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救济权滥用的基本形态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强制许可制度很早便诞生于国际贸易的历史中,但似乎一直存在着争议。
所谓强制许可,在大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在国际贸易之中,主要表现为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
知识产权本身应当属于私法领域,而强制许可则多出现在公法领域。
显而易见,该制度是公法向私法的渗透,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以及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之利益考虑值得探讨。
关键词:强制许可;国际贸易;《trips》协议;《巴黎公约》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9-02一、历史回顾在封建王朝,专利权作为一种由国王所赐予的特权而受到保护。
在《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案》制定之初,专利权的设置是为了鼓励社会创造发明,权利人需要充分地行使该特权,否则该特权将会被撤销。
1623年,英国《垄断法》( statute of monopolies)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在当地行使专利权的义务,该举动也为之后许多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典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人不充分行使权利,其特权将会被强制撤销。
而强制撤销制度正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前身。
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专利大会上,强制许可制度被提上了议程。
大会虽然没有形成决议,但却酝酿了之后的《巴黎公约》。
1883年3月6日,刚刚诞生的《巴黎公约》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历经数次修改后,《巴黎公约》逐步成为国际最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公约。
2001年,在几次大型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关系的平衡已经刻不容缓,wto 在2001 年多哈部长会议上通过了《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
至此,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债 ,这种 前提下 ,侵权责任仪被视为损害赔偿 责
任 。也就 是说 ,停止 侵 害不属 于侵 权责 任 ,而是属
法 》第6 条规定 的5 1 项专利权能中,专利所有者可
向法 院提 出要求 的前 两项便 是 :第一 ,要 求给 被告 禁令 限制 他 的令人担 心 会造成 侵害 的行 为 ;第 二 ,
如1944年维他命技术公司诉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就认为禁止侵权人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在该案中是一种利用水银灯产生的紫外射线生产人造黄油的技术会导致对公共健康的影响人造黄油在当时是许多穷人赖以生存的食品之一因此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拒绝授予永久禁令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A C T W
民法上 所谓 停 止侵 害 ,是指 行为 人实 施 的侵害 他人 财产 和人 身 的行 为仍 在继 续之 中 ,受 害人 可 以 担侵 权 责任 的方 式 其法 律渊 源 系 民法 通 则第 18 l条
第 1条规定 了8 5 种侵权责任方式 ,属于广义的侵权 大陆法 系的国家一般仅仅将停止侵害视为绝对 权请求权的对象 ,例如 《 国专利法 》第 19 德 3 条规
停止侵害制度 ,尝试重构 号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 性质 ,也同样具有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权能。然而
害制度 。
~
在我国,侵权责任不仅仅包括损害赔偿 ,就 民法通 则第 14 3 条明确规定的承担 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来
看 ,损 害赔 偿仅 仅是 民事责 任 的一种 。侵权 责 任法
、
停 止侵 害请 求权 的性 质
求管理 专 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职务发明人权利救济研究

【 关键词】 职务发q t A. ; 权利; 救济
的权利 。该条规定赋予 了职务发 明人优先受让专利的权利 。这里 职务发 明的转让包括专利 申请权 、 专 利权 以及技术秘密 的转让 。 法律 的意义在法律 的实现 , 如果权利 只是停 留在纸上 , 在实践 中权利人 的权利无法或 者难 以实 现 , 那 法律就 只是一 纸空文 。以 上是现有法律制度 中关于职务发 明人权利 的规定 , 但 总的来 讲 , 这
( 一) 署 名 权
职务发 明人 的署名权是 职务发 明人 的精神 权利 , 是指其 有 表 明 自己是发 明人或设计者 的权利 。该权利体 现在 专利法第 第十七 条 规定 中, 发 明人 或者设计 人有权在 专利文件 中写 明 自己是发 明 人 或者设计人 。这属 于职 务发 明人 人身 权 的 内容相 关规 定 。但 是, 对职务发 明人权利 的制度规定 比较原则 , 有关署 名权的实现 和 对 职务 发明人的署名权受到侵犯后如何 能得 到有效 的救济和保护 并 没有相应的规定 。
些规定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 的问题。 二、 国外职务发 明人权 益保 护的立法 实践 ( 一) 德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科技人才是 我国科 技发展 的第一 资源 , 科技创 新是 我 国科 技 和社会经济发展 的根本 动力。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才 的积极 性 和创造力 , 维护好 、 实 现好 科技 人才 的利益 , 对我 国科技 的创新 和 发展至关重要 。最近几年 , 专利 申请量逐年攀升 , 在这些专利 申请 中, 绝 大多数属于企事业单位 的职务发 明创造 , 来源于职务发 明人 的创造性劳动 。然而 , 目前 , 无论 是制度 层面上 还是 生产实 践 中 , 对职务 发明人 的权利 的保 护都没有 足够 的重视 , 现有 制度在 实践 中对职务发 明人权益保护起 的作用也 比较有限 。 中国现有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 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传时间:2004-8-11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标准必要专利研究综述

标准必要专利研究综述作者:邹亚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08期摘要: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其专利权人往往对市场拥有支配地位,这极大地提高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谈判能力,进而向潜在实施者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率。
为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需对其进行相应规制。
本文主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并阐述。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专利认定许可费专利权人中图分类号:N18 文献标志码:A1 前言随着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的不断加快,标准产品、流程和服务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性因素。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给出了明确定义:“标准指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认可的文件,该文件为活动或其结果提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旨在特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度的秩序。
”正如Tassey(2000)[1]所描述的那样,标准可以看作是对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流程、格式或程序的一致性追求,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专利纳入标准后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 SEP)。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进行了阐述。
这些概念的阐述均围绕专利的“不可绕过”“必须采用”等特点。
因此,可总结出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
近几年,标准必要专利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研究热点,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
标准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以获得整体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为目的,具有共有性;与之相反,专利代表的是以强调个人利益为主的垄断权利,具有私权属性。
标准必要专利既有标准的“共有性”又有专利的“私权性”,这样的双重属性使得其许可费及规制问题更为复杂。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文献的梳理,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进行阐述。
2 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对于企业而言,大部分技术研发的主要目的是生产新产品,获得超额收益。
《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裁判规则类型化分析》随笔
《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裁判规则类型化分析》读书札记1. 内容概括《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裁判规则类型化分析》是一本深入探讨专利侵权诉讼法律问题的专业书籍。
本书通过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细致剖析,提炼出了一系列实用的裁判规则,并以类型化的方法进行编排,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并掌握专利侵权诉讼的核心要点。
第二章阐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权利与被告责任,包括原告的起诉条件、被告的抗辩事由等;第五章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如管辖法院、诉讼时效等;第六章讨论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保全等;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专利侵权诉讼的实务操作,掌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实用技巧,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于从事专利代理、法律咨询等职业的人员来说,本书也是一本极具参考价值的专业书籍。
1.1 研究背景《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裁判规则类型化分析》是一本深入探讨专利侵权诉讼法律问题的专业书籍。
在撰写读书札记时,我们需要首先了解研究背景,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书中的内容和作者的观点。
研究背景部分主要阐述专利侵权诉讼的重要性、当前专利侵权诉讼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中,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层出不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给法院和律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随着科技创新的加速推进,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给法官和律师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1.2 研究目的深入了解专利侵权诉讼实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通过阅读此书,并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态势,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更好地把握其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
探究裁判规则的类型化分析在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的应用价值。
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摘要 : 长期以来 , 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 的当然结果。但是 , 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
权责任不 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 , 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 因之一 , 侵权责任也不 仅包括损害赔偿 。 因而, 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 的请求权 , 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 。 美国 法上“ 永久禁令 ” 制度 的变迁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 害制度提供 了一条新 的思路 。应 当重新 思考 , 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 , 重构我国专利法 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关键词: 停止侵害 侵权责任 绝对权的请求权 永久禁令
的专利技术 ( 在该案中是一种利用水银灯产生的紫外 射线生产人造黄油 的技术 ) ,会导致对公共健康的影 响 ( 人造 黄油 在 当时 是 许 多 穷人 赖 以生 存 的食 品之 )因此与公共利益相抵触 , , 拒绝授予永久禁令。并 且指 出“ 对专利权的使用限制常常是专利垄断人的权
一
权请求权的对象 , 例如《 国专利法》 19条规定 , 德 第 3 “ 对任何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专利 的人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制止其连续性侵权行为。 也可请求 制止其一次性侵权行为 。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侵权
偿 损失 ” 。
停止侵害责任体现在专利法领域 内,主要是指 《 专利法》 5 条第一款 , “ 第 7 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实 施其专利 , 即侵犯其专利权 , 引起 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 ; 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时 , 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 当事人不服 的 , 可以 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
因此,该法被认为是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
除《谢尔曼法》之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主要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以及1936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
[1]美国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以及依据《谢尔曼法》对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使行为进行反托拉斯规制方面,无论是国会立法、司法判例还是执法实践,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最高法院在1917电影案中首次承认“专利权滥用”原则。
[2]司法实践中,美国专利法经过历次修改,逐渐缩小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如1952年国会制定新的专利法时在第271条增加了d款,列举了三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而到1988年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在此款又增加了两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在著作权方面,1948年在M.Witmark& S onsV s.Je nsen案中,法院首次承认了“著作权滥用”的原则。
依据反托拉斯法与衡平法的规定,法院要求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可以破坏市场中的竞争结构,以平衡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垄断”权利和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良性存在。
此后近四十年中,有关该原则适用范围,即其适用上是否独立于反托拉斯法,则一直存在争议。
1990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Lasercomb America,inc.V s.Re ynolds案中,在继续承认该原则的同时判定该原则适用时与反托拉斯法无关。
[4]犯著作权人在授权合同中所为的不当限制,即使不构成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滥用。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法院判例和国会立法的基础上,也曾提出了一些原则或者发布了相关指南。
[5]其中,1995年4月6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34](以下简称《指南》)最值得关注,因为它“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王先林语)。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第14卷第1期2021年2月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4No.1Feb.2021收稿日期:2019-07-10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2018K20038)。
作者简介:张振锋(1995-),男,江西吉安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19-11-0710∶21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91107.0952.032.html 【法律理论与实务】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1.01.12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张振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与物相比,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因此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也有着更大危害。
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前提是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的属概念是权利滥用,系指与设权目的相悖的权利行使行为。
与滥用其他权利的行为相比,知识产权滥用的特殊性在于其发生概率更高,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边界模糊且对象可替代性较低的特点。
因此,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边界的高模糊性与对象的低可替代性,在智力成果权领域以阻碍创新的方式或在商业标记领域以导致混淆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界定还需区分知识产权滥用、无权(越权)行为、知识产权正常行使、知识产权垄断等概念,避免混淆。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禁止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界定;智力成果权;商业标记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1)01-0073-08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实践中常用于规制物权滥用行为。
与传统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对象———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滥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更为严重,这就要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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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救济权滥用的基本形态研究
[摘要]专利权在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救济权。
专利救济权的行使应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进行。
然而专利权人有时却滥用救济权而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这些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具体包括滥发警告函、滥用诉前禁令和迟延起诉。
[关键词]救济权溢用;警告函;诉前禁令;迟延起诉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一直大力重视对专利的保护。
由于专利对经营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以专利保护之名,行损害竞争者利益之实。
这些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正当的专利权救济行为,因此其权利滥用的本质易被忽视。
故而,有必要对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形态进行研究,以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
一、专利救济权概述
(一)专利救济权的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基础权和救济权。
基础权是“以自身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救济权是“以消除因侵害或受有危险而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目的的权利。
”专利救济权是指专利权受到损害时,专利权人享有的排除专利侵害的权利。
按照专利救济权的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
”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予以保护,是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部分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与原有公约相比的又—个突出的不同之处。
”我国在加人WTO之后,为使专利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在《专利法》中也增加了类似规定。
诉前禁令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归于民事诉讼中的假处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衡平法中的临时禁令制度。
其在未经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法院充分审理之前做出,是为平衡专利权利益与侵权人利益而对正当诉讼程序的突破。
由于。
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判断不再只是简单的观察、比较产品的外观,而是—个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技术知识来进行分析推理的复杂过程。
专利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司法鉴定和专家证人,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个人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专利纠纷的审理难度要远远大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审理难度。
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案件只能有中级法院管辖,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专利救济权在内容方面的特殊性与在实现方面的复杂性成为专利权保护中的双刃剑。
诉前禁令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及时制止侵权的措施,但是于:第一。
救济权利的派生性。
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派生权利,救济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因此实体权益被侵害应是诉权行使的前提。
但实体权益是否被侵害应有法院通过审理进行认定,因此在行使救济权之时,当事人应当只是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权利“可能”被侵犯。
第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专利权人如果寻求公力救济,提起诉讼,社会必然需要提供相应司法资源。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说:“从理论上说,诉讼理由是无止尽的,但是国家只提供—定数量的法官、律师和法庭。
除了其它因素,这数量取决于经验或对及对今后需求的预测。
城市中心的美国法院比较拥挤,要等很久才得到审理。
当然,这影响法庭上一天权利的现实状况。
诉讼公众多年来大致适应了这种供应状况,就象政府多年来把法庭的供应调整到可以容忍的要求的水平一样。
这种情况很费钱,不公正。
但有某种平衡。
如果诉讼人数突然增加,制度会被严重打乱,供应和需求的缓慢相互作用不再行得通。
排长队和拖延可能引起重大改革和调整。
”由于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诉讼中举证极为困难,很多人都在没有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进行起诉。
因此专利救济权的行使应遵循这一原则以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2.有合理的时间限制
专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救济措施使自身利益得到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装、赔礼道歉等。
在专利侵权中,一般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因此赔礼道歉的措施并不适用。
专利的无形性也使得返还原物和恢复原装无法用在专利侵权救济中。
因此,专利侵权中常见的救济措施只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就是要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而这种侵权行间后与将周边经济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
二、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之一:滥发警告函
(一)滥发警告函概述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先给侵权人以警告。
侵权警告是“权利人声明自己是知识产权主体。
指责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声称将采取法律措施的行为。
”专利侵权警告是专利权人自力救济的正当方式,但实践中也有专利权人滥用这一权利,在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对相关人发出警告函,希望通过诉讼威胁实现两个目的:
1.扰乱被警告人的正常经营。
被警告人在收到警告函后,其对自己即将实施
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信的状态。
其可能会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侵权分析和判断,然后再实施某些重大经营行为。
同时市场中上下游的经营者也可能出于被警告人的侵权可能性,而不敢与其交易。
如:向设备供应商发警告函,可能导致其客户不敢继续购买其产品。
因此这种滥用行为易发生在竞争者之间。
2.获得被警告人的和解赔偿。
由于专利侵权判断的复杂性,被警告人虽然在事实上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在其进行某些重大商业活动之时如上市、兼并等,p2.发送警告侵权的信函。
专利权向被警告人发送侵权警告的函件。
首先,从发送警告函对象来看,既可以是被控的侵权行为人,也可以其他人。
实践中,其他人一般是与被控侵权人有经营关系或即将发生经营关系的经营者。
如在招标过程中,专利权人向发标人发送警告函,声称投标人的产品侵权,不能购买。
其次,从发送警告函的内容上来看,警告函的内容应表明:相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如果不停止侵权,专利权人将采取法律行动。
这是因为警告函对被警告人产生的扰乱作用就来源于专利权人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告接受其提出的高额许可费。
尽管各国法律一般对诉前禁令的申请也都设有一定的限制,如日后经审判确认申请错误后,专利权人需向被告赔偿,但这毕竟都是事后救济。
诉前禁令给被告带来的市场声誉损害,商业机会损失。
可能是专利权人用任何方式都无法弥补的。
(二)滥用诉前禁令的构成要件
1.捏造专利侵权
与上文中滥发警告函的行为相同。
滥用诉前禁令亦应以捏造侵权事实为构成要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应提交专利技术与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作为证据以说明被控产品构成侵权。
,因此这一滥用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是专利权人向已经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的申请。
三、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之三:迟延起诉
(一)迟延起诉概述
迟延起诉是指,专利诉权人知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但由于当时侵权人的生产、销售规模很小,如果起诉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不高,因而并不起诉。
在一段时间过后,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发展壮大,此时专利权人便提起诉讼以得到高额的赔偿。
这种滥用专利的方式被业界形象的称为“放水养鱼”。
由于权利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诉权,从而此期间侵权人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所形成的稳定社会关系造成巨大的损害。
(二)迟延起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权人迟延起诉的行为有两个要件:
1.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
专利权人应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这种知道并不是仅仅知道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而是基于确凿的理由和证据,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十分确信。
否则,如果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成立缺乏确信,那么即便其怠于起诉也无法构成滥用。
实践中,可以通过如下证据判断专利权人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法院已经对相同产品做出过侵权判决,并专利权人知道侵权也在经营这一产品;专利权人对侵权人经营的产品进行过侵权分析,并已得出侵权的结论等。
2.无正当理由迟延起诉
专利权人的这一行为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怠于起诉。
这是指专利权人在确定的得知侵权行为以后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起诉。
并且这种拖延并没有正当理由,如:专利权人正在进行侵权的证据收集和准备工作等,专利权人因各种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发行使诉讼权利等。
其次,择机起诉。
一般是在侵权人的经营规模扩大以后,权利人又突然起诉同时又提出巨额索赔。
专利权人以获得高额赔偿为目的,无论是起初的不起诉还是后续的起诉,最终都是为了是专利权人获得更高的赔偿。
这是导致此滥用行为具有可非难性的根本原因,损害赔偿的终极目的应是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惩罚侵害人,而不应成为受害人牟利的工具。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专利成为竞争的利器,专利救济权也易被滥用。
因此,在专利权保护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对专利救济权的行使进行甄别和规制,以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