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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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照规划完成,确保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特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竣工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验收组织机构1. 验收组织机构应包括验收主体、验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2. 验收主体应为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和主持竣工验收工作。

3. 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派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 相关技术人员由工程施工单位提供,负责就施工质量等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

四、验收程序1.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通知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应在所有工程竣工之前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对工程的质量、工艺、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4. 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的所有部分进行逐项检查,详细记录问题和整改情况。

5.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安排时间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各个部分均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划要求。

2. 施工工艺:确保施工工艺符合相关要求,材料使用符合规范,工程结构稳定、牢固。

3. 安全度:确保工程安全度达到相关要求,消防设施齐全,人员通道顺畅。

4. 环境保护: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废弃物处理符合相关标准。

5. 设施完备:确保所有设施齐全,电力、供水、供热等设备正常使用。

六、验收细则1. 验收人员应认真查看验收资料,了解工程各项指标及达标情况。

2. 验收人员应现场检查工程,确保所有细节均符合规范要求。

3.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并及时整改,确保问题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4. 验收人员应认真记录整个验收过程,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

七、验收结果1.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应列出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验收各方责任,明确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保证验收全面、合法。

第二条适用于某某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的工程验收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施工过程阶段验收第三条监理单位编制工程验收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各项验收工作。

第四条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五条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进行分项及分部验收,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所有混凝土的浇筑、土方回填、防水工程,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必须跟踪旁站,监督到位。

第六条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完备:a)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b)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c) 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d) 分项、分部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三)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四)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部参加。

第三章隐蔽工程和结构工程验收第七条隐蔽工程:承包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隐蔽记录及自检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报,监理单位负责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管线工程,项目部负责验证监理单位的验收结果,所有隐蔽工程验收,项目部各标段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部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结构工程验收:在工程结构封顶后,五方验收前由项目部制定工程各分项验收计划。

在主体工程封顶后,施工总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及项目部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负责通知项目部组织规划设计部、成本管理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下一工序的施工。

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移交验收流程,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移交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验收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工程移交验收流程1. 移交申请: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需向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提交工程移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施工完成资料、工程验收报告等。

2. 移交审批: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收到移交申请后,进行移交材料的审核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3. 移交准备:施工单位在获得移交审批后,需要对工程进行整理、清理,准备移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图纸、保养手册等。

4. 移交验收: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员工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材料检验、试运行等,确定工程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5. 移交报告:验收组员工填写移交报告,包括工程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报告需经相关方签字确认。

6. 移交整改:如验收中发现问题,需立即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问题全部解决。

7. 移交结算:工程移交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依据移交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确认款项后完成工程交接程序。

四、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1. 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移交验收计划,协调各方合作,确保验收程序顺利进行。

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移交申请,监督施工单位准备移交资料和工程现场,参与验收过程并提出意见。

3. 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移交申请,准备移交资料及整理工程现场,配合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及时整改问题情况。

4. 验收组员工:负责现场验收工程,结合移交要求进行检查,提出问题意见并填写移交报告。

五、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相关方员工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私自移交工程或者违规操作。

2. 工程移交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不得拖延处理。

3. 移交报告需真实记录工程验收情况,不得故意隐瞒问题或夸大实际情况。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为初验、终验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看重工程质量和安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各方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检查验收内容,保证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标准及规范,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执行力。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及时、准确地记录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检查验收情况,重要问题要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章初验第十一条工程初验是工程建设的第一次验收,负责对工程的基础、结构、设备等各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初验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同执行,共同参与,确保初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初验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初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基础的质量和稳定性;(二)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三)设备的性能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四)其他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初验应当制定初验方案,由质量检查验收人员严格执行,确保初验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工程初验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或存在纠纷,应当立即予以解决或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工程初验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筑工程如何验收

建筑工程如何验收建筑工程验收是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步骤。

本文将从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的步骤以及验收后的文件归档等方面探讨建筑工程验收的相关内容。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1 文件准备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前,需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

这些文件是验收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1.2 验收团队组建验收团队应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专业人员,以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背景,并具备一定的验收经验。

1.3 验收标准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定建筑工程验收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安全、质量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验收的步骤2.1 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是对建筑工程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建筑结构、墙体、地面、屋面、设备安装等方面。

验收人员应针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2 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验收人员应通过实地检查、取样检测、材料品检等方式,对工程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

2.3 功能验收功能验收是对建筑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检验。

验收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对建筑物的功能使用进行检查,包括电力、供水、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以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等方面。

2.4 安全验收安全验收是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验收人员应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验收后的文件归档验收完成后,需将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建筑工程项目的文件归档包括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

这些文件的归档保存有利于日后的工程质量追溯和纠纷处理。

四、建筑工程验收的重要性4.1 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交通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背景和目的本《交通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旨在规范和指导交通部下属单位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下属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

三、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向交通部下属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文件。

2. 竣工验收组成:交通部下属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组成竣工验收组,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3. 现场勘查:竣工验收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勘查,核实施工过程、构造、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设计要求。

4. 检查测试:对建筑工程的各项设备、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工程品质和功能的达标。

5. 报告撰写:竣工验收组根据勘查和检查测试的结果,撰写验收报告,包括工程质量、设备使用安全、环境保护及消防等方面的情况。

6. 验收审批:交通部下属单位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其内容作出验收决定。

7.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于经过验收审批合格的建筑工程,交通部下属单位将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竣工验收标准1. 法规符合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工艺及设备安装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结构安全性:建筑物的结构应保持良好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3. 设备使用安全:建筑工程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使用安全可靠。

4. 环境保护:建筑工程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相关法规。

5. 消防安全: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灾的要求,安装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五、附则1. 本《交通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交通部下属单位。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交通部下属单位进行具体解释和补充。

以上是《交通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交通部下属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建设工程的验收交接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交付使用单位的过程。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工程竣工图审查合格;(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四)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六)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七)建设单位对验收交接问题进行整改;(八)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四、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申报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3、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

4、建设单位整改验收交接中存在的问题。

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6、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

7、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五、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责任1、建设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竣工资料;(二)整改验收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三)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2、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出具监理报告。

3、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二)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4、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工作;(二)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六、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监督1、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相关监督机构对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使用单位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行监督。

七、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如果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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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有关工程的查验、验收、交屋事项悉依照本办法办理。

□工程查验
第三条各种工程的查验分为配筋查验、重点查验及抽查等三类。

(一)配筋查验
第四条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

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五条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工务局或建设局)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

但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妥展期后再行呈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
第七条工程进行至下列必须查验部分时,应先由工地主任填写勘验申报单,经主任技师签章证明确实依照核准图纸施工后送设计科,由设计科通知监造人前往查验。

(该申报单由设计科核办)经查验无讹方得继续施工,若查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依指示修正,再报请复验,未经核准擅自继续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规则及人事管理加强办法的规定处分外,若因查验不合格必须拆除重建或予补建,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工地人员应负赔偿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1.放样查验:建筑物放样后未开始挖掘基础土方以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建筑的配置与地界线,建筑线的相关位置是否与设计图相符,防火巷的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地面高度的选定是否恰当,排水系统是否合适。

2.基础查验:在挖掘基础土方配置基础钢筋完毕,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核对基础位置,各部分的主要尺寸及配筋是否与图面符合,地下室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妥当。

3.钢筋配筋查验:各层楼板或屋顶配筋完毕后,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各部分尺寸、配筋、水电瓦斯等配管是否与设计图相符。

第八条各楼层梁板配筋查验时间相距不得少于21天,惟经混凝土试体压力强度试验,其14天龄期的压力强度达170Kgcm2(约合2.5000PSI)以上者,可减少不得少于14天,但于报请勘验时,应检附14天龄期的试验报告表,且于申请使用执照时,应将该试验报告表与申报单送工务局核办。

(混凝土质量的控制及试验依建筑技术规定构造编第三三一、三五一条规定)。

第九条建筑工程如使用预拌混凝土,于竣工使用执照时,应检送预拌混凝土的订购单,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及混凝土压力强度。

第十条防火巷如有围墙,为他人所有或共有者,施工中应申请地政主管机关勘界并报请工务局建管处派员会勘,其处理原则如下:
1.位于申请基地内者应予拆除。

2.位于基地外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尚未改建的平房,应具结等邻房改建时拆除,绝无异议,如邻房已改建(视为新违建或具结核发使用执照者)通知限期拆除,若非位于邻房防火巷上者,另行处理。

3.围墙为共有,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未改建的平房,准予暂缓拆除,并具结等邻房改建时负责共同拆除;如邻房已改建应予拆除。

但非位于邻房防火巷者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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