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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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1.全体的1.1加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1.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

1.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相同的效果。

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2.建立病历2.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识别号和识别号均可用于检索病历。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案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2.3住院病历应按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数据。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数据、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2024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24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急诊病历
特殊检查及治疗病历
强调快速、准确地记录患者主要症状、体 征、初步诊断和急救处理措施,以便及时 救治。
针对特殊检查如内窥镜、影像学等及特殊治 疗如放疗、化疗等,应详细记录检查治疗过 程、结果及患者反应等信息。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字迹潦草、涂改不规范、重要信息遗漏、诊断依据不足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 病历质量下降,影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采用分层、模块化设计,确保系 统稳定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
硬件设施
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 等,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软件系统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 电子病历应用软件等,满足医疗业 务需求。
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标准
数据采集标准
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024年医疗机构病 历管理规定
演讲人:
日期:
目录
• 病历管理概述 • 病历书写规范与要求 • 病历保存、归档与借阅制度 • 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应用 • 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机制 •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途径 • 培训、宣传与普及工作
01
病历管理概述
病历定义与重要性
病历定义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 、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它是患者医疗健康档 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借阅病历的条件,如 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求 ,同时确保借阅人员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权限。
借阅程序
设定严格的借阅程序,包 括申请、审批、登记、归 还等环节。
借阅责任
借阅人员需对借阅的病历 承担保管责任,确保病历 在借阅期间的安全和完整 。
04
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应用

病历保管规定

病历保管规定一、前言病历保管规定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病历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相结合的保存方式。

3. 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保存要求:(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和管理工作。

(2)病历保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条件,确保病历安全。

(3)病历保存过程中,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

(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保存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保存记录,详细记录病历的保存、归档、查阅、复制等情况,以备查阅。

6.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以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病历,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病历书写1. 书写原则:(1)及时性:病历应于患者就诊或入院后及时完成,确保病历内容的实时性。

(2)准确性:病历内容应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判断。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及病情变化等。

(4)规范性: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

2. 书写要求:(1)字迹清楚、无涂改,确需修改时,应在错误处划线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

(2)病历内容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3)病历应体现医疗质量与安全,医务人员需对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合理的诊疗计划。

四、病历归档管理1. 归档原则:(1)及时归档:患者出院后,责任医师应将病历整理完善,及时交由病案室归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行为,保障病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交流的重要工具,记录了病人的诊疗过程和医生的诊疗决策,具有重要的诊疗、管理和法律意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病人权益保护法》,保障病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管理程序,保证病历质量和安全,对病历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病历书写规范第五条病历必须按要求完成,不得未经医生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病历应当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内容。

第七条病历必须书写清晰,面积充足,不能有涂改、删改、超龄、超时的情况。

第八条病历中的医疗术语和缩略语必须符合标准规范。

第三章病历整理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实行全员质量管理。

第十条患者病历应当按病种、科室、时间等分类整理,每份病历应当标明诊断名称、就诊日期、医生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室,专人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病历档案室要求干燥、通风、安全、统一管理,病历必须进行二级封存,实行安全存储。

第四章病历查阅、复印和篡改第十三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及时查阅患者历史病历,全面了解患者病情。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讲解病历内容和诊疗过程。

第十五条患者要求复印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六条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删改、塞改,如需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签名或盖章方可生效。

第五章病历归还和销毁第十七条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病历和诊疗有关的医学文献等应当及时归还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定期销毁过期病历和医学文献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病历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ﻫ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ﻫ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ﻫ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ﻫ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 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管理的重要性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治疗方案和实施过程等信息。

病历对于保障患者的医疗权益、医疗质量的提升以及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病历管理的规范和严格要求是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二、病历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病历应真实反映患者的疾病状况和医疗过程,不得夸大或隐瞒实情。

2.责任原则:医务人员应履行好病历书写和管理的职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加强对病历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4.规范性原则:病历书写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命名、格式、术语等要求。

5.完整性原则:病历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疗过程、治疗计划、实施情况以及预后等全面信息。

三、病历管理的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1)病历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首页、就诊记录、检查记录、手术记录、病理记录等部分,便于信息的整理和查阅。

(2)病历应使用规范的术语和缩写,避免使用模糊、不准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3)病历应逐条完整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方案、治疗过程和预后等信息。

2.病历归档(1)病历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病历的存档和检索工作的顺利进行。

(2)病历的归档应保持整洁、清晰,同时应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和就诊时间,便于查找和辨识。

(3)病历归档的地点应设有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病历的存储、更新、整理和出库等工作,同时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

3.病历查阅和使用(1)医务人员查阅病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需要。

(2)病历查阅和使用应留下记录,包括查阅人员、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查询。

(3)病历查阅和使用的数据需保密,不得随意传播或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四、病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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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
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
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臵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
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
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for computer software engineering
GB/T50314-2000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BJ232- 92 intelligent building weak design construction
figure set GJBT-471 2. system description this times engineering weak
design including: hours a Kok information facilities system integrated
wiring system (containing room network, communications part) wired TV
system information guide and the released system hours II Kok public
security system fire automatically alarm system (containing public
2

broadcast part) securi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system 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 out entrance control system car library management
system hours three Kok building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hours four
Kok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queued station ICU visitation system
operation the system monitoring and training system call intercom system
hours, five hours Kok Kok intelligent integrated system of information
system (1) cabling systems (including computer room network,
communication component) computer network systems and voice
communications systems Center of information on medical floor computer
room located in the engine room. Voice communication system using a
local telecommunications operator providing voice service,
configuration-independent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program-controlled
switchboards. Operators providing communications ... If any
compatibilit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increased access to the
Communications Board within the chassis to meet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
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
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
病历。
3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
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
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
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
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
术清点记录、麻for computer software engineering GB/T50314-2000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BJ232-
92 intelligent building weak design construction figure set GJBT-471 2.
system description this times engineering weak design including: hours a
Kok information facilities system integrated wiring system (containing
room network, communications part) wired TV system information guide and
the released system hours II Kok public security system fire
automatically alarm system (containing public broadcast part) securi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system 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 out entrance
control system car library management system hours three Kok building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hours four Kok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queued station ICU visitation system operation the system
monitoring and training system call intercom system hours, five h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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