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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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1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3一、概念 3二、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之关系 3三、违约责任的发生原因——违约行为 3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6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liability without fault)6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liability for fault) 6第三节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excuse for nonresponsibility; exception clause) 6一、免责事由 6二、免责条款7第四节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liability for tort)7一、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 7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三、处理 7四、诉讼当事人7五、免责事由8六、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9七、地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9第六节强制履行(compulsory performance)☆9一、概念 9二、构成要件9三、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9四、强制履行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 9第七节赔偿损失(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0一、概述 10二、构成要件11三、赔偿范围11四、与有过失规则 12五、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119)12六、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其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原 则 为 普 遍 , 错 责任 原 则 为 例 外 。 过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面具有普遍适用 性 的基 本准 则 , 即行 为 人 因 其 行 为 或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 何 种 根 据 来 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下 来 , 并 没 有 否 定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合 同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以 但
担、 免责事 由 、 害赔 偿 的原 则 和方 法 、 损 减轻 责 任 的根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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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T aeI ut ns n r
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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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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