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4)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中国法律史作业1(第一章一一第四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共40分)1.《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2.《汤刑》——是一种古老的刑事惩罚方法,源自中国古代传统的惩罚之一,最早见于西汉时期。
是一种古老而残酷的刑罚,此刑罚需要将受罚者裹上特制的油纸或织物,有时将受罚者注满滚水或蒸汽之后,在裹着油纸时将其烧死。
另外也有侵入汤池中烧灼受罚者的手段。
尽管如今汤刑已经不再被使用,但它仍被认为是一种严厉的刑罚,用以惩罚特定的罪行,如盗窃或破坏他人财产等。
3.商朝五刑——指的是一种权力机构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每一种刑罚都有其特殊的功能,旨在保护社会的安定,维护当时的法律秩序,使社会可以稳定的运行。
4.周公制礼——西周时期周公将夏商时期的礼制加以整理编撰而成。
5.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有两种含意: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法。
6.六礼——六礼,创自西周,是中国古代聘娶婚的完备结婚程序。
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7.《法经》——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率先变法,集各国法律之大成,制定成《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
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8.刑不上大夫——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于市”,而“于朝”。
9.公室告——指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官府一定要受理的那种,一般来说,包括平民和平民之间的谋杀、抢劫、斗殴等情况,这种情况,官府应该受理,并按照秦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10.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试述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历史记载和研究成果,可以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参考描述。
古代中国刑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古代中国刑法体现了严明的法律规范和秩序。
中国古代刑法根据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思想,强调治罪与修身的关系。
根据《周礼》记载的司法制度,包括宗庙刑律、主要刑律、刑律执行程序等等。
这些刑律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名目、刑法的适用以及刑讯逼供的禁止等等。
其次,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国,倡导仁爱思想。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仁者爱人”、“君子爱贤”等思想成为整个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罚的执行注重以德化人,对犯人采取“为秀才剽”、“为庶人赦”等方式,倡导犯人的道德教化和改造。
第三,古代中国刑法注重刑罚与情理之间的协调。
古代中国刑法在确定刑罚的时候,通常根据犯罪人的人品、动机、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求刑罚与犯罪的情理相符。
在《刑法正义论》中,明确提出刑事判决应该“合于义理”,不断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裁判的公正性。
最后,古代中国刑法强调审慎定罪和避免滥用刑权。
在古代中国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了相对严谨的程序,并注重听证、质证、辨认等环节,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对于死刑的判决,更加谨慎,通常要经过多次审理和最高统治者的批准。
总之,古代中国刑法是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和审慎定罪等原则。
这些刑法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观念,对后来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古代中国刑法与现代法治思想存在差异,但其包含的某些原则和经验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2008-11-19 08:59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

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古代刑法从理性存在的人性出发,既张扬人的向善能力而肯定刑罚教育主义,又坚持理智败坏人性的“反智主义”而主张刑罚工具主义的惩罚观念;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出发,深入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提出了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综合治理理论;从作为历史存在的人性出发,既树立刑罚的历史权威,又强调刑罚的现实运用。
此外,基于“性恶”与“性善”的长期论争,中国古代刑法也深深陷入教化的道德理想主义与刑罚的工具主义的矛盾之中。
犯罪是由人实施的,刑罚是对人科予的,因此刑法作为规制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①。
休谟甚至认为哲学就是关于人性的科学,而“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②。
人性作为人的基本规定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或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
西方长期以来将人的本性归结为理性,目的在于彰显人的自由意志,而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因素也随着休谟等人的倡导,日益成为人性领域的组成要素,表明了人是经验的存在。
作为经验存在的人,一是从空间上来看,人是社会的存在;二是从时间上来看,人是历史的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尽管没有形成西方社会那样详尽的人性论观点,刑法还没有从人性上被作为科学思考的严格对象,但是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解答,却透露出人性假设上的哲理依据,从而为中国古代刑法的存在与适用提供了终极意义上的判准。
一、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性与刑法古希腊自苏格拉底始,哲学转向对人本身的关注。
柏拉图通过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的划分,使人类的理性能力成为人性的普遍指引。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人有非理性的因素,但始终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自然化,认为理性的生活就是自然的生活。
中世纪的基督教则更将理性视为接近上帝的工具,认为最高的善是理性最为完善的活动结果。
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则进一步将理性从外在的、他律的宗教或世俗律法中解放出来,使理性成为一种自觉自为的精神活动。
论中国古代的刑罚观念

论中国古代的刑罚观念王联合【摘要】通过对中国古代刑罚的嬗变及刑罚制度的分析可知,中国古代的刑罚与观念密不可分.从刑罚的起源来看,刑罚既不是“出于天”,也不是“起于兵”或“源于苗”,更不是由“象刑”演变而来,刑罚只不过是观念的产物,并随着观念的转变而发生变化.髡刑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被认为比笞刑还重的刑罚,只能从古人对头发的不同观念来解释.而族刑作为极其残酷的刑罚制度,也不过是宗法制度和家族观念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不论是“秋冬为刑杀”的“顺天行刑”思想还是“灾异赦宥”的行刑思想,都是当时的人们对四季及天象异常的相应观念在行刑制度上的反映.【期刊名称】《韶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4)009【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刑罚;观念;髡刑;族刑;行刑【作者】王联合【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刑罚的起源与报应观念对于刑罚的起源,古人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刑出于天,有的主张刑源于苗,有的主张刑起于兵,也有的主张刑罚是由象刑演变而来。
“刑出于天”把刑罚视为天讨、天罚,是替上天惩罚犯罪,是上天意志的体现。
据《尚书·皋陶谟》记载:“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敦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五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其大意是说:上天既已安排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常次序,就赐给我们五伦的规范;上天为区别人之等次,并安排了天子、侯、大夫、士、庶人五种人应遵守的礼节,我们就要遵循五礼,使大家同心同德;上天为表彰有德之人,制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五种服制,以使其各称其职;上天为惩罚有罪之人,制定了五种刑罚,分别用来惩罚五种罪人。
“刑源于苗”是说苗族最先创设出刑罚。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墨子·尚同》也记载:“有苗始制五刑,以乱天下。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对犯罪心理学做科学的,系统的研究还是19世界下半叶开始的。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出版《犯罪心理学纲要》,从而被称为“犯罪心理学的始祖”。
至于西方人怎样探究犯罪的原因,我没有做过多的探查,我只想谈一下我们的祖先对犯罪原因的看法。
总体来说,前人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二是人性对犯罪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下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一、环境与犯罪在环境与犯罪这里,我们要提两个人,一个是管仲,一个是老子。
(一)管仲管仲认为犯罪的终极原因是经济而不是心理。
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望,如果经济不发达,物质产品不丰富,欲望就得不到满足,从而就会有追求,如果追求失去了分寸,就会产生犯罪越轨的行为。
因此,他在《管子·牧民》篇提出了一个脍炙人口的命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这似乎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一下为什么古代的农民起义都是在经济状况极差的情况下发生的,政权也都是在经济失控,民不聊生的情况被更迭。
大家是不是也同意这样的看法,就是经济上的欠发达,催生了人民的犯罪心理?(二)老子但是老子却提出了和管仲截然相反的看法。
他认为“天下多忌讳,而人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就是说生产技术越精巧,物质产品越丰富,法制禁令越完善,越会诱发人们的贪欲之心,盗贼也就越多。
因此,只要统治者采取小国寡民的政策,清净无为,“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出现天下安宁、人民淳朴的局面。
我想,按照老子的观点,似乎可以解释“保暖思淫欲”这个问题。
一个人在吃饱喝足又无所事事的时候就会异想天开。
(我昨天收到的一条短信就是说人没有知足的时候,我想大家应带都收到了吧,106573.发的。
)因此老子才主张无为而治。
这两种观点大家同意哪一种呢?还是都不同意?我先把这个问题放在这里,让我们先看完下面的人性与犯罪的关系,你们再决定你们同意哪种观点。
在人性与犯罪这里,我们主要从人性的善恶方面来考虑。
我国古代人性化刑法的变迁
我国古代人性化刑法的变迁在我国古代刑法发展史上,刑法经历了一场刑罚由残暴走向人性化的变革,刑法的作用也从一开始的统治工具进化为防范犯罪的预防理论。
纵观历史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息息相关的。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低,刑罚就会越严厉;反之,刑法就越宽和,就会带有人性的色彩。
本文通过我国古代人性化刑法的变迁来展示社会的发展会引导刑法走向人性化。
标签:古代;人性;刑法一、我国古代刑法人性化理念的萌芽早在西周时期,身为奴隶主阶层的政治家周公就说过:“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袛袛,威威,显民”。
其实主张这种法律思想的目的是为了告诫当时的国家管理者要多关心民情,要勤于修德,慎用刑罚。
所以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刑罚比起殷商时期有了较大程度的减轻。
大家都知道,在商纣王在位时期,一直都实行严刑峻法,炮烙、剖心和虿盆等残忍的刑罚是纣王都实行过,所以弄得自己众叛亲离的下场,而西周则善待平民,所以最后赢得了天下。
在西周时期,由于在“德”“刑”结合的刑罚制度下,从而产生了恤刑和慎刑的司法原则。
西周制定过“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这“三赦之法”说的就是:凡未成年人,老人和痴呆人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五刑疑义案件的处理,西周的法律采用的是从轻宽宥赦免原则,就是“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说适用“五刑”有疑义的,可以减为“五罚”处理,如果适用“五罚”仍有疑义的,则予以赦免。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优待,疑罪从轻或赦免的做法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在当时,西周还有三级审核制,史册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这样的制度虽然不能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最起码还是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对保障司法公正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些司法原则蕴含了人性化的合理因素,这在当时来说还是比较难能可贵的,最起码在当时以前还没有这样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从此我国古代人性化的刑法开始萌芽了,这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古代司法迈向了文明的第一步。
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
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摘要:一、引言二、古代女子刑法概述三、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1.拶刑2.杖刑3.骑木驴4.幽闭5.赐死6.刑舂7.拶指8.诼刑9.黥刑10.石刑四、结论正文:【引言】在中国古代,由于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的思想影响,女性地位低下,一旦犯罪,往往会受到非同寻常的惩罚。
本文将介绍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揭示古代社会对女性的严酷压迫。
【古代女子刑法概述】古代女子刑法繁多,主要包括拶刑、杖刑、骑木驴、幽闭、赐死、刑舂、拶指、诼刑、黥刑、石刑等。
这些刑法不仅惩罚性强,而且具有极大的侮辱性,对女性犯人造成了身心极大的伤害。
【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1.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
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2.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3.骑木驴: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
犯人会被强迫骑在一个木制的驴子上,木驴上有一个尖利的木桩,会刺入女性的私密部位,造成极大的痛苦。
4.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
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提到了此法的操作: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幽闭”。
5.赐死:古代社会,女子若犯严重罪行,如通奸、谋害亲夫等,会被判处赐死。
赐死的方式有多种,如自刎、服毒等。
6.刑舂:古代对女性犯人进行的一种刑法。
犯人会被剥去衣服,缚住双手,押到舂米的地方,舂米三天三夜,期间不得休息。
7.拶指: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
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8.诼刑:古代对女犯的一种侮辱性刑法。
犯人会被强迫吃下粪便,以示羞辱。
9.黥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刑法。
黥刑是指在犯人脸上刺字,以示羞辱。
10.石刑:将犯人在低洼处捆好,用石头砸死。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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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2011-04-12 15:13:24肖洪泳【作者简介】肖洪泳,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刑法从理性存在的人性出发,既张扬人的向善能力而肯定刑罚教育主义,又坚持理智败坏人性的“反智主义”而主张刑罚工具主义的惩罚观念;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出发,深入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提出了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综合治理理论;从作为历史存在的人性出发,既树立刑罚的历史权威,又强调刑罚的现实运用。
此外,基于“性恶”与“性善”的长期论争,中国古代刑法也深深陷入教化的道德理想主义与刑罚的工具主义的矛盾之中。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法/人性基础/性善/性恶犯罪是由人实施的,刑罚是对人科予的,因此刑法作为规制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①。
休谟甚至认为哲学就是关于人性的科学,而“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②。
人性作为人的基本规定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或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
西方长期以来将人的本性归结为理性,目的在于彰显人的自由意志,而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因素也随着休谟等人的倡导,日益成为人性领域的组成要素,表明了人是经验的存在。
作为经验存在的人,一是从空间上来看,人是社会的存在;二是从时间上来看,人是历史的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尽管没有形成西方社会那样详尽的人性论观点,刑法还没有从人性上被作为科学思考的严格对象,但是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解答,却透露出人性假设上的哲理依据,从而为中国古代刑法的存在与适用提供了终极意义上的判准。
一、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性与刑法古希腊自苏格拉底始,哲学转向对人本身的关注。
柏拉图通过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的划分,使人类的理性能力成为人性的普遍指引。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人有非理性的因素,但始终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自然化,认为理性的生活就是自然的生活。
中世纪的基督教则更将理性视为接近上帝的工具,认为最高的善是理性最为完善的活动结果。
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则进一步将理性从外在的、他律的宗教或世俗律法中解放出来,使理性成为一种自觉自为的精神活动。
到康德、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理性成为了哲学最为基本的假设与出发点,从而对犯罪与刑罚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刑事古典学派正是继承了理性人的人性假设,认为任何一个人都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能力,从而建构了近代第一个刑法学理论体系。
在犯罪上,该学派坚持,“犯罪人在本质上是意志自由的,基于这种意识自由而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③。
在刑罚上,该学派分为功利主义刑罚理论与报应主义刑罚理论两大派别。
前者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为代表,从感性的意志自由论出发,提出了以一般预防为内容的功利刑罚论;后者则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从先验的意志自由论出发,引出了以公正为内容的报应刑罚论。
中国古代尽管没有提出理性与意志自由这样的概念以作为人性分析的路径,但是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理性自由这个中心而展开的,尽管这种理性的认识主要是围绕“善”的意志能力而展开的。
基于对人的向善能力的肯定,中国古代刑法极度张扬刑罚教育主义思想。
此外,由于认识到人的理性能力的无穷,以道家为代表的思想潮流却对理性自由充满了一种深深的恐惧,而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则由于坚持“一断于法”的基本主张,因此也对人的理智或理性作用保持一种反对或遏制的态度,从而导致刑罚工具主义思潮的滥觞。
早在孔子以前,中国的文化已然显露出对人自身的重视,甚至已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④的主张,从而启动了中国文化的人文主义精神。
孔子在周初“以德配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仁”这个关键概念,已经充分显示出人本身的理性认知能力以及对自身的支配能力。
基于对“仁”的理解,孔子主张“重德轻刑”的政治治理逻辑,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⑤。
在孔子看来,人都有向仁之心,必须凭借德礼教化促使其努力向善,尽管刑法能够暂时禁人为非,但不可能使人懂得犯罪是可耻的,从而不再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孔子坚决反对“不教而杀”的独任刑罚方法,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⑥。
孔子这种“重德轻刑”思想继承了西周初期“明德慎罚”的政治主张,为后世“德主刑辅”基本思想的确立奠定了最为深厚的人性论上的依据。
孟子继承孔子“仁”的学说,进一步发展出比较系统的“仁政”学说。
他首先充分肯定了人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⑦,而行仁政必须从保持和扩充人的“四端”做起。
这就为仁政的推行提供了理性认知上的人性依据,既然人人都有“四端”,只要“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⑧,“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⑨,仁政也就水到渠成地可以实现了。
基于这种仁政主张,孟子将那些不仁不义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并提出“省刑罚”与“薄税敛”⑩两大仁政措施。
孟子甚至在当时有些真诚而迂腐地向一些好战好杀的诸侯宣讲“罪人不孥”(11)的刑罚原则,明确反对株连的残酷刑罚制度。
而且孟子在孔子的思想基础上,继续反对“不教而杀”,提出了“教而后诛”的刑事政策原则,并对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开始主张“不待教而诛”,因为杀掉这些有罪的人,可以使其他人免受非法侵害,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说孔子、孟子对人的理性能力的认识还主要局限在道德领域,那么荀子对人的理性的理解则已经非常接近西方的理性观念,是一种理智主义的态度。
荀子非常明确地指出,正是因为“知”与“义”才使得人与其他生物区分开来,才使得人最为可贵,“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12)。
在这里,“知”是知觉,为人与动物禽兽共有,但人在知觉的基础上,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判断何者为义,这就是荀子在另外一个地方所言的“辨”。
“人之所以为人者”,“以其有辨也”。
(13)辨别就是一种理智作用,所以荀子是中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最为明确而系统阐释人的理性意义的思想家。
因此与孟子那种善的“四端”直接贯彻与扩充的知、行合一观不同,荀子既然将辨别赋予为人的特性,所以人的一切善行,就不可能直接能够通过善心的贯彻与扩充而得到实现,而必须取决于人的辨别这一特性的充分发展。
发展辨别特性的方法就是后天不断地学习,这样荀子就在德行成就的过程之中,给予了理智或理性以优先的地位。
本着这种理智主义的认识论,荀子认为犯罪是人在后天的学习过程中,由于放纵而没能培养良好的辨别能力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每个人都必须时刻谨慎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促进辨别能力的提高。
这就为犯罪可以预防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思考空间。
荀子在这种理智主义观点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了自孔子以来所形成的“德刑关系论”,指明刑罚必须服从于教化的目的,为后世“明刑弼教”思想的总结提供了最富意义的启示。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与儒家针锋相对,坚信智性的发展,只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灾难,因此他们一致认为,只有彻底根除理智的活动,天下才能太平。
《老子》第十八章明确指出:“智慧出,有大伪。
”因此要根除邪恶,就必须绝学弃智,杜绝人的痴心妄想,消弱人的理智意志,使人过上一种无知无欲、无忧无虑的生活。
正是出于这种“反智”立场,道家学派认为,智慧或理智是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
要消除犯罪,就必须“无为而治”,摒弃人类凭借智慧而创造出来的一切人为制度与手段,包括刑罚措施。
所以尽管老子认为刑罚作为国家利器在关键时刻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明显已经仅限于作为一种治理的工具加以使用,在儒家刑罚教育主义的思想观念外,开辟出了刑罚工具主义的思想路径。
韩非子作为荀子的学生,尽管继承了荀子“重法”的思想主张,但在对待理智的人性观念上,却与荀子南辕北辙,而与老、庄等道家人物的“反智主义”颇为相同,甚至在余英时先生看来,“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反智论在法家的系统中获得最充分的发展。
无论就摧残智性或压制知识分子而言,法家的主张都是最彻底的”(14)。
如果说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还只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来表述“反智”的话语,那么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则策划了一套具体的办法来使“反智”真正得以推行,即“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15)。
韩非子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具体主张与措施,关键就在于其认为人民是愚昧无知的,因此“得民之心”的政治治理极其荒谬可笑。
韩非子甚至掷地有声地指出:“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16)。
既然民智不可用,那么针对人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只能运用刑罚手段进行强有力的打压,以迫使人民服从统一的领导,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
法家这种“反智”取向所导致的刑罚工具主义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后世刑法的发展路向。
所以,围绕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性,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尽管注重的是人的善心或道德能力,但都肯定了人本身的理性或理智力量,而荀子则明确指出了理智对于人的关键性意义,从而从理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犯罪形成的心理根源,并提出了刑罚教育主义的思想主张。
道家与法家则对人的理智或理性持一种反对与遏制的态度,从而主张威吓主义的刑罚工具论。
这一矛盾到西汉确立“德主刑辅”的基本刑事方针始得融合在一起,为中国后世历代不断推进,形成了中国古代刑法特有的运行状态。
二、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与刑法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
人从诞生一刻开始就具有了社会性,而社会性的主要内容是法,是法使人成其为人。
西方刑事实证学派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坚持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出发,提出了“经验人”的人性假设,即“任何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人的本性,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因而根本不存在所谓意志自由”(17)。
这种观点显然与刑事古典学派的理性自由的人性假设是根本不同的,因此刑事实证学派得出的刑法观念也与刑事古典学派有着巨大的差别。
就犯罪而言,刑事实证学派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社会存在的一定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所决定的,不是行为人理性自由加以选择的结果。
就刑罚而言,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对犯罪者进行处罚,并不是基于其意志自由而使其承担一种道义责任,而是根据其行为使其承担一种社会责任。
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社会境域,使得中国文明自起源始就一直强调社会存在对于人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
在这个方面,儒家所贡献的思想智慧是最为引人注目的。
儒家的“仁”尽管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个人所保有的一种内在道德,但仁的扩展必然是指向作为整体性的社会的,“‘仁’指涉的是一种人性的已得状态,一个印在个体全部行为中的特征,它是获得社群尊重且拥有感召力量的源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