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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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房价的形成机制及其调控方法

中国高房价的形成机制及其调控方法

中国高房价的形成机制及其调控方法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增幅达到了历史新高。

但是人口的增加带来了各种问题,住房问题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基本问题,时时困扰着大众民生。

住房问题中的高房价问题又是重中之重,引发高房价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土地投机、地方政府推波助澜、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住房供给体制缺失、房地产信息的不对称等等。

针对高房价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态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我认为可以采用构建中国化的住宅金融体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构建面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给体系、加快房地产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宏观监督体系建设等等手段来进行调控和监督。

关键词高房价政府土地调控The Reason of the Form of High Housing PricesAnd how to Regulate and Control ItAbstract With the high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the population has reached a high level in history. But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also brings about lots of problems and the housing problem, as a basic problem in our life, disturbing us all the time. High housing prices is the most serious among housing problems. There are many factors that touch off it ,such as: land speculation, the push of local governments, excessive loose monetary policy, lacking of the supply system on housing ,the imbalance of the information about house and land and so on. Focusing on these problems,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positive about it and take active measures to solve it. In my opinion ,we can set up housing finance system, deepen the land system reform, set up housing system facing those with low income, speed up the building of house information showing system and complete the controlling system to regulate and control.Key words:high housing prices government land regulate and control目录摘要 (1)Abstract (2)第一章高房价的形成原因 (4)第一节土地投机 (4)第二节地方政府推波助澜 (5)第三节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 (5)第四节住房供给体制缺失 (6)第五节房地产信息的不对称 (7)第二章高房价的调控对策 (7)第一节构建中国化的住宅金融体系 (8)第二节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8)第三节构建面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给体系 (9)第四节加快房地产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宏观监督体系建设 (9)结论 (10)致谢语 (10)参考文献: (10)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巨大提高,房价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的焦点问题。

对于市场价格过高的微观经济方法

对于市场价格过高的微观经济方法

对于市场价格过高的微观经济方法在今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要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

在宏观经济上,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物价总水平上涨,在许多情况下是由微观经济行为导致的。

紧缩性的宏观政策往往在抑制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同时,又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减缓。

本文主要分析货币政策在当前控制物价上涨中具有很大局限性,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有很强的微观经济因素,应针对微观经济行为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在纸币体系下促进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三个现象我们当前的货币体系是纸币体系。

纸币是符号货币,自身是没有价值的,它只是价值的符号。

因此,纸币体系具有与金属货币体系不同的三个相关的重要现象。

正是在这三个现象的基础上,相应的微观经济行为导致了物价总水平上涨。

因此,我们需要首先说明这三个现象。

第一个重要经济现象是“纸币的被动性膨胀”。

与物价总水平上涨相对应的流通中纸币数量的增长是纸币膨胀,因而,纸币膨胀总是和物价总水平上涨同时出现的。

但是,同时出现的现象,却可以有不同的因果关系。

一种关系是:纸币膨胀导致了物价总水平上涨,纸币膨胀是原因,物价总水平上涨是结果。

另一种关系是:物价总水平上涨导致纸币膨胀,物价总水平上涨是原因,而纸币膨胀则是结果。

前者是主动性纸币膨胀,后者是被动性纸币膨胀。

被动性纸币膨胀产生的原因在于:物价总水平上涨并不简单地只与流通中纸币数量相关,而且还与经济过程的许多实际因素相关;当这些因素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时,政府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提高纸币发行量,使纸币膨胀以适应物价总水平上涨,要么使社会生产衰退。

而政府往往会选择纸币膨胀以适应物价总水平的上涨。

第二个重要经济现象是商品的价格具有“向下刚性”。

价格向下刚性是指:在纸币体系中,当相对价格调整(变化)时,商品的价格只能向上升,不能向下降。

在现实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有些商品的价格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下降的程度通常比其相对价格所要求的程度要小。

房地产高估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及解决对策

房地产高估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及解决对策

房地产高估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及解决对策
房地产高估行为是指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区域的房地产市
场价格远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一种现象。

这种现象虽然能够为房地产市场带来暂时的繁荣,
但却会为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经济学分析并制定解决对策。

首先,房地产高估行为会导致经济失衡。

高房价会导致居民收入无法承受,从而导致
消费不足。

在此情况下,企业的销售额将会逐步下降,导致经济失衡,甚至可能产生经济
危机。

其次,房地产高估行为会造成社会不公平。

在高房价的情况下,购房会遭遇更高的困难,致使房屋作为住房的本意受到扭曲,这导致很多普通居民在竞争中无法获得公平待遇,加剧了贫富差距。

1. 调制税收政策:制定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例如增加房地产税的税率,以及增加出
售房屋的税收税率等,可以削减投机行为,降低房价。

同时,也可以加大低收入者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缓解社会不公。

2. 控制购房人资格:通过控制购房者的资格和条件,能够有效控制房价与房屋供求
关系,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发展。

例如以住房作为生活必需品,通过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贷
款难题来降低房价。

3. 提高土地供应量:在土地供应缺乏的情况下,房价将迅速上涨,因而通过增大土
地供应量来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加强对土地供应的管理与合理分配。

加强城市规划,建
设更多的公共产权房等房屋。

总而言之,要消除房地产高估现象,必须实行多项政策,降低房价,消除社会不公,
进而推动房地产健康发展,为经济带来更加稳健的发展。

经济学中的法律与规制

经济学中的法律与规制

经济学中的法律与规制经济学是研究个体、企业、市场和国家等经济主体的行为和经济现象的学科。

法律与规制在经济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经济活动的组织、运行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经济学中的法律与规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法律与规制的定义及功能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政府或其他具有相应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规制则是指通过行政方式对市场、企业和个体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法律与规制通过确立经济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经济行为的方式与范围,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经济学中,法律与规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1. 促进经济交易:法律与规制的制定为经济主体提供了交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确保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例如,合同法规范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了合同的有效履行,促进了经济交易的进行。

2. 维护市场秩序:法律与规制通过禁止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手段,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这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率,并防止市场失灵。

3. 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律与规制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虚假广告、质量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4. 纠正市场失灵:法律与规制作为政府的重要手段,可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进行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监管等措施来纠正外部性和公共物品不足等问题。

二、法律与规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 增强经济活动的安全性:法律与规制的存在使得经济交易更为安全可靠,降低了经济活动的风险。

当经济主体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和维权途径时,他们更愿意进行经济交易,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 保护企业创新活动: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企业对于创造性活动的投入能够得到保护与激励,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

3. 调整市场资源分配:法律与规制的存在可以调整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资源过度集中和滥用。

价格上限规制

价格上限规制

设定背景
设定背景
最初设定价格上限时,旨在通过X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业只要通过努力使自己的效率提高超过X的 水平,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价格的上涨幅度不超过RPI-X,如RPI-X的值为正数,则企业可以涨价,否则, 应当降价。
应用历史
应用历史
价格上限规制是相对较晚才出现的一种规制形式,被广泛运用于英国公用事业的私有化与规制改革。如RPIX规制最初应用于英国电信取得了明显成功之后,1986年它被运用于对英国煤气产业的规制,1987年被运用于英 国机场的规制,1989-1990年被运用于英国的自来水产业,1990年也被运用于英国的电力产业。世界上很多国家 都开始采用价格上限规制,它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能源、电信、交通和自来水产业,其中既包 括私有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在美国,使用价格上限规制开始出现了增加的趋势。
6、对于被规制企业新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在当年的价格上限规制中没有体现。
方法比较
方法比较
价格上限规制与收益率规制的异同 一、不同之处 从运行机理上讲,收益率规制与价格上限规制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不同之处。 1、规制对象不同 收益率规制的是资本收益率。价格上限规制的是价格。 2、对节约成本的激励不同 在收益率规制下,被规制企业倾向于过多地使用资本,缺乏节约成本的动力,因此,收益率规制一般也被称 为低强度激励合同。价格上限规制作为一种典型的激励性规制手段,可以弥补收益率规制易产生过多地使用资本 的弊端,一般被称为高强度激励合同。 3、对被规制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影响不同 在收益率规制下,企业不考虑成本支出。根据已经证明了的A-J效应,有过多地使用资本的倾向。在通常的 情况下,过多的资本支出意味着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规制者定期对规制体制进行评价,以防止规制体系崩溃。在必要的情况下,上限价格和整个价格上限规 制体制可以调整。评价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利润情况,这与收益率规制的情况比较相似。

最高限价分析报告

最高限价分析报告

最高限价分析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对最高限价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重要性和影响。

最高限价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政府干预手段,用于控制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售价,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过高的价格。

本报告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最高限价的定义和目的,最高限价的实施方式和效果,以及最高限价可能产生的影响。

最高限价的定义和目的最高限价(Maximum Price)是政府通过法律或政策规定的不允许超过的最大价格。

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霸权和垄断行为导致价格过高,保障消费者的购买力。

最高限价的实施方式最高限价通常通过立法或政府政策来实施。

政府可以制定法律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售价,并对违反最高限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高限价也可以通过政府与相关产业协会或企业协商制定来实施。

最高限价的实施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法定最高限价: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售价,从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执行法律。

2.协商最高限价:政府与产业协会或相关企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售价,并由协会或企业自行监管执行。

3.限期最高限价:政府通过临时政策限制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售价,以应对特定的市场紧缩或价格波动。

最高限价的效果最高限价的实施可以产生以下效果:1.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限价可以防止市场垄断者过高定价,从而保护消费者免受过高价格的侵害。

2.维护社会公平:最高限价可以增加贫困人群的消费力,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3.促进企业竞争:最高限价可以防止市场垄断,鼓励竞争,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和质量。

4.保障市场供应:最高限价可以确保供应商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避免出现供应中断或短缺。

5.降低通货膨胀:最高限价可以控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涨,从而减缓通货膨胀的程度。

最高限价可能产生的影响尽管最高限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其实施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1.市场扭曲:最高限价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从而减少其供应,甚至退出市场,导致市场供应短缺。

论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孙乃玮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09(000)015
【摘要】超高定价作为一种剥削性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具有影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降低社会整体福利的危害.能维持的超高定价行为应根据原因,运用其他法律手段或反垄断法的其他条款,而不是在反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项下设置专门条文进行规制.不能维持的超高定价行为在利用专条规制时,也应慎重执行,避免走向管制,与竞争法要保护的竞争秩序背道而驰.
【总页数】3页(P138-140)
【作者】孙乃玮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美国法视角下SEP超高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错误成本”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J], 任天一
2.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基于消费者细分的视角 [J], 喻玲;兰江华
3.人工智能时代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规制 [J], 周围
4.定价算法共谋行为反垄断法规制探析 [J], 何舟
5.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J], 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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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 叶卫平[1]
作者机构: [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版物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08-11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平台经营者;超高定价;双边市场;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淘宝商城事件折射了平台经营者定价的现实困境: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互补性等经济特点决定了平台经营以不对称定价为基本特征,但从法律角度看,实施免费策略的一边市场可能涉嫌掠夺性定价,而回收总经营成本的另一边市场又可能涉嫌超高定价。

如何在分享平台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等正面经济效应的同时,恰当界定这种新型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其市场力量的不当利用,是平台经营者定价反垄断法规制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关于“高药价”的经济学思考

关于“高药价”的经济学思考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人民对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逐渐增长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造成了看病贵、看病难的局面。

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着手来分析政府应对药品进行价格管理。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1 药品的特殊性1.1 药品的专属性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

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

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

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 药品的两重性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

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毒品。

1.3 药品用于治病救人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

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 药品的限时性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

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

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

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

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

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

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 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

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商品售价提高到法律规定之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市场三个方面分析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的原因、危害及应对措施。

二、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的原因1. 法律监管不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品定价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监管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一些商家有空可钻。

2. 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必然趋势。

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一些商家不惜提高商品售价,甚至超过法律规定。

3.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采取提高商品售价的手段,试图通过高利润吸引消费者。

4.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对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况缺乏了解,维权意识不强,导致商家在提高售价时更加肆无忌惮。

三、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的危害1. 损害消费者权益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了不合理的高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使得市场秩序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使得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增加消费者负担商品售价超过法律规定,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承担了额外的负担,降低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品定价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 强化市场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定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4. 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平竞争、合理定价。

5. 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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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与规制一、规制超高定价的必要性研究(一)观点批判在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经济学界曾经出现过一种观点,其认为:“超高定价不是反竞争的,因为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里,若一个企业总是将其价格定在超高的水平,会吸引更多的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自然会使这种超高的价格降下来。

因此,超高定价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受到反垄断当局的关注。

事实上,超高定价没有减少总的社会福利,仅仅影响了这种福利的分配。

” 这种观点实质上完全否定了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它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

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均无此类禁止规定,二是相关司法判例十分稀缺。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存在一些可取之处,但总体上还是存在很大缺陷的,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这种观点是建立在一个假设前提之上的,即市场中不存在任何进入壁垒,但社会现实却无法支持这一假设前提。

换句话讲,这样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一个健康的市场中也总是存在形形色色的进入壁垒,例如政府为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管制造成的壁垒、企业凭借自身特定的技术或者规模形成的壁垒、政府滥用权利形成的壁垒等等,市场基本上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

因此,企业实质上无法自由地在不同市场中进出,即使可能存在自由进出的机会,但是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才可以完成。

这实质上导致了价格机制在调节市场主体行为中的失败。

根据市场和政府二元论的观点,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以矫正和恢复市场调节功能。

既然某些领域的超高定价无法通过市场本身来得到控制和调节,那么反垄断执法理所当然地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其次,“超高定价没有减少社会总福利”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并不具有普遍性。

从经济学角度讲,社会总福利=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商品的生产成本。

根据这个公式,只有当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并未导致消费者需求减少时,社会总福利才不会减少,这时的超高定价导致的结果只不过是将消费者的福利转移到生产者这一方,即上述观点所谓的仅仅影响了这种福利的分配。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超额定价往往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进而引发消费需求的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高额的利润,企业往往采取减少产量,从而进一步造成社会总福利无谓的损失。

值得指出的是,垄断者为了获取超高利润会耗费更多的社会成本与资源。

例如,第一,垄断者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它会把许多资源投到非生产性活动中去;第二,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成本跟花费社会更多生产成本的产品对垄断产品进行替代所产生的成本一样,也是垄断成本;第三,垄断者支付的另一大成本是对庞大垄断组织进行管理时产生的浪费和无效。

所以,超高定价总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对之采取适当的法律规制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视野拓展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研究往往落脚于超高定价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侵害,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重要价值目标甚至是唯一的目标,那么作为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超高定价行为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虽然这种研究方法与落脚点本身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既然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那么,其对超高定价的规制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考虑。

换句话讲,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对规制超高定价必要性的研究目光有点狭隘。

其实,超高定价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剥夺只是其危害性最为肤浅的一种表象,从深层次来讲,它无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还是社会公共秩序都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超高定价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违背了社会分配正义原则,导致了市场利润流转机制的失衡,破坏产业经济系统发展的协调性。

分配正义是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基本要义,它要求相关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来完成社会财富的初级分配。

由于在一个既定的市场中,社会能够供给经营者分配的利润之羹总是有限的。

因此,为了保证社会财富在市场相关产业中的合理分布以实现产业系统的协调发展,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获得超过正常市场竞争水平下的利润。

而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恰恰违背了这一基本法律要求,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企业往往滥用这种优势地位从市场上攫取超高利润,它直接导致市场利润过度的集中在局部经营者手中,引发上下游产业发展资金缺乏局面,进而导致相关产业发展的不协调。

根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微软的超高定价,中国电脑产业一年到头辛辛苦苦赚的钱还不足以向微软支付软件使用费,这不仅严重违背了社会分配正义,更是严重制约了我国电脑制造行业的发展,因此,这位专家强烈呼吁我国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对此行为进行规制。

第二,它导致企业市场控制力不合理扩张,引发超高定价恶性循环。

有的学者指出,“垂直统一化的支配企业可能拒绝向其他企业销售某种产品,此种行为可能是提高价格。

” “优势地位企业通过拒绝交易很可能将其优势地位由原始设备市场扩张到附属设备市场,在附属市场收取超过竞争水平的价格。

” 这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权决定下一个经济阶段市场上的竞争关系。

”因此,必须将超高定价行为纳入现代反垄断规制范畴。

值得指出的是,对超高定价的规制还有助于反垄断法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控制。

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表现在很多方面。

下面我们通过列举两个例子从实证主义角度来阐述这种影响。

例子之一,房地产市场中超高定价对国内社会进程的影响。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的房价迅速上涨。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如果房价的上涨速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基本一致,那么这属于正常的经济现象,本身无可厚非的。

但是,中国目前的房价却呈现出过高的状态。

目前中国房价远远超过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6倍。

商品房的超过定价不仅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更是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秩序。

有的人在对安徽芜湖市房价过高现象批评时指出,房价的过快上涨,在使开发商盆满钵满的同时,政府虽然也从中因地块拍卖价钱抬高、税收增加以及拉动GDP增长等得到了大量的好处,但却不利于芜湖城市的总体长远健康发展:第一,芜湖市去年将户口政策全面放开,意在吸引外来人口和资金,培植芜湖作为中心城市的地位。

可过高的房价又会使芜湖市的人才外流,使芜湖市市区很难实现在2010年达到百万人口的远景目标;第二,过高的房价,会抬高城市的综合商务成本,不利于吸引外来资本,尤其不利于芜湖制造业基地的建设。

因为制造业最核心的技术工人因房价过高而无法在芜湖安家立业,因而不利于中低级人才的引入,相应还会造成本土人才的流失。

从长远来看,必将牺牲芜湖的投资环境;第三,过高的房价将不可避免地加重购房居民的经济负担,使购房户不得不大力压缩其他消费性支出,长此以往,将对芜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起阻滞作用。

而第三产业的滞后又会反过头来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从而影响第二产业的发展;第四,过高的房价不利于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远期必将对社会的安定产生负面影响;第五,房地产业虽然也如股市一般带有投机属性,但房地产业本质上还是实业。

健康的房地产市场是要力争规避风险的。

过分的投机必然会导致房地产泡沫的产生,而一旦经济大环境变得恶劣,其泡沫终究会被刺破,那时的房地产市场将会崩溃。

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又必然会直接带来银行业、建筑业、建材业的连锁反应。

银行业一旦被房地产业套牢,就会影响制造业的贷款规模。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观点是针对特定对象而言的,但其所阐述的超高定价危害却具有很大普遍适用性。

房价过高,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最大瓶颈,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从而阻碍了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中国的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雪上加霜。

例子之二,治疗艾滋病药物超高定价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在2004年11月10日上海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上,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在非洲,数百万艾滋病患者急需“鸡尾酒疗法”的救治,但由于很少人能够负担高额的药物费用而濒临于死亡的威胁。

当地政府在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紧急状态下,超越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允许国内药厂仿制国外的相关药品,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导致国际关系局部恶化。

很多专家认为,知识产权超高定价行为也是一种非法垄断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通过上面的批判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理论上讲超高定价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的作用得到抑制和平缓,但由于现实中的市场并非完全处于充分竞争状态。

因此,市场在对超高定价行为调节时出现了失灵。

根据市场与国家二元论的观点,这时,国家应积极通过反垄断法来对其进行适度矫正,以保持市场和社会的稳健发展。

实践证明,超高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反垄断法理论所指责的抽象意义上对消费者社会福利的剥夺与挤占,它还可能导致社会发展进程与秩序的迟延与混乱。

因此,超过定价行为不仅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且需要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规制超高定价的可行性研究(一)执法困境综观目前世界各国有关超高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大多数国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般使用诸如“过高价格”、“不公平价格”、“超高正常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等这类字眼来对超高定价行为作出禁止规定,这虽然模糊立法技术本身虽然无可厚非,但它却给执法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在1979年发表的《关于竞争政策的第五次年度报告》中,在总结联合商标案经验教训时坦率地承认:“在查处超高定价的滥用优势地位案件中,要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滥用了优势地位而确定的价格是困难的,因为还没有确立一个准确地认定应当包括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价格的客观方法。

” 这客观的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超高定价认定存在的技术难度。

也正是如此,美国法院一再拒绝支持一个“合理价格”标准。

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现实给社会大众造成了一种错觉,即反垄断法对超高的规制不具有可行性,甚至有的人对规制超高定价的必要性提出巨大的质疑。

尽管如此,但是当人们切身遭受到企业超高定价行为时却往往又诉诸法院寻求救济。

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大众对超高定价行为规制上的矛盾心理。

一方面,人们已经事实上认识到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但由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至今尚不存在一个认定超高定价的客观标准,这使得人们担心国家干预的不确定性可能不当的打击到那些从市场激烈竞争中取胜的优秀企业,人为地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所以,人们又对超高定价的可行性产生怀疑。

从深层次来来讲,人们对超高定价的可行性怀疑并不是没有一定道理的。

历史和现实都已经充分的证明了国家在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中也存在失灵,而且,这种失灵的危害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比市场失灵造成的危害还要大。

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派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政府的干预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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