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本市早在2005年即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DB31/160—2005)》,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该标准已无法适应本市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发展现状.为使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2010年《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列入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
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X2010—00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修订工作.2012年2月,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决定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拆分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2个标准.参与标准修订的单位有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食品药品监督所、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餐饮烹饪协会.(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针对《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食品药品监督所、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烹饪协会和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在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生产、销售现状,形成了标准修订草案。
之后,标准起草工作组组织了行业协会、企业、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经认真研究分析,最终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从乾、李洁、刘晔青、经小蓓、付长鸿、秦伟顺。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一)本标准的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结构和框架

(一)基本概念
来自GB 15091来自GB 15091-95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来自食品安全法基本术语
食品安全法涉及的基本概念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 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 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涉及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法律法规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 20号令) 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 系认证管理规定》 2002年认监委第3 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认监委第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2002第15号公告) 2002第15号公告)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等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
(二)食品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常用法律法规有四个层面内容: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
法 规
规
章
规范性文件
1、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 国家主席签发,以主席令形式颁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4年12月3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列入2012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定计划项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修订工作,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徐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标准技术合作单位参与标准的修定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修订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
并于2012年11月,成立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徐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组成的标准修订起草工作小组。
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起草说明。
起草过程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4月,查阅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与本标准进行比较性研究。
召开3次由生产企业及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初步确定了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及主要修订内容。
第二阶段2013年4月-2013年5月,选择有代表性的食品现场制售单位开展现场调研,对标准中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
起草工作组经研究讨论,确定了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场所设施、制售过程食品安全控制等修订内容,形成了标准草案。
第三阶段2013年6月份,起草工作组先后组织了食品现制现售企业、行业协会、食品监管机构等相关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进行了2次研讨,经认真研究分析,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工作职责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李洁、张磊、杨侃骏、刘晔青、钟蔚、徐晨、付长鸿、朱新芳、闵惟。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检索、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议、现场调研,通过多种途径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并送审标准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总结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给大家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篇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新《食品安全法》解读前言20__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54条。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较大,新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条款50条,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达70%以上。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背景1.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食品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新的不安全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增大。
农兽药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问题屡禁不止,违法犯罪屡打不绝,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如地沟油、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明确提出了"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
总理在20__年12月23日全国农村工作会上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xx在今年5月29日第23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了食品安全在公共安全体系中的战略地位,鲜明提出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任务,并重申了"四个最严"要求。
2020食品安全条例word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前言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86条。
目录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第二章总则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章食品检验第七章食品进出口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企业标准--对《食品安全法》第25条注释与评论
圆参见刘双桂等:‘企业成功的秘笈标准转型与标准运作》,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年版, 第2 4页。 霉【美】StevenM Snivak, E C ecii Brenner: 《标准化精要原理与实践》,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基础标准化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下同)第25条是对食品安全企业 标准的基本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 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现在, 如何 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第25条所蕴含的思想、精神、内容及要求有不同认识。《食品安全 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包括三个方面:(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性质;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现分别注释并从法解释学和 规制经济的角度,予以评论, 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事实标准是与法定标准对应的非正式标准的一种,指没有通过法定标准设立程序授权, 由单个或者少数企业私人选择、设定或者颁布或者不颁布的标准。事实标准的设定者可以自 由选择标准是否对没有参与标准设定的厂商开放。主要有单企业控制标准和联盟标准两种形 式。②事实标准的性质和企业创立事实标准的过程,就是在事实标准发达的美国“要对其进行 描述也是非常困难。”⑨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事实标准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是事实标 准区别于法定标准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事实标准创立过程的非程序性和选择公开与否的自 主性。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备事实标准的要素和特点,唯因国 家在政策选择上,禁止食品无标生产和鼓励食品高标生产,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 标准时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严 于已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通过产品推广而将标准推为 事实标准,通过产品的市场优势形成强劲竞争力,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成为食品产业主流的 技术, 从而占领市场,形成感应影响力。当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获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设定机构的认可成为“法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江苏省小餐饮备案条例
江苏省小餐饮备案条例为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促进小餐饮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与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小餐饮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餐饮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小餐饮管理有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小餐饮经营指南,明确食品安全以及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和法律后果,列举相关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阅。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小餐饮的指导与服务。
五、小餐饮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六、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小餐饮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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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
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
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
则。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
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
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
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
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
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
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
(修)订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发
布和解释等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设立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食标委),负责审查地方标准草案,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建
议和意见。
省食标委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挂靠在省卫生监督
所,负责地方标准审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卫生厅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方标准制
(修)订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
领域需要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地方标准
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
景和理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
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
议。
第十一条 省食标委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工作需求,对地方标
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年度地方标准制(修)
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
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提倡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
会等单位、专家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
签订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在地方标准起草
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
真实性。
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地方标准使用单位、科
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
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及
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省食标委会议审查。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
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省卫生
厅网站上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地方标准起
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地方标准送审
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
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 省食标委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
审查。审查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
出席,并推荐审查主持人。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
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标准通
过审查。
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
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
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
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秘书处会同地方标
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
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
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省卫生厅可以调整地方标准草
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紧急召开省食标委会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
布。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32、顺序号
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S32/×××(顺序号)-××××(年
代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
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解释时,
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标委应当适时进行复
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
过五年。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
立项计划。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
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
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
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包括制订、修订、废止)公布之日
起20日内,省卫生厅应当向卫生部备案,新制订的还应当提交
报送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
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安排。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七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的,作为标
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内的
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