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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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检索案例(3篇)

法律法规检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员工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工作地点为原告企业所在地。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2019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告不服,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律法规检索为了更好地处理此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以下法律法规检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仲裁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4.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某省劳动合同条例》、《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作品著作权登记法律规定(3篇)

作品著作权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作品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证明其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2.《作品著作权登记办法》《作品著作权登记办法》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条件1.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2.作品应当已经完成,且具有固定的表现形式。

3.著作权人应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著作权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著作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作品著作权人身份证明;(3)作品创作完成证明;(4)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5)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核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是否合法;(4)作品创作完成证明是否充分。

4.登记审核通过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颁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效力1.证明效力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对抗效力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作品著作权登记后,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依据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2.2 尊重知识产权 (教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2 尊重知识产权 (教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课标要求:理解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学习目标】1.理解知识产权的含义、类型。

2.结合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目标与实施情况,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3.理解著作权的含义、内容和保护期限等。

4.理解专利权的含义、种类和保护期限等。

5.理解商标的含义和作用,阐明商标注册的法律要求和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意义。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认同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我国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科学精神:企业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

法治意识:尊重知识产权,远离侵权行为。

公共参与:正确运用专利保护与商标注册,打造与现代化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主体。

教学重难点: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理解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与讲授分析法相结合【教学过程】导入新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和视频,还包括音频、直播等形式。

这使得自媒体内容更加丰富多样。

但有些电影剪辑、音乐侵犯了影视传媒企权利越来越来多?如何正确认识这种权利?出示课题:尊重知识产权第一目保护创作——著作权议题一:民法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一、保护创作——著作权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种类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探究活动一:某中学对校园进行整体改造,需要重新设计学校门口的牌匾。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

总765期第三十一期2021年11月河南科技HenanScienceandTechnology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梅亚(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作品的载体和传播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公众使用作品的需求大量增加,使用方式呈现多元化,传统的封闭式立法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通过引入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完成了向开放式立法模式的转变,增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但是,一般条款具有天然局限性,我国对于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且未明确其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建议我国借鉴四要素分析法完善对一般条款的规定,理顺一般条款相对于特殊条款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并明确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适用顺序。同时,可以参照日本复合式规范结构引入“中间层次”的一般条款,构建三层次的合理使用规范结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的裁判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合理使用结构以领域分割为前提且缺乏“总括式”一般条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在构建开放性合理使用制度时不可照搬他国的经验,而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国内著作权市场的实际需求,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合理使用制度。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三步检验法;四要素分析法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31-0148-04

DiscussontheOpeningoftheSystemofFairUseofCopyrightMEIYa(BeijingCelue(Zhengzhou)LawFirm,ZhengzhouHenan450000)

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technology,thecarrierandcommunicationmethodsofworkshaveundergonetremendouschanges,thepublic'sdemandfortheuseofworkshasincreasedgreatly,theuseofworkshas

古籍名著修改标点是否侵犯著作权

古籍名著修改标点是否侵犯著作权

古籍名著修改是否侵犯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告在他人已校点的作品版本基础上进行再次标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所列的对古籍作品的标点行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进行校点,如果在原作的基础上产生了演绎作品,即新的作品,则校点者仅就新的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

如果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的"校点",仅仅为标点,则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不产生新的演绎作品。

由此可见,在古籍的校点和整理方面,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特别是在校点与标点之间,区分创造性和非创造性的界线不是很清晰的。

实践中因校点而产生新作品的情况实不多见。

相反,过分强调校点的创造性,反倒会误导为纯不同于1990年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没有将标点考虑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没有专门为标点规定报酬标准的原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古籍作品的标点是否也属于该项中所列的整理范围?原告对其所标点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所列的整理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告对此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上所述,对古籍作品的标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整理范围,取决于标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创作作品的行为。

总之,应当将单纯的标点与有创造性的校点行为加以区分。

此外,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的标点,虽然不产生新的作品,但仍然有标点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

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是中国著作权法的
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内容、范围、取得与终止、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著作物”的范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
的作品,如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作品。


作权人享有著作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
络传播等权利,并可以要求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修改、删除、署名等。

该法也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50年。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和促进著作
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并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编 著作权法

4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 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立法宗旨设定为以 保护作者权利为中 心,兼顾作品使用 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11年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
通过《民法通则》,正式确定著作权
1990年 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英美法系
强调著作权是一种经济意义的专有权利,它的代 表是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则不作这样的区别,对作者和作品传播 者都给予著作权保护 传统的英美法系则要求作品业已发表甚至经过登 记才能受到保护。 强调传播者的英美法系则允许法人成为第一著作 权人。 英美法系则多注重其财产权利的一面。
权利内容方面大陆法系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
vs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例如50年或者更 长的时间,
工业产权的保护期较短,例如20年或者 更短的时间。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比较重,
工业产权的人身权利色彩很轻。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例如,独立完成 相同作品的人依法都享有著作权
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例如在多人完 成相同发明的时候,只有最先申请的人 能够获得专利权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学艺术产权,是文学艺 术家的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 质和特征。但是,在传统上, 人们习惯于将著作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等)进行对比,并因此将知 识产权划分为两大部分 工业产权,科学技术发明 者和工商业经营者的权利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 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 现,以及产业经营模 式的翻新,著作权的 客体已经远远超出了 作家、艺术家创造的 成果的范围,而工商 产权的保护范围也纵 伸到了传统的文艺领 域。其结果使得文学 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 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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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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