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简述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简述受教育者权利文章一:嘿,小伙伴们,今儿咱们来聊聊个挺严肃但又特实用的话题——受教育者的权利。
说起这个,你是不是觉得离自己有点远,毕竟咱天天上学,也没想过自己有啥特别的权利?嘿,这么想你就大错特错啦!咱受教育啊,首先得知道,咱有“受教育权”,这可是宪法给的,谁也不能剥夺。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男孩女孩,不管你家境如何,都有权利去上学,学到知识,提升自己。
然后呢,咱还得有“选择权”。
哎呀,这你可别小看了,比如你想学啥专业,想去哪个学校,只要条件允许,咱都能自己做主。
当然了,也得听听爸妈的意见,但最终还是自己说了算。
还有啊,别忘了“参与权”。
在学校里,咱可是个小主人,各种活动、比赛、社团,只要你感兴趣,都能去参与,去展现自己的风采。
最后说说“申诉权”。
万一遇到啥不公平的事儿,比如被老师误解了,或者学校有啥不合理的规定,咱别怕,可以找老师、校长,甚至教育部门去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怎么样,受教育者的权利还是挺多的吧?咱得好好珍惜,好好利用,让自己的学习生活更加美好!文章二:哎呀,亲们,你们知道吗?咱们作为受教育者,其实手里握着不少“宝贝”呢!今天就来给你们晒晒这些“宝贝”——受教育者的权利。
先说头一个,“受教育权”,这可是咱们的“护身符”。
不管你是城市还是农村的,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裕的,都有权利去接受教育,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再来说说“知情权”。
在学校里,咱得知道啥事儿都透明,比如课程安排、考试成绩、学校政策,都得让咱心知肚明,不能糊里糊涂的。
还有啊,“隐私权”也得有。
比如咱们的日记、信件,还有个人信息,都得保护好,不能随便让别人看。
最后聊聊“获得公正评价权”。
咱在学校里的表现,得有个公正的评价,不能偏袒也不能冤枉。
这样,咱才能心服口服,更有动力去学习。
好啦,这些就是咱们的“宝贝”啦!记得好好守护它们哦!。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
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
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
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
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
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
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国运兴衰,系于教育。
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
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一、受教育权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他有一个特权,就是受教育权,因此受教育权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年限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劝退也不可以,如果有特殊情况6周岁不能入学的,可打申请延迟到7周岁。
学习权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权参与各项学习活动,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的权利,比如在上课期间要求学生离开教室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利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证评价。
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业证明。
二、人身权学生除了是受教育者外还是公民,作为公民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
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
身心健康权,指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比如给学生看血腥暴力影片造成学生寝室难安此时侵犯的就是身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给学生取绰号“笨猪”“小狗”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比如学生的日记,学生家庭的特殊情况这些,学生如果不愿透露的教师一旦泄露出去都算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常考,学生也容易收到侵犯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教师将其手机没收不还或直接砸毁,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法学视角下学生的基本权利

从法学视角来看,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生基本权利:
1. 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平等、免费、普及的教育,包括获得适当的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
2. 平等权:学生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并有权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待遇。
3. 人身权利:学生享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等。
学校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欺凌、虐待等行为的发生。
4. 言论自由:学生有权享受言论自由,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讨论、发表言论等。
学校不得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但也应对学生的言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5. 个人隐私权: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
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未经学生或家长的同意擅自公开或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6. 参与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包括参与学生会、班级活动、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参与权,鼓励学生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7. 教育质量权:学生有权享受高质量的教育,包括获得优质的教学资源、教师的专业教学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保障学生的教育质量权。
8. 教育信息权:学生有权获得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包括学校的教学计划、教材、考试信息等。
学校应提供透明的教育信息,保障学生的教育信息权。
总之,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人身权利、言论自由、个人隐私权、参与权、教育质量权和教育信息权。
学校应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权利,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群体,其角色可以定位为三种:受教育者、社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因此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首先享有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份子,拥有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此外,学生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权利。
下面将就学生权利内容及学生权利保护和受损情况进行分析。
一、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1、受教育权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其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还同时享有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也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或非法剥夺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是国家政府为学生的学业提供的物资保障;(3)获得公正评价权(4)在学业成绩上,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1)实体法的保护;(2)程序法的保护;(3)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是对贫困大学生的特别帮助;二是对残疾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哎哟喂,说真的,这“平等受教育权”可不是一句空话,可是真真切切的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啊!我最近就在学校里观察到一件事,就拿它来跟大家唠唠吧。
这事儿得从咱们学校的“阳光助学金”说起,这笔钱专门用来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好让他们能安心上学,不用为了生活费操心。
今年我发现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学校里有个女孩叫小丽,她成绩特别好,平时学习也很刻苦,但家庭条件不太好,一直都是靠着这笔助学金才坚持下来的。
可你知道吗,小丽最近申请助学金的时候,竟然被拒绝了!你说气人不气人?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因为学校规定,助学金的申请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小丽的妈妈是做饭馆生意的,收入不稳定,而且她爸爸早几年就去世了,家里就靠她妈妈一个人撑着。
结果就因为没有完整的收入证明,小丽就拿不到助学金了!
你说说,这算不算是不平等?小丽成绩好,学习态度也棒,可是就因为家里情况特殊,没办法提供完整的证明,就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
这就好比,一个运动员实力很强,但因为跑道不平整,结果就跑不过别人,你说气人不气人?
其实现在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规定,说白了都是为了公平公正,但有些规定吧,确实太死板了,反而阻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同学。
就像小丽,她学习那么努力,却因为一些形式上的问题,被挡在援助的大门之外,这真的让人觉得很心酸。
所以说,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光靠口号喊喊可不行,还要落实在行动上。
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多一些灵活的政策,多一些同理心,不要让一些形式上的规定成为阻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就像小丽这样努力的孩子,不应该被一些繁琐的程序给耽误了前途。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无忧无虑地学习,绽放自己的光彩!。
学生权益方面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全体同学,就学生权益问题发表一次演讲。
学生权益,是我们校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我们的学习、生活、成长和发展。
在此,我希望通过这次演讲,让更多的人关注学生权益,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谈谈学生权益的定义。
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安全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组织权、参与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益是我们成长过程中的基本保障,也是我们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条件。
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权益的核心内容。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行义务教育。
”作为学生,我们有权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教育权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1. 偏远地区教育资源匮乏。
在我国,偏远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学生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这导致了城乡教育差距的扩大,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2. 学校应试教育倾向。
当前,许多学校过于注重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这种教育模式使学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3. 教育不公平现象。
在我国,教育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学校因地域、家庭背景等因素,导致学生之间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二、安全权安全权是学生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1. 生命安全。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如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2. 身体健康。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3. 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三、隐私权隐私权是学生权益的基本内容。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
1. 学校不得随意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小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探索而成的,用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项活动。
随着时代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多元文化的碰撞,教育的发展已经是影响我国综合国力的因素之一。
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提出:“学习权‚作为基本人权,他具有普遍的合法性。
”各国政府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十分重视,受教育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写进宪法。
受教育权应当是人人享有的。
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受教育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从具体内容上看,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全民性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具有全民性,它的权力主体是我国全体公民,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限制,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与其它权利不一样的是,触犯法律的人在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力期间仍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身边发生过这样一个例子:张某是茂名市某县某一私立全封闭学校初一13岁学生,由于多次翻墙去校外上网,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让其停课一周回家反思。
停课一周后重返校园的张某没安分多久就重蹈覆侧辙,甚至变本加厉的逃课翻墙去校外上网,该校见张某无悔改之意,直接通知他的家长给予了退学处分。
之后我听说再也没有学校愿意接收张某这个学生,于是他就辍学去外打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查院免于起诉,人民法
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所以我认为该校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张某的品行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该校没有尽到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耐心引导学生改正错误的义务,只是一味的给予学生处分,甚至退学。
(二)平等性
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受教育的起点平等、受教育的过程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条法规让许多适龄儿童都得到平等的入学机会,但是,仅仅只有受教育的起点平等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教育过程和教育机会平等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教育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权利规定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
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
”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受教育权的平等仍然存在许多根本性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义务教育的领域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城乡发展十分不平衡的国家。
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
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
近几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
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
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
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
农村山区教育资金的缺乏使得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享受
的资源都与城市儿童不平等。
其二是受高等教育权的待遇不一样,即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中各省份的差别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
当然,这与我国高考各省份的试题不一样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一个教育不平等十分突出的现象。
今年我国刚出台了新的高考
教育制度改革,其中的“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
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
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3年的6个百分点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
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
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
”比较明显的减轻了广大高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的实施情况我们还需拭目以待高考制度改革的出台,但新的高考教育改革制度为“教育民主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三是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
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
(三)终身性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终身享有的,但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别。
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提出终身教育提案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倡导和不遗余力地推动,终身教育已成为国际教育领域中影响最大、传播最广的一种教育理念和思潮,成为全
球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教育形式是多样化的,根据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和需要,教育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受教育权制约和影响人的发展。
因此,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保证每一个人都能享有终生受教育的权利,使人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知识、技能,是国家对公民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