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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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外聘律师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以及委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依法合规、企业需求、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法律事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法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管理部(单位)经理和法务工作负责人第六条法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外聘律师、代理费用和外聘律师评价考核工作。

法务工作小组应于律师顾问聘期内每半年组织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附表1),每顾问年度的综合评价中出现二次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公司不再与该所续签合同。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除公司办公室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核,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公司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提交公司法务工作小组研究后,依据《资金支出签批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外聘律师为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保障公司安全运营、化解或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推进公司法律制度建设,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及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成员公司均应建立有效的公司法律工作制度,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均应为公司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第四条公司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中,认真、负责、积极有效地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横向与纵向的联动,共同完善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根据公司运营状况、建立健全公司法律服务制度及流程,及时做好各项公司经营风险防范。

第二章法务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参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并出具解决方案,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支持;评估、审核公司经营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二)负责起草公司章程、决议等治理法律文件;起草、审核公司内部合同、法律文件,处理合同、知识产权事务、员工劳资纠纷等法务工作;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工作,争取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及评审流程体系,实行合同模板化管理、监督检查文本审查、跟踪及保管环节的法律风险。

(四)参与公司兼并、收购、分立、股改、反兼并、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重大项目的法律支持工作,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构建交易法律架构,负责项目法律文件的起草等。

(五)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重大法律争议,安排法务及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活动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负责开展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培训和宣传工作。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部门归口负责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源库
第一节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标准和要求,分别建立本公司的律师资源库。

集团公司律师资源库和
10。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第五条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三)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六)可协助公司承接或依托公司资源承接业务,进行项目开发管理;(七)利用本人社会威望和资源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八)协助公司领导开展其他临时性任务。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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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增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益,根据《企业法人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
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应当选择符合相关资格和能力标准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外聘。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外聘合同,确保法
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杜绝违规外聘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侵权行为。

第二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方
式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七条其他未经挂牌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应当参考其从业经验、服务能力、
人员素质等因素,经过综合评估、严格审查、科学把握,审慎选择。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期限,制定具
体的服务需求清单,以便评估和比较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选择法律服务机构时,充分考虑各自的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拟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并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评估系统,不断监督和评估法律服务机
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及时纠正不足和弱点。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服务机构确定后应当及时起草外聘合同,并与法律服务机
构进行协商、商定,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外聘合同应当经过法律部、财务部、办公室、合同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审核、评估,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法律服务机构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公司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合同到期,双方应当详细评估合同执行情况,提出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调整、续签或取消。

第四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监督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服务机构合同规定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处理内部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表现,及时评估、调整或续签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黑名单,将不合格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机构纳入其中。

黑名单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司内部将被禁止使用,并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同时废止现有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律部,如有需要修改,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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