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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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才能开具处方。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我院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具有处方权的进修医师需经各科主任考查认可后方能开具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与病历记载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否则,按《门(急)诊医疗文书规范书写抽样及考核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用量遵循“急

三慢七”原则,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门诊病人首次注射剂提倡一日量。

六、临床医师开方时应考虑到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无故开出大处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处方上注明理由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

七、属医疗保险付费(含省市统筹医疗、社保、各类商业保险)的患者来我院就医,应严格执行省市医疗保险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已明确属医疗保险付费的患者,不得超范围用药和违规用药,如病情确需使用医疗保险范围以外药物时,应在病历及处方上注明,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九、医师必须清楚地了解各种药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对药品已注明的禁忌和不良反应仍开具处方并引起纠纷者,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并按《临床科室门诊工作考评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由此而引起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调剂处

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指导。否则,每份处方扣50元。

发错药者,每发现1例次份处方扣200元,遭到投诉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发错药并引起纠纷者,承担纠纷所引起费用,若由此而引起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对药剂师、注射室护士杜绝禁忌症、配伍禁忌用药者。每份处方奖励100元(须提供处方及禁忌说明);医师、护士在注射前或用药前,发现并避免了因发错药物而造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奖励100元,并相应扣除出错方100元。

十二、每天的处方由当班的药剂师把关并查处,不合格处方交由门办登记,每月周会通报一次。

十三、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十四、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进修医师和研究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医师由教办审核处方权,研究生无处方权。涉及进修医师的扣所在科室奖金;涉及研究生的扣导师奖金。

十五、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保证病人用药质量,药品一经发出概不退换。如果医师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

全部由科室和医师本人从当月劳务费中扣除,药品由医师自行解决处理。药房不负责回收,只作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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