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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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对子公司战略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战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对子公司的战略管理,提高集团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根据战略发展规划,依法设立或投资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有子公司,旨在规范子公司战略管理,实现集团战略目标。

第二章战略规划与目标第四条集团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制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五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战略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集团总体战略目标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子公司战略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目标:明确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业务定位:明确子公司在集团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市场定位:明确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四)资源配置:明确子公司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五)风险控制:明确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设立战略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议集团战略规划,对子公司战略规划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子公司设立战略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子公司战略规划,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审议集团战略规划,确保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

(二)对子公司战略规划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与集团战略目标一致。

(三)定期评估集团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子公司战略规划部门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子公司战略规划,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定期向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汇报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三)对战略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适应市场变化。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集团和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战略规划实施机制,确保战略目标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和子公司应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集团和子公司应加强战略规划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识和执行力。

集团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营,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子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制定自身的业务发展战略,确保业务发展与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相一致。

第九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经营合规。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定期进行审计,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团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

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1. 组织架构:明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层级关系和各个管理职
能部门的职责。

2. 决策机制:确定决策的权限分配、决策流程和决策评审机制,以确保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审批和监督。

3. 绩效管理:建立子公司的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与集团
公司的目标一致性,并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和考核。

4. 财务管理:规定子公司的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
告的编制及审批流程,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透明和合规。

5. 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程序
和指标,确保子公司经营活动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6. 内部控制:规定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流程设计、内
部控制的责任分工和内部审计制度,以确保子公司的运营流程规范
和风险得到控制。

7. 信息披露:明确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流程,保证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8. 监督与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监管。

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应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制,以确保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公司集团是多个独立运营的子公司组成的整体,每个子公司都有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系统。

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一致性,集团公司需要制定一套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与权责划分核心是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限。

集团公司应设立总部,并设立各个下属公司,每个下属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位。

同时,各级职位的职责和权限应有明确规定,确保统筹规划、明晰职责、高效协同。

二、决策流程与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流程,确保集团公司各个环节的决策高效而合理。

决策流程包括问题提出、决策权委派、决策执行、决策结果反馈等环节。

此外,集团公司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激励下属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三、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集团公司应积极推动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

通过建立合理的合作机制,下属公司可以共享市场信息、技术资源、渠道资源等,提高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同时,集团公司应鼓励下属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内部控制包括财务管理、合规审计、内部审计等方面,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同时,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五、人力资源管理与人才培养集团公司应注重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拔和培养具有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才。

同时,集团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保持员工的稳定性和团队的凝聚力。

六、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持集团公司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管理,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系统支持,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信息化建设包括企业资源规划、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集团公司可以更好地实现对下属公司的监控和协调。

集团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等。

第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子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条员工岗位调动或转岗,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应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五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应覆盖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第十八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按照“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时限”的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对整改完成的隐患,应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第八条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第九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第十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人事管理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第七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财务管理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第二条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五融资行为;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第五条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设;第六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第七条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第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每月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第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前述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第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第十三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经营管理第一条子公司经营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第三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第四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五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营销策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给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事务管理第一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二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归档;第三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盖章;第四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存档;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第一条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第二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审计事项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子公司除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第四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第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第六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第一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子公司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集团品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所有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发布;第三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子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如实报告集团公司: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收购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或受赠、承包、租赁、担保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4、大额银行退票;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6、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等;7、重大行政处罚;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上述子公司需报告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另行制订办法,进行具体规定;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第一条子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的负责人;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健全目标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兑现奖惩;第五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激励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自行制订,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投资管理第一条子公司投资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率;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第三条本制度内所称的投资,是指子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下一级全资子企业或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受让股份;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四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确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向集团公司投资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方案;二项目论证意见书或项目审查报告;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六拟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七项目投资概算;八财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九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十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为: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二子公司经理会讨论、研究,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三将子公司经理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同书面报告及集团公司所需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可行的,提交集团公司按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得到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第六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第七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预算超过集团公司批准投资概算,子公司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分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经理会审批;第八条子公司应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全部投资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实施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条投资形成的产权或固定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文本证件正本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留存备案;第十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股票、证券投资项目,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可以经清算程序后收回对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一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四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经营方向的;五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六由于投资项目需要追加投资,对追加投资部分未能通过审批的或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七转让投资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的;八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附则第一条本制度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15日。

集团对子公司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益,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激发子公司活力,提高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整体业绩的提升。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考核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

第五条综合评价原则:考核内容全面,综合评价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环境、集团战略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三章考核指标体系第七条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

第八条定量指标包括:1. 营业收入增长率;2. 利润总额增长率;3. 资产回报率;4. 成本控制率;5. 市场占有率;6. 员工满意度;7. 风险控制指标。

第九条定性指标包括:1. 子公司战略执行情况;2. 经营管理创新;3. 人才队伍建设;4. 企业文化建设;5. 社会责任履行。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工作由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核周期为一年,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由子公司向集团总部提交年度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集团总部对子公司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子公司进行现场或远程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子公司领导班子评价、薪酬分配、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子公司,集团总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子公司,集团总部将进行约谈,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对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子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子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子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法务部门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职责:1. 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修订和完善集团法务组织架构、相关政策、标准与流程等;2. 在集团整体层面,把握集团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集团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3. 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集团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4. 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子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5. 制定公司自用合同文本,提供合同审核服务;6. 为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持;7. 协助集团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8. 维护集团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9. 协助起草、审核集团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第六条子公司法务人员职责:1. 负责子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2. 为子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持;3. 为子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4. 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5. 接受子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6. 保障子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7. 协助起草、审核子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三、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七条集团及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集团管控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集团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确保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子公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协调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战略目标;(二)监督子公司遵守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子公司进行处罚;(三)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考核,评估子公司经营状况;(四)协调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关系;(五)组织开展子公司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子公司应设立管理团队,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

三、财务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实施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核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二)监控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三)审查子公司投资项目;(四)指导子公司进行财务风险控制。

四、人力资源管理第十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人事管理实施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子公司人事任免;(二)指导子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三)协调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

五、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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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 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八条 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 第九条 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人事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条 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五条 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前述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经营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经营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 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 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营销策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给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 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归档。 第三条 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存档。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审计事项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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