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总结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

第七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

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

织实施。

第三章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绿化建设实行区域分工负责制,其具体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经营区内的绿化,由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和集体林场负责;

(二)牧场、农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的绿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的绿化,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由专用单位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机场、码头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及其他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七)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八)苗圃、花圃、草圃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九)农田防护林,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十)荒山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留山的绿化,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村屯周围及庭院的绿化,由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责任区完成绿化的时限及年度绿化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包保责任制,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提高造林绿化的科技含量,推广应用造林绿化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造林规程,保证造林绿化质量。各造林绿化责任单位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度,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六条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进行义务植树登记,发给义务植树卡,确定义务植树任务或者相应的义务植树劳动。

对年满18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按规定完成其他相应义务植树劳动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对单位未完成植树义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收取绿化费。纳费单位逾期未缴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每日加收应纳费额1%滞纳金。绿化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收取的绿化费用于绿化事业。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应当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

第十八条农村绿化要多形式、多层次、因地制宜地营造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风景林、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及栽花、种草。

第十九条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加强林木种苗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林木种苗专营。凡用于绿化的种子、苗木和花、草,必须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验,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检疫标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绿化资金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

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

(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绿化费;

(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

(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

(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

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第五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和各种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保护管理好各种绿化植被。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绿化工程的检查、指导工作,保证绿化工程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森林经营单位、林木所有者和花、草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花、草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设施,防止破坏和火灾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病虫害防治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林木、花、草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单位和林木、花、草所有者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承担防治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的审批制度。

在城市以外采伐森林、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必须严格遵守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禁止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损坏,确需

砍伐的,必须按城市绿化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建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迁移。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林木,必须按照法定时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严格执行更新造林合格证制度,允许实行复合经营,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三十二条绿地、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侵占、破坏。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不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背造林技术规程,粗植滥造,达不到国家规定造林成活率标准,造成人力、财力、物力损失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防治或因预防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鼠害蔓延的,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以外擅自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内擅自修剪、砍伐、损坏树木,侵占绿地或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建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林业、城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在本条例公布前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与本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为您带来《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28 执行日期:2005-4-1 (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化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适用区域】海南省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办公绿化管理办法

办公绿化管理办法 1. 实施目的 为使公司办公环境整齐、统一、美观,更为进一步标准化办公环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针对青白江办公楼内办公花卉的相关管理,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 相关权责 3.1 该制度的相关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行政部对该制度有编制、修订、增补等相关职责与权力。 3.2 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对该制度的相关执行具有监督检查与处罚的权利。 4. 作业内容 4.1 办公花卉的分类:个人花卉(插花、盆栽),租摆花卉(小盆栽、中盆栽、大盆栽) 4.2 登记管理:阿尔法物业公司应该为行政部提供《花卉登记表》,行政部按表定期核对。 4.3 办公花卉的标准要求 4.3.1高度标准 个人插花:花瓶高度20±2cm 整体高度40±2cm 个人盆栽:整体高度20cm以下 租摆小盆栽:整体高度30—55cm 租摆中盆栽:整体高度110cm±15cm 租摆大盆栽:整体高度170cm以上 4.3.2 租摆盆栽花型与花盆要求:租摆盆栽要求类似高度(小、中、大)的同花型的盆栽花盆要一致。 4.3.3 区域配置标准 1)、总经理办公室7盆(1大型、3中型、3小型) 2)、副总经理办公室5盆(1大型、2中型、2小型) 3)、总监办公室2盆(1中型、1小型) 4)、会议室:小会议室7盆(3盆中型、4盆小型) 大会议室3盆(3盆中型) 5)、走廊与大厅数量适当 4.3.4 摆放标准 1)个人花卉 公司倡导员工个人自己美化自己的工作空间,个人花卉的放置在办公桌显示器靠近过道一侧,与显示器平行,距离显示器15cm,离桌边5cm以上;同办公室花卉摆放位置一致。2)办公室租摆花卉 鼓励各办公室创造性的美化、丰富办公环境;对租摆花卉的放置位置根据办公室实际情况确定,力求美观。 3)公共区域租摆花卉(楼梯过道、办公楼走廊、前台大厅、招商部大厅) 公共区域租摆花卉摆放要符合对称、风水、大气、庄重等要求,同类租摆花卉摆放要整齐、对称。 4.4 办公花卉的维护要求 4.4.1花卉租赁方定期每周六派专人负责为各处室花卉浇水,擦叶子,擦花盆修剪干枯的叶子及护理。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31 【实施日期】200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集中独立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以下简称市监察署)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

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具体负责各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各区大队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监察署双重领导,领导班子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考核并征得市监察署同意,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区大队、中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要接受市监察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监察署有权纠正各区大队、中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建城区内(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绿化卫生管理办法

公司/单位精品方案感谢使用本文档 XXX公司 绿化卫生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厂区和生活区的绿化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 公司辖区及生活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3编制依据 《后勤服务管理制度》(2019),公司 4释义 4.1绿化管理:是指公司辖区及生活区内公共区域的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以及建设的草地、植物、园林景点等设施的养护管理、清洁保洁、修缮更新。 4.2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公司辖区及生活区内生产装置区域外道路、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等卫生管理、清洁保洁、生活垃圾清运。 5职责分工 5.1物业管理部 a)负责绿化美化规划和预算编制; b)负责绿化养护、管理; c)负责环境卫生清洁、管理; d)负责生活垃圾清运管理; e)负责绿化、卫生的监管。 5.2各单位、部门及员工 a)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遵守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b)各单位、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环境卫生清洁管理; c)各单位、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绿化养护并协助物业管理部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d)协助监督绿化环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e)对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管理要求 6.1卫生管理要求 6.1.1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有维护环境卫生和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物业管理部有权按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申请和建议,其他单位、部门、员工有批评、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6.1.2卫生清洁工作要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日常保洁的方式,运用清扫、擦拭、整理等专业操作,维护环境整洁。 6.1.3卫生清洁工作要定时、定点、定人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集中,并清运至指定地点,防止环境污染。 6.1.4卫生清洁工作应根据环境卫生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灭鼠灭蚊等消杀工作。消杀工作应使用高效低毒药品,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威胁人身安全。 6.1.5辖区卫生清扫与保洁管理内容 a)厂区环境卫生清扫工作要达到“五净六无”的标准。“五净”即:干道两边净、花坛周围净、树穴净、隔离带下净、雨污水口净;“六无”即:无抛洒物、无卫生死角、无污水漫溢、无人畜粪便、无乱倒垃圾、无焚烧树叶杂物; b)严禁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杂物; c)进入厂区所有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厂区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废纸及烂木。 6.1.6垃圾清运管理内容 6.1.6.1生活垃圾清运应遵守以下规定: a)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太多; b)装运现场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c)清运车辆必须按委托协议要求进行装运; d)要封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 e)垃圾清运出厂门,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必须凭过磅单及司机、保卫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6.1.6.2建筑及工业垃圾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清运。严禁将建筑及工业垃圾倒入垃圾池内。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1989年10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发展旅游与风景区建设的关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城市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区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内具体实施城市规划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持规划监察证件,可随时对与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优选规划方案后,由具有国家颁发的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进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生态化、精细化、人文化和均衡化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低碳经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 法律、法规和本市规章对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园林,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公园、植物园、风景区、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园林包括以下类型: (一)市政园林,政府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园林; (二)经营性园林,社会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由企业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园林; (三)单位附属园林,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

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该区域范围内人员使用的园林。 本条例所称绿化包括天然生长、人工种植的树木和绿地。 第四条【原则】园林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兼顾园林绿化工程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应。 第五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人居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园林绿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单位和个人享有参加绿化活动、享受绿化环境与成果的权利。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园

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例会制度: 每月10日、20日、30日下午2:00召开工程例会,地点在生态园办公室,由植物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准时参加,或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严格工程例会会议纪律:会议期间要认真记录,手机应调至静音或振动,接听电话请到会场外。对不遵守会议的人员进行警告,如警告无效的请出会场,并作旷会处理。 二、资料上报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进度计划报审、开工报审、隐蔽工程报验、工程质量报验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对未报审、报验的工程不予签认,工程量不予计算。 2、对未按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工程要进行返工,费用自理。如拒不执行的,采取停工整改或清除出场等措施,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3、日报、周报、月报必须按要求时限如实上报,对不报的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三、施工进度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上报总施工进度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2、施工单位应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和周计划,并按时限上报监理部,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一周内无正常原因的实际进度相对于计划进度滞后一天的;一月内无正常原因实际进度相对于计划进度滞后三天的,应分析原

因,提出措施调整方案,将进度赶回来。并将措施方案报监理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4、当一月内无正常原因,连续拖延工期进度的,工程进度未完成本月计划的90%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警告,并且延期一个月支付工程款,对拖延超过七天的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延期二个月支付工程款,对拖延超过十天的将对施工单位实施清除出场。 四、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际采用“计划、执行、处理”循环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在“政府监督、社会监视、企业自控”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施工质量控制,突出体现施工阶段质量事先、事中、事后都处于受控状态。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质量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理单位将同步实行关键工序质量监视预控措施和旁站计划。 五、资金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的28日之前向监理方申报本月工程量及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监理方审核后报业主方审定,业主方将按合同的有关规定付款。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未完成计划的90%的将延期付款1个月。对于本工程支付的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资金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业主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处理。 六、文明施工 整个施工过程中贯彻“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开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文明施工的宗旨。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增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气氛和宣传力度,布置横幅、彩旗、施工铭牌。指挥部将组织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巡视和每月二次的定期检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修 改)2003.03.27 (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2003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上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消防、城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7080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 Company gree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绿化管理职责划分 1、厂区绿化方案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确定绿化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气候条件、装置生产及检修特点等。 2、厂区绿化方案的实施、变更,花草和树木栽种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 3、厂区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域划分、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由消防保卫部负责。 4、公司各部门负责绿化管理责任区花草和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施肥、修剪等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所在的工作区域、员工数量等进行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具体划分情况详见绿化及室外

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三、绿化责任区管理要求 1、对绿化的植物适时、适量浇水,确保苗木、草坪浓绿及正常生长, 2、严禁用自来水浇花草、树木、草坪,在生产管线取水要经过生产调度同意,浇水时要有人监护。 3、花草、树木、歪斜要及时扶正、培土。 4、花草、树木、草坪叶片不正常或萎缩干枯要及时防治处理,控制病虫害的蔓延。 5、当多雨或大风季节来临之前,各部门要做好防汛和防风的措施准备,以防花草、树木被破坏。 6、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杂物、杂草各部门必须及时清理,要保持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7、严禁本部门或其他人员、车辆擅自进入绿化区内损坏花草、树木等情况发生。 8、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在绿化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动土、或擅自将绿化区用作施工场地,或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垃圾等。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 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物业管理投诉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壹)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关联制度;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关联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关联部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物业管

园林绿化养护与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维护管理,提高维护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内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成后园林绿化及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溧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科是溧水区园林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溧水区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有关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 2、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3、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南京市绿化管理要求; 4、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有关要求于工程竣工后及施工养护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园林绿化及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5、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6、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7、园林绿化及设施在建设前期、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的关键工序,必须征求园林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8、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需要,将不予接收。 第二章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 第五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先向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园林绿化及设施行政管养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监管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养护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养护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 第六条园林绿化的新、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园林绿化及设施管理部门。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1、竣工图; 2、施工合同;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全面提高校园绿化水平和文化品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绿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对调节气候、防治污染、美化环境,对学校生态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校园内居民要认真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自觉管护好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校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绿委)是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绿化方案,指导校园绿化工作,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绿化活动。校绿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处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绿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属各单位必须有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报校绿委备案. 第五条学校绿化部门在校绿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园绿化的日常工作,落

实校绿委下达的规划、方案,负责管护校内的绿化树木(含山林)、草坪和绿化设施等。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护)责任区绿地的杂草清除、废弃物清捡和花草树木维护等。校绿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利用校内媒体公布结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学校绿化部门抓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老区由各居委会组织门栋居民包干管理,新区和改建区的绿化维护管理逐步纳入物业管理,校内居民应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为争创文明社区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公民(十一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一至五十五岁的女性)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在植树造林月期间完成3-5棵植树任务。学校每年的义务植树活动由校绿委布置,校属各单位和校内居民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学校按生态校园的建设目标,对校园绿化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把我校建设成为自然山水和人文景观融为一体的生态校园,建设成为武汉市乃至全国最美丽的校园之一。 第十条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校内道路的新建和扩建,各级线路的铺设,管道的安装,应力求避开绿化树木和草坪,确实无法避开的,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基建工程规划的绿化用地要比例到位,整体布局,设施配套,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校园绿化用地一经列入总体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 (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电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 第三条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供热规划和供热设施建设; (三)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供热情况,对供热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热费收缴执行情况; (六)总结、交流、推广供热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区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房地产、环保、劳动、公安、物价、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区供热建设、供热管理和供热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符合城区供热规划;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建设单位应与所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管理协议。 第七条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新建供热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保修1年。 第八条供热(产权)单位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其责任划分是: (一)集中供热的主管网、支管网、室内管道及散热设备,由产权单位负责;委托管理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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