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助理责任的思考
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总结6篇

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总结6篇1. 工作总结一在担任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这个职位期间,我得到了很多重要的经验和技能。
我从办公室组织到协调、调查取证到协助审查法律文件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多实践经验。
此外,我还通过与同事、检察官以及警方和法院等其他法律机构合作,提高了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2. 工作总结二在担任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期间,我有幸参与了多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要案件。
我学习了很多事情,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法律文件以及如何提供法律建议。
我还体验了团队协作的好处,并发现了提高沟通能力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方面的锻炼,我相信我已经成为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助理。
3. 工作总结三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担任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工作使我熟悉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
我通过研究各种法律文件,例如刑事调查报告、法庭文件和相关文件等,学习了如何提供法律建议和如何发挥检察官助理的作用。
此外,我还在小组中协调和合作,以优化组织结构,明确团队目标,同时促进人际关系的发展。
4. 工作总结四作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我以专业的素质和积极向上的态度对待我的工作。
我与同事、检察官、警方和其他法律机构进行了合作,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我知道,只有更高水平的合作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
通过检察工作,我学习了许多专业知识,并将继续加强自己的技能。
5. 工作总结五在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岗位上,我了解了法律系统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调查、证据收集、案件诉讼等。
我还积极参与了工作,协助检察官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此外,我还通过与同事合作,在品质、时间、责任等各个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6. 工作总结六在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工作中,我学会了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同时也学会了如何与其他法律机构合作。
我通过与别的人建立联系,展现出以专业、严谨和责任心为导向的良好做事态度。
我知道,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检察辅助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检察辅助人员,我在过去的一年里,在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检察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作为一名检察辅助人员,我深知自身肩负着协助检察官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重任。
因此,我一直将学习作为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检察业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同时,我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向同事请教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严谨作风,确保工作质量在检察工作中,严谨的作风和高质量的工作成果是至关重要的。
我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审查、仔细分析,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同时,我还注重与同事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忠诚敬业,积极履行职责作为一名检察辅助人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因此,我一直以忠诚敬业为己任,积极履行职责。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共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各类案件数十件,其中包括多起重大案件。
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主动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主动服务、热情待人,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在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对来访群众耐心解答、细致沟通,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五、严于律己,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一名检察辅助人员,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整个检察院的形象。
因此,我一直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我注重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虽然在检察辅助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
司法助理个人工作总结6篇

司法助理个人工作总结6篇篇1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我谨代表本人对本人近期司法助理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自从事司法助理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职责及任务作为司法助理,我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参与庭审活动,整理案卷材料,起草法律文书等。
具体任务有: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协助法官调查取证,参与调解工作,以及完成其他与司法工作相关的事务。
二、工作成果和亮点1. 案件处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成功协助法官处理了多起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严谨认真,确保了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庭审活动:我积极参与庭审活动,认真记录庭审过程,确保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我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协助法官化解矛盾纠纷。
3. 法律文书:我起草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
在文书撰写过程中,我始终遵循法律规范和格式要求,确保了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调解工作:我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通过调解,我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还提高了司法效率,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三、工作不足和改进1. 专业知识:虽然我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仍然存在不足。
我将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工作。
2. 沟通技巧:在处理当事人纠纷时,我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沟通技巧,更好地化解矛盾。
我将学习更多的沟通技巧和方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3. 工作效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我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四、展望与计划1. 未来,我将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我将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自己的工作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司法助理个人工作总结7篇

司法助理个人工作总结7篇篇1尊敬的领导: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一名司法助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各项工作。
今天,我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旨在更好地完成今后的工作任务。
一、工作职责与任务司法助理的工作职责是协助法官进行案件办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起草等服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需要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组织庭审等;在法律咨询方面,我需要解答当事人关于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文书起草方面,我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二、工作表现与成果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在案件办理方面,我协助法官成功办理了数十起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在法律咨询方面,我耐心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当事人的满意和信任。
在文书起草方面,我根据案件情况起草了多份法律文书,内容严谨、规范,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赞誉。
三、工作体会与感受通过一年的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助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
司法助理是法官的得力助手,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法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我也将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意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虽然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在法律学习和实践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其次,我在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方面还需要更加注重技巧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我在团队协作和配合方面还需要更加默契和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五、总结与展望总的来说,我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工作,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我也将注重团队协作和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检察官辅助工作总结

检察官辅助工作总结
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我们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辅助,更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希望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检察官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首先,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只有在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协助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
在这方面,我会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
其次,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协助检察官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各个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同时,团队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团结一心,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此外,我们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我们肩负着重要的职责,需要保证自己的工作高效、准确地完成。
只有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才能更好地支持检察官的工作。
总的来说,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能够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为检察官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检察官助理工作总结个人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在检察官助理的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一年。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检察官助理工作的严谨性和重要性,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成长。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作为一名检察官助理,我深知自身业务能力和政治素养的重要性。
因此,我始终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1. 政治学习:我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
2. 业务学习:我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坚实基础。
3. 自我提升:我注重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努力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过硬的检察官助理。
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1. 案件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保案件质量。
同时,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为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建议。
2. 法律文书制作:我严谨细致地制作各类法律文书,确保文书内容准确、规范。
在文书送达、归档等方面,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 协助领导:我积极配合领导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领导指导下,我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1. 与同事沟通:我注重与同事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在遇到问题时,我主动寻求同事帮助,共同解决问题。
2. 与当事人沟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3. 与其他部门协调:我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在遇到跨部门问题时,我主动承担责任,确保工作高效完成。
四、反思不足,不断改进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以下是我对自身不足的反思:1. 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我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但与优秀检察官相比,我的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那可是检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呀!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就像建筑大厦中的一块块基石。
他们虽然不是主导者,但每一项任务都为检察工作的稳固和发展贡献着力量。
要做好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工作,首先得明确他们的职责。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好比一场精彩的演出,每个角色都得清楚自己的台词和动作,检察官助理也不例外。
他们要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从案件的初步审查到证据的收集整理,从法律文书的起草到案件材料的归档,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
这难道不重要吗?如果这些基础工作做不好,那整个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不就大打折扣了吗?再说说对检察官助理的培训吧。
这就像给树苗施肥浇水,让他们茁壮成长。
培训内容要全面且实用,不仅要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更新,还要有实践技能的提升。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让他们在实战中积累经验,就如同战士在演习中锻炼战斗能力一样。
难道你能想象一个没有经过充分训练的检察官助理能够胜任复杂的检察工作吗?还有呀,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评价也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给学生打分,要公平公正,又要能反映出真实的工作表现。
考核指标要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
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果都得纳入考量范围。
要是考核不严格,不就容易让那些敷衍了事的人蒙混过关吗?另外,要给检察官助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工作是有价值的,有前途的。
这就像给千里马一片广阔的草原,让他们能够尽情驰骋。
对于表现优秀的检察官助理,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之,做好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工作,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一环。
只有让检察官助理们各尽其能,发挥出最大的潜力,我们的检察事业才能像一艘乘风破浪的大船,勇往直前,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驾护航!这难道不是我们共同的期望吗?。
个人检察官助理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在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已有一年多的时间。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检察官助理工作的艰辛与挑战,也收获了丰富的经验和成长。
现将我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一名检察官助理,我深知政治素质的重要性。
因此,我始终将政治学习放在首位,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检察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通过学习,我的政治觉悟得到了很大提高,党性修养得到了加强。
二、严谨办案,提高业务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履行职责。
在办理案件时,我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协助检察官完成调查取证、审查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
通过实际操作,我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1. 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取证。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与当事人沟通,协助检察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协助检察官审查证据。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我认真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3. 撰写法律文书。
在撰写法律文书时,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核实案件事实,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三、注重团队协作,提升团队凝聚力在检察院工作,团队协作至关重要。
我积极参与团队活动,与同事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进工作。
在团队中,我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为团队的整体发展贡献力量。
四、关注自身成长,提升综合素质1. 学习新知识。
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课程,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 培养良好习惯。
我注重培养自己的时间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助理。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我深知自己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下是我在未来工作中的一些计划:1.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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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助理责任的思考随着检察改革推进,“检察官助理”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应运而生。
这一全新的司法角色发挥何种作用,承担何种责任,成为改革亟待解答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
当前各改革试点单位对此规定不一,反映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各地认识的不统一性。
正如高检院张德利专委指出,在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数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确定检察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十分重要。
检察官助理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办案责任制与员额制改革的基础性配套制度。
研究检察官助理责任,有利于完善检察人员责任体系,完善检察办案组织,完善检察官助理管理制度,激发检察官助理群体责任心与荣誉感,从而保障检察改革顺利推进。
一、检察官助理责任的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各试点地区纷纷出台地方实施细则,就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做出规定。
就检察官助理责任,各地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相应责任最高检《意见》是检察改革最权威的文件,对试点工作具有基础性指导作用。
《意见》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该条是确定司法责任的基础条款,明确了承担司法责任的主体是检察人员,承担司法责任的依据与范围是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检察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
关于检察官助理责任,《意见》将其在检察辅助人员责任中统一做了规定。
《意见》第38条规定“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一道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其责任应适用该条规定,即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该种对检察官助理责任的规定,归纳为“相应责任”。
与最高检《意见》相一致,大部分试点地区做出概括性规定,检察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承担与职权分工相应的责任。
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列举方式,具体规定了检察官助理负责的范围与事项,但仍未明确责任性质。
例如,《XX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办案组织内其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在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下,负责案件侦查、审查、撰写有关报告、制作收发转递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登记归档等具体事项,并对自己负责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相应责任”的观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将司法责任承担主体规定为“检察人员”,但并未明确检察人员的具体范围,特别是是否包含检察官助理;二是,将检察辅助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就其责任做了统一规定,但并未明确责任具体的性质与范围等内容,这种规定方式与检察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众多人员类型,行使职能各异的现状相适应,但忽略了各类人员的特殊性,部分地区即使列举了负责的范围与事项,但仍难以确定其责任性质;第三,该观点实际只是为确定检察官助理责任提供了依据与方法,即依据其在检察工作中的“职权与分工”来确定“责任”,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官助理责任性质与内涵。
因此,对于检察官助理责任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违法违纪行为责任部分地区试点方案中,明确检察官助理仅就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第95条规定:检察辅助人员依检察官要求参与司法办案工作,案件质量和司法责任由检察官承担。
检察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由本人承担责任。
与此类似,《XX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23条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组织领导下协助办案,工作结果由检察官负责。
该种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案件质量与工作结果的司法责任由检察官负责,该规定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反映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精神,同时,强调将司法责任与工作结果相联系。
二是,与第一种规定相同,并未单独明确检察官助理责任,而是统一规定了司法辅助人员责任。
三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作为辅助人员仅就违法违纪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未明确违法违纪责任之性质,实际上“违法违纪”仅是对检察官助理责任承担范围的规定。
(三)司法责任部分试点地区方案明确检察官助理承担司法责任,但责任范围略有不同。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37、38条分别明确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特定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特定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同时,该文件第41条规定了检察官助理参与司法办案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辅助人员伪造、隐瞒、故意遗漏案件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辅助人员承担责任。
检察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该规定,检察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与检察官一样,需要对特定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同时,不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而且要对特定的案件结果承担司法责任。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辅助人员配备及职责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检察官助理参与司法办案工作,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XX 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检察官职权配置暂行规定》第九部分“其他”第3条规定,未进入员额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检察官助理等检察辅助人员,应当根据检察官的安排开展工作,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根据该规定,检察官助理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上述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责任的性质,即应承担司法责任。
二是,上述部分地区将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或者未进入员额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责任一并进行规定,显然存在将二者在人员性质上进行了“同质化”归类的趋势,即认为检察官助理属于检察人员;但必须看到,上述规定仍然主要是将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一部分,作为规定其责任的基本依据。
第三,检察官助理责任承担的范围规定不尽一致,如何与检察官责任做好区分与衔接尚需进一步明确,上述方案对检察官助理司法责任范围的规定显然不同,有的认为仅对行为承担司法责任,有的则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对办案结果承担责任。
小结:以上三种规定对于检察官助理责任规定各有不同。
“相应责任”的观点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依据,但未明确责任性质与范围;“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观点指出了责任承担范围,同样未明确责任性质;“司法责任”的观点虽明确了责任性质,但对检察官助理责任的范围规定尚不统一。
三种观点之间,以及类似观念内部之间存在巨大差别。
究其原因,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首先,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要求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贯彻“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对司法责任分散的担忧,或许是未明确检察官助理责任性质的重要有原因。
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是否意味着只有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如果办案质量与结果责任是司法责任的唯一形式,则司法责任体系中不存在检察官助理责任的空间。
如果司法责任包含多种形式,则存在检察官助理承担司法责任的制度空间。
其次,对检察官助理定位的认识。
将检察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统一规定责任形式,是最高检《意见》与试点地区的通例。
然而,由于司法辅助人员成员的多样性,显然难以统一明确其责任性质与内容。
检察官助理其人员属性是属于“检察人员”,还是仅仅为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辅助人员”?如果属于检察人员则应承担司法责任,如只是作为一般的司法辅助人员,没有任何特殊性,那么由于辅助人员类型较多,则应根据“职权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对检察官助理所行使权力性质的认识。
权责一致,是确定人员责任的基本原理。
责任与权力相对应,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相应责任”说是一个“开放的命题”,遵循了权责一致的原则,未确定检察官助理责任提供了依据与方法,但实际并未明确检察官助理权力性质与内涵。
检察官助理行使何种性质的权力?如果是司法权,则应承担司法责任;如果是其他性质的权力,也应相应确定责任。
二、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与权力性质要明确检察官助理责任,必须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需对司法责任体系进行探究,明确是否存在检察官助理的责任空间。
其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必须考察检察官助理之角色定位与权力性质,为判断检察官助理责任提供理论基石。
(一)司法责任:多元化责任体系司法责任不等于错案责任。
司法责任的种类多种多样,因错案构成的司法责任,仅是其中一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这里没有使用司法责任概念,而是强调实行“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最高检《意见》中,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包括,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
同时规定,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可见,司法责任体系与办案质量责任是两个概念,司法责任体系与检察办案组织、办案权限相对应,而办案质量责任仅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对应;司法责任体系针对全体检察人员,而办案质量责任仅针对检察官。
司法责任是一个多元化的责任体系。
司法责任性质上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业务责任”,是一个“二元双层”的责任体系,包括错案问责和一般不当行为的问责,其中一般不当行为以违纪违法办案为标准。
该种观点具有科学性,也可从改革文本中得到证明。
最高检《意见》规定,检察人员既要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承担三类司法责任,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这是实际构建了多元化司法责任体系,不仅类型上是多元的,即主观上包含故意与重大过失两种情形,客观上包含违法违纪行为和办案质量两方面;而且责任主体也是多元化的,不仅包含直接办案人员,也包含监督管理者。
司法责任作为一种多元化责任体系,是针对履行检察职责的全体检察人员的,这为研究检察官助理司法责任提供了理论前提。
(二)检察官助理定位:检察人员根据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检察官助理与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书记员共同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序列。
但是,司法辅助人员显然不具有同质性,而是性质不同、作用各异的一个群体:书记员主要从事行政性、事务性工作,司法警察主要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技术人员职责是为司法办案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以及相关证据审查鉴定,而检察官助理工作更侧重于“司法性”、“业务性”。
可见,虽然同为司法辅助人员,但辅助的方式和手段却各有不同,检察官助理是唯一凭借法律知识,通过承担检察业务工作,从而保障检察官集中精力行使检察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