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出台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付费结算管理办法全文(2)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付费结算管理办法全⽂(2)2016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付费结算管理办法全⽂ 8.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结算,纳⼊住院费⽤总量管理,实⾏按床⽇付费⽅式限额结算。
(1)职⼯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按护理院等级,⼀级、⼆级、三级护理院平均床⽇结算费⽤限额分别不超过83元、90元、95元(含范围外费⽤,下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0元、60元、70元;⼆等⼄级⾰命伤残军⼈按职⼯医疗保险标准执⾏;离休医疗统筹按不超过职⼯医疗保险标准的150%执⾏。
(2)每⽉按规定结算。
⽉度结算低于等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差额部分按40%奖励;⾼于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不符合收治标准及超限额标准以上的费⽤不予⽀付。
(3)因恶性肿瘤等疾病治疗费⽤较⾼的,护理院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对这部分患者适当增加平均床⽇结算费⽤定额,增加的床⽇结算定额⼀般不超过10元/天,但总结算额度不得⾼于发⽣额。
对因临终关怀等在住院期间经抢救⽆效死亡的,定点护理院在年底如实申报,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每⼈不超过10天的抢救治疗天数,给予每⼈每天30元的标准以⼀次性结算费⽤补贴。
上述⼆种情况原则上不重复增加结算额度。
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照护病区的医疗费⽤结算,逐步参照定点护理院,按床⽇结算医疗费⽤。
(三)按病种收付费医疗费⽤结算 按病种收付费发⽣的医疗费⽤纳⼊本结算办法实⾏总量管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符合规定的按病种收付费医疗费⽤,执⾏按病种收付费结算规定。
(四)其他 1.职⼯医疗保险的住院⾃费医疗费⽤结算 对职⼯医疗保险住院费⽤中的⾃费医疗费⽤(列⼊南通市市区职⼯医疗保险⾃费补充保险报⽀范围的项⽬及材料),根据职⼯住院⾃费补充保险资⾦年度可⽀付总额实⾏总额控制,参照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
2.特药、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结算 在特定药店发⽣的特药、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费⽤,按核定⼈头并在医保限额和药品限量内单独结算。
第7章 生育保险

第三节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5.保险管理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 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 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 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 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三节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二、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 增加了产假天数(从56天增加到90天)。 • 对 60 年代初—— 70 年代末形成的“企业生育保险制 度”由默认到正式承认。 • 宣布废除 1953 年 1 月 2 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 育待遇的规定,其中关于配偶生育保险的规定也应 该同时被废除
一、生育保险定义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 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 障制度。生育保险一般由政府发起,由法律保证。 生育责任的承担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第一节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俗称“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还包括家属生育津贴。 (二)医疗护理,包括住院费、接生费、产前检 查费等。 (三)生育补助,比如“婴儿补助”和“保姆补 助”等。 (四)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 (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 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第二节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这两种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试行企业生育 保险费用的压力,对妇女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由于地方法规的非权威性、各地操作管理上的复 杂性,基金的收缴也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男职 工较多的企业。各地办法不统一,也增加了管理 与监督上的难度。因此很需要有全国统一的法规 出台。
第二节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我国生育保险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生育保险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生育保险现状是怎样的?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
第一种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
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第二种办法是从1988年以后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法律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截止到2000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为3000万人。
这种办法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发[2007]31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8【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7〕31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个人(家庭,下同)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为主的制度。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利息收入并入基金。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拟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区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参保居民。
南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南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南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就业证;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份;3、户口本首联与本人联复印件; 2、1寸免冠照片。
调入/续保:1、本人18位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张(签订劳动合同);2、1寸免冠照片;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在南通缴过保险的需要养老保险手册(如果有上一家单位的要上一家单位的退工单,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的需提供银行清户单);5、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复印件;6、个人医疗保险号;7、公积金个人帐号;停缴1、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2、养老保险转移单。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养老失业可以往前补缴三个月,医疗可以补缴当月。
所需资料:劳动合同。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劳动合同或人事部门证明文件;2、职工身份证;3、经办人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
停缴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仅保留劳动关系证明文件;2、职工身份证;3、经办人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
补缴暂无要求。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2、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1、时限(出院后多久内报销):一年内(不跨年)。
2、周期(费用多久可以下来):当场报销。
所需资料本地医疗:医保卡。
异地门诊:1、南通市异地就医备案表;2、病历;3、发票;4、南通医保卡。
异地住院:1、南通市异地就医备案表;2、病历;3、发票;4、南通医保卡;5、清单;住院小结。
办理流程本地就医:直接刷卡。
异地门诊/住院:1、员工填写《南通市异地就医备案表》,到常驻地的医保中心盖章后回南通市医保中心盖章,进行备案。
2、就医后一年内带齐所需资料到南通市医保中心进行费用报销。
三、工伤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1、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育医疗需求,合理控制生育医疗费用,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本办法所指的结算范围不含产前检查费,下同)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范围限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范围。
第三条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包括直接结算和零星报销结算。
直接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三方按照一定规则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垫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规则与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待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通政办发〔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
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
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优化审核发放流程,逐步缩短发放周期,落实每半年发放一次扶助金。
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保证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
凡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及时纳入国家规定的供养制度,享受供养待遇。
实行集中供养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慰问。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08号)执行。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通政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3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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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出台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的效能,建立健
全生育保险费用控制和基金结算考核机制,促进生育医疗行为规范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
展,南通市区日前出台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结算办法明确: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保险的育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医疗、生育费用,按限额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属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的项目标准结算。
结算方法和标准
1、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妇科普查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按服
务项目结算。
2、流、引产医疗费用、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项目标准限额结算。即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不高于项目标准结算。职工生育保
险具体为: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三级医疗机构52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3个月以
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其他医疗机构1500元;
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三级医疗机构2800元、其他医疗机构2000元;生育分娩
包括新生儿护理筛查费和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并发症及附带手术费用的,三级医疗机构
38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0元。居民生育保险具体为:门诊流产的三级医疗机构360元、
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住院流、引产的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其他医疗机构800元;生育
分娩包括新生儿护理筛查费和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并发症及附带手术费用的,三级医疗机构
1900元、其他医疗机构1500元。超过项目标准的部分不予结算,低于项目标准的按实际支
出数结算。
3、参保女职工在非分娩期间发生胎儿宫内窘迫、胎儿宫内生长迟缓、母婴血型不合、
胎盘功能不全、胎盘边缘血窦破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妊娠剧吐、妊娠糖尿
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先兆流产、先兆早产、羊水过少、羊水过
多、产褥期乳腺炎、产后尿潴留、产褥中暑、产褥期感染、子宫疤痕妊娠、产后出血(出血
量小于800ml)等22种并发症,以及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等手术,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4、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或非分娩期间发生妊娠急性脂肪肝、产后大出血(出血量大于等
于800ml)、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子宫破裂、羊水栓塞、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6种
并发症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南通市医保中心备案,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的分娩
及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南通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
结算管理和监督
生育保险医疗费由南通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月度结算时结付95%,其
余5%作为诚信保证金,留作年终考核结算。
经办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结算考核激励机制,对全年实际结算额不高于限额标准的
差额部分,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指标考核,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分娩,逐步将剖宫产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
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应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有多次发生生育保险登记信息未审核或录入错误且不认真整改,造成生育
保险基金损失的;应使用社保卡结算而未用或拒绝使用社保卡结算生育费用的;拒收、推诿
或分解、转嫁住院费用,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或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医
疗服务行为的,将按《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服务协议的规
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