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留学生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留学生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2. 尊重留学生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3. 加强与留学生沟通,提高留学生满意度;4. 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 负责制定留学生管理制度;2. 负责留学生入学、注册、签证、住宿等手续办理;3. 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成绩审核、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4. 负责留学生奖惩、投诉、纠纷处理等工作;5. 负责留学生与我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宣传教育;6. 负责与留学生所在国家政府、教育机构等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入学及注册第七条留学生入学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有效护照;2. 申请表;3. 成绩单;4. 面试;5. 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学校根据留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学校予以注册。
第四章住宿管理第九条留学生住宿应遵守以下规定:1. 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选择住宿地点,并办理入住手续;2. 留学生应爱护宿舍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布局;3. 留学生应保持宿舍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4. 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得留宿他人。
第五章课程及学习第十条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修读课程,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留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留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作弊。
第六章奖惩第十三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奖励:1. 在学术、科研、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2.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学校争光;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高等学院接受外国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外国留学生在华留学期间如有违犯中国宪法和法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校规校纪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教学管理1. 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老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 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留学生请假如超过五天,需得到学院同意,方可准假。
3. 按时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吸烟、吃东西。
4. 不得损坏班级公物,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5. 享受我国的节假日,非我国的节假日,须正常上课。
6. 到校后办理XXX学院学生证和校园卡,所持有的学生证和校园卡在学习期结束时要退回学校。
7. 专业学籍生,完成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及要求后,发放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语言生完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结果,学校出具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书。
8. 成绩认定时,期中考试占学业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学业总成绩的40%、平时作业占学业总成绩的15%、上课考勤占学业总成绩的15%。
9. 考勤每四周进行一次汇总。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留学生所属院校,以便对其学籍进行管理。
10.遵守学校考试纪律,无故缺考一般不予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
11.在校期间如发现慢性病或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学习者,可回派遣国进行治疗。
第三章宿舍管理1. 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不得私自借给他人居住。
2. 不得将房间钥匙转交他人,不得私配钥匙,办理离校时,应交还钥匙。
如钥匙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以便更换新锁。
3. 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注意节约水电,不得私自拆装、改装或损坏宿舍内的设备及各项用品。
4. 宿舍楼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号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西北工业大学赴境内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2016

西北工业大学赴境内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修订)一、总则1. 为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发展战略,鼓励本科生开阔视野、提高素养,学校与海内外多所高校开展本科生交流工作。
为规范学生在交流期间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经学校主管部门(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批准的境内外交流项目,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学校不予以认定与转换。
3. 境内外交流项目包含双方互派交换生(一般学习期限为半学年或一学年)、我校单向派出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半学年或一学年)、我校学生参加对方高校面向全球开设的短期研修活动、寒暑期学校等。
二、基本原则1.对方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2. 对方学校或对方学校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至少与我校相当。
3.交流期间学习任务或修读课程应符合我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
4. 鼓励学生在交流期间,重视修读:对方大学国际经典或优势课程;对未来发展与视野开拓、科学素养培养、科学逻辑与发现有重要提升的通识类课程;促进学科融合的交叉类课程。
三、认定范围1. 参加校际合作交流的境内外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认定。
如无明确规定,经学院审核进行认定与转换,报教务处复审后执行。
2. 参加院系派出的境外交流项目,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认定。
3.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在境外学习(实习)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四、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方法1.学生派出前须在学院指导下选择课程并确定学习计划,填写“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境内外校际交流选课计划表”(附件一),经所在学院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批准,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学分审核及成绩认定的依据。
学习计划的制定原则上要求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应达到交流学校规定的最低平均学期学分数(或等价于我校23个课程学习学分),其中专业相关课程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60%。
留学生管理规定

留学生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加速,留学生群体日益庞大,各国政府对留学生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留学生问题的管理,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做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留学生管理机制留学生属于特殊的群体,在其留学期间由于离家远离,不熟悉外国环境与法规法制等综合原因,其身心健康和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因此,高校应建立充分有效的留学生管理机制,为留学生提供良好服务,确保留学生在校园内可以得到规范的管理与帮助。
建立留学生管理机制,需要健全自己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好留学生的档案资料,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对学生的安全保障。
二、规范留学生出入境管理留学生作为异国文化的代表,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特别是在出入境方面应格外注意。
在留学生出境前,高校应向其介绍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告知留学生多次出入境的具体时间、渠道、对相关证件的管理要求等。
在留学生入境时,高校应派专人前去迎接,为其安排好住宿等基本生活,以便留学生可以安心学习。
同时,高校应加强与外交部门、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馆等单位的联系,增强信息支持能力,及时掌握相关政策,防止出入境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留学生管理服务对留学生的管理与服务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
高校在为留学生提供课程、住宿、交通等便利条件的同时,应依据学生的需要为留学生提供更多的社交空间,为其提供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培训。
例如,可以为留学生提供语言课程、文化知识课程、文娱活动,甚至是对外交流机会等。
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大大降低留学生的心理压力,促进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总之,留学生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高校要建立健全留学生管理机制,规范留学生出入境管理,加强留学生管理服务,切实保障留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让留学校园变得更加丰富和多彩。
留学生 管理制度

留学生管理制度留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到留学生具有不同的国籍、文化背景和教育水平,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服务。
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招生、入学、学习、生活、就业等多个环节,确保留学生在外国安全、健康、便利地学习和生活。
首先,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招生的规定和条件。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办学定位,确定招生对象和名额,制定招生政策和标准,确保留学生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学校需要为留学生提供招生信息和入学指引,协助留学生完成入学手续和注册流程。
其次,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学习和生活的规定和支持。
学校应提供留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设施和服务,例如住宿、饮食、医疗、娱乐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还应为留学生提供学术导师和生活导师,帮助留学生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再次,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就业和实习的规定和指导。
学校应协助留学生了解就业市场和政策,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帮助留学生顺利就业或实习。
同时,学校需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留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交流平台,促进留学生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入。
最后,留学生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安全和保障的规定和措施。
学校应加强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供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确保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留学生投诉和维权机制,及时处理留学生的投诉和意见,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留学生管理制度是留学生在外国学习和生活中的管理和保障体系,涵盖招生、学习、生活、就业、安全等多个方面。
留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帮助留学生更好地融入和适应外国学习生活,提升留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学校和留学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愿各地学校和留学生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留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留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外国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下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的处分第五条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毒、贩毒、制毒;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举行或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六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未被公安立案,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未被公安立案,但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凡被公安立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有赌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有酗酒行为者: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明知是赃物而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十条破、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财物的价值,给予相应处分:价值在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币1000元以上但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破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不论金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国际英语考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国际英语考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为配合国家公派留学工作,积极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及研究生教育国际化。
经学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凡我校学生参加新TOEFL、IELTS及GRE考试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后,可申请报销考试费用。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学校对被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录入“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学生报销一次性国际英语考试报名费。
二、报销标准
学生参加国际通用的新TOEFL(网考)考试成绩达到95分,IELTS 考试成绩达到7分(各部分成绩不能低于6.5),GRE考试成绩达到1300分、作文不低于4.0分,学校全额报销一次考试费用。
三、报销办法
自发文之日起,按照此标准执行,报销手续每年六月份集中办理一次;达到报销标准的学生在每年6月第一周到国际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它
1.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西北工业大学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小组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习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高等院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 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报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生和研究学者。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一、入学、注册第一条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等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科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科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科办理注册登记。
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二、成绩考核记录方法第三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察课成绩分优(90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试成绩分为四个部分。
即期中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4%);平时出勤成绩(占总成绩的12%);参加学校活动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4%)。
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
补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
毕业离校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六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临床学习。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升级、留级第八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第九条留学生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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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 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升学校的
国际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博
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
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扩大规模、
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为实现学校 “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战略目标, 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
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培养及承担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
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双语授课能力,对实施双语授课的教师在晋升职称、评定
岗位等方面给与倾斜政策。
第五条 各学院应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将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
核与评估体系,认可教师参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并保证参与留学生教学的教师课时津
贴按时足额发放。用英语授课的教师的单位课时津贴系数应以普通工作量的三倍计算。
第六条 教师在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后,应独立开设一至两门全英语授课的课程。人事处
会同国际合作处每年公布各学院归国人员名单和其开设的双语授课课程名单。
第七条 学校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并
对参与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专业提高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加考核、评职时,
同等条件下,参与留学生培养教育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国际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
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
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外国留学生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和专业学院具体分工如下:
2
1、国际教育学院
(1) 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2) 与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学位留学生的录取名单;
(3) 办理留学生录取及来华相关手续;
(4) 留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协调及安排工作;
(5) 汉语留学生的招生和汉语教学的具体实施;
(6) 留学生的日常及涉外管理工作;
(7) 留学生各种活动的组织安排;
(8) 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9) 留学生住宿的安排和管理;
(10) 学位留学生毕(结)业证书的申报。
2、研究生院
(1)研究生学位留学生及进修生招生导师、招生目录和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审定、教学
任务的下达和任课教师及导师安排;
(2)研究生学位留学生及进修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3)研究生学位留学生及进修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及基础课程的教学津贴发放;
(4)研究生学位留学生毕(结)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
(5)出具研究生学位留学生及进修生中英文成绩单。
3、教务处
(1) 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协调和教学的组织安排;
(2) 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3) 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4) 本科留学生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5) 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中英文成绩单的制作。
4、各学院
(1) 学位留学生的学籍注册与成绩管理;
(2) 学位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
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
(3) 与国际教育学院协调安排学位留学生的专业汉语及单独辅导课;
(4) 研究生、进修生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
(5) 各类进修生和研究生导师的安排、学习计划的制定和教材的落实;
(6) 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留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留学生进行选课;
(7) 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及涉外管理等工作;
(8) 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进行年度奖学金资格评审工作;
(9) 学位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资格的初步审定工作。
(10)专业课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的认定和教学津贴的发放。
5、国资处负责留学生的公寓、教学及实验场地和设施等的统筹安排。
3
6、学生处负责对学位留学生进行与国内学生相应的奖惩管理等。
7、保卫部门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
等;协助陕西省外事办公室和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8、图书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留学生学习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9、医院负责留学生的医疗事宜,外国留学生应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待遇。
10、附中、附小及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接纳外国留学生的子女入学。
11、其它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招生
1、研究生院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可招收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和导师;教
务处制定外国留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各部门的网站上公布。
2、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研究生院的招生导师、招生目录和教务处的培养方案,制定招生
计划并实施招生。国际教育学院在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转交研究
生院或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和相关专业学院协商后,确定录取名单并备案,国际教育
学院办理入学通知和相关手续。
3、对于汉语进修生:国际教育学院对其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为被录取的学生办理来
华手续。
4、专业进修生、科技交流生: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送相关学院确定是否录取,各学
院审定后,将录取意见送回国际教育学院。
第九条 教学与学籍管理
1、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国际教育学院每学期开
学后2周内,将实际报道学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进行学籍注册。
2、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学位留学生送到相关的学院报到,学院的相关教师或导师帮助
学生进行选课等工作,并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或登记,并报送相关部门。
3、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并提供留学生学
习期间的有关学习情况的评语和建议,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4、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同时获得
相应学位。其中学历证书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申报,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
和教务处负责申报。
5、需要进行一年汉语补习的学生,在一年汉语补习期间学籍暂由国际教育学院代管,
转入专业学习前,国际教育学院将这些学生汉补期间的成绩及相关资料一并转研究生院或教
4
务处,学生办理完相应手续后正式取得学籍。
第十条 日常与涉外管理
1、留学生的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并负责管理,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校外居
住,确有特殊原因的,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各
学院也可以安排在本学院就读的留学生入住中国学生公寓。为了教学方便,在必要情况下,
国际教育学院可与相关院系协商,邀请中国学生入住留学生公寓。
2、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处共
同评审。
3、留学生的教学违纪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参照《西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处
理意见,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处理;其它违纪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参照《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
纪处分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处理。
4、各学院应引导留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学
生的思想工作;
5、国际教育学院与公安处一起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
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处置;
6、国际教育学院与保密处一起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建立留学生保密提醒制度,
各学院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留学生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缴纳学费
1、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清单,学生直接到财务处缴纳学
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国家奖学金生的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划拨至学校财务处。
2、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的经费分配办法参见《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