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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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 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 不一致的;
(五)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六)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法律 二、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企业法律责任及条文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 月1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
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不配合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 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5、弄虚作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分析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分析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31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作者简介:李 通,生于1993年,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

分析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存在问题及对策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李通摘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环保监测与环境预警的信息平台,是采用先进的技术进行污染源监控的系统。

[1]近年来,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展迅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环境管理和总量减排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分析了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对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X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9-0031-0001一、系统概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有线/无线通信技术及环境GIS 地理信息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的废水废气等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控,将重点污染源管理、排污数据在线监测、排污超标报警、污染治理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污染源基础数据管理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将推动环境监管工作更加严密化、规范化,管理更加便捷、高效,环境监管能力将会得到显著增强。

二、存在问题(一)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软件功能仍需完善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对环境执法的意义越来越大,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要求也越来越高。

目前长治市使用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3.1版于2013年部署,基本上满足日常排污单位总量、超标核算、污染物实时监控的需求,但随着废气、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新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目前的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3.1版本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管理要求。

(二)各县区平台建设存在缺陷各县区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国发平台建设存在差异。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如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管理工作

如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管理工作
第3 4卷
第 5期 ( 总第 2 0 ) 0期
21 0 2年 9月







Vo . 4 No 5 S m. . 0 ) 13 . ( u No 2 0
Se 201 p. 2
Envr nm e n o o n he Thr eG o g s io nta d Ec l gy i t e r e
Em i so n t n o t rng S s e s i n Co s a t M nio i y t m
M AO a na ,ZHA O nf ng M o n Yu e ,KANG q a ,XI Fu i ng AO e Yu ,CH EN Hon a gy n
( . Lu ho 1 z u Env r n n a o io i n e ,Lu h u 6 6 0,Chi a io me t lM n t rng Ce t r z o 4 0 n; 2 .Lu h u En io m e t lEn o c m e t a n p c i n De a t nt z o v r n n a f r e n nd I s e to p r me ,Lu h u 6 6 z o 4 00,Ch n ) i a
p l to e u t n i lc , o tn o s e s i n mo to i g ECM )i s a ld i n i n e al e o l t r ,t e e o l i n r d c i n p a e c n i u u miso n i rn ( u o n t l n e v r m t l k y p l e s h r — e o y u
摘 要 : 着 我 国对 污 染 减 排 “ 大 体 系 ” 基 础 性 项 目的 深 入 推 进 , 染 源 自动 监 控 技 术 已 成 为 我 国 重 点 污 随 三 等 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0.18•【字号】鄂环控[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环控[2002]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是我国“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对污染源进行科学、定量、实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环境监理执法上水平、上档次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排污单位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从1999年末起步,经过各级环保部门和部分污染源单位近三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进展,也投入了相当数量的资金。

但总的来说,这项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1.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认识不足,使系统建设进展缓慢。

一些污染源单位对建设在线监控系统缺乏清醒的认识,认为是套在自身脖子上的枷锁,有抵触情绪。

一些环保部门由于在系统建设资金及管理方面遇到困难知难而退。

2.系统建设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集成,导致不能正常工作。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涉及现场分析仪器、数据处理仪器及通讯系统,哪一个部分的故障都将导致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转。

由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处理设备及系统软件往往由不同的单位生产,如不能进行很好地集成,将带来很多技术问题。

3.已建成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或过早地遭受损坏而成为废品,或不能正常监控及传输数据而形同虚设。

目前,已经建成的在线装置产权不清,污染源单位大多不愿也无技术对其维护检修,极少数污染源单位甚至人为破坏,致使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同时,由于全省未配制统一的监测试剂,致使不同装置监测的数据没有可比性。

为了适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则是全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分散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执法应用暂行办法》,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基站监管网格责任制。

1、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登记管理,纳入网格责任人污染源监察内容。

责任人每月应至少现场巡检1次,会同监控中心对基站实施考核。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作为试生产核查内容,网格责任人对未配套建成的不得通过试生产核查;未与中心联网和通过专项验收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核查。

3、老污染源列入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网格责任人根据管辖负责安装、联网和验收的督导。

4、网格责任人应参与监控基站专项验收和监测比对等活动。

二、监控信息报告制度5、监控中心每周编报监控信息报告,向局班子成员,局、支队业务科室、主体网格发送。

每月初的监控周报还应包括上月基站运行监察情况,重点污染源日均值、新建基站进度,违法案件查处通报。

三、监控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6、监控中心设备应统计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设立维修记录,健全仪器设备档案。

责任人负责档案建设,接受综合办档案建设指导和检查。

7、责任人负责中心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记好“运行日志”,每周检点设备是否完好,填写制式检查记录,记录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归档备查。

发现异常或须维修校验的要立即报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四、数据联审核算制度8、监控中心将整理、分析、核算后生成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相关监控信息,交联合审核小组,支队主管领导和监控中心负责人参与联审核算。

五、违法案件台账管理9、监控中心对监控数据异常、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监控基站,擅自拆除、闲置监控基站,擅自改动废水监控基站结构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控数据不能正常反映排污状况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环境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台账,转主体网格查处,查处结果在周报上通报。

六、第三方管理10、监控中心负责第三方运营商的管理和考核。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青环发〔2014〕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4〕420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开展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严守纪律、认真执法、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联系电话:************朱丽新************郭温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14年8月25日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确保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弄虚作假行为,更好的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保障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现场端监控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真正发现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改一批不规范行为,为全面完成2014年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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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各行各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越来越多。

这些污染物严重影响了环境、健康和经济发展。

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逐渐成为了一种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什么是重点污染源?
重点污染源是指具有污染性、危险性或潜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机构和工作单位。

他们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量、数量都必须依据国家的污染排放标准控制释放。

重点污染源的监控能够避免污染物大量排放,减少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什么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一种能够自动监测、记录、报警和远程数据传输的技术装备。

通过在企业、机构或工作单位内设置传感器和监测设备来实现对废气、废水、固废的实时监控,将监测结果转化为数字或图形来评估排放水平的一种环境监测技术。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
1、提高治理水平。

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能够远
程监测和分析重点污染源的运行情况,以便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排放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高治理水平。

2、保障公众健康。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对污
染源排放的实时监测和远程数据传输,当污染物排放超标时,系统会为有关部门自动发出警报。

这样能提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公众健康。

3、提高管理效率。

传统的污染源监测都是人工实现的,
这要花费人力物力,且往往不能够实时发现污染问题。

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就不同了,他不需要人工,能够自动监测,能够实时发现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问题和对策
1、成本问题。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需要巨资,对于一些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成本相对较高,难以负担。

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政策措施,如支持政策和贷款政策,提高企业的自主监测能力。

2、维护问题。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设备需要进行
维护和更新,但是有些企业对于设备的维护等工作不够重视,这会影响重点污染源监控的效果。

政府应该加强定期检查和监测,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监测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

3、信息公开问题。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一项非常
有价值的数据资源,但是如果无法得到公开,数据的价值就大
打折扣。

政府应该制定透明的政策,促进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并采取措施保证污染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效力。

五、结论
加强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将是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趋势。

尽管目前在实施此系统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我们就能够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净化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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