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没有持有公章的7大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没有持有公章的7大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没有持有公章的7大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没有持有公章的7大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当然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之外第三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为准。

裁判要旨: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人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示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案件来源:《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于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412号】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裁判要旨: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而未加盖其所在公司公章的,合同相对方应举证证明上述签字系履行该自然人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非其私下行为。否则,应视为该自然人的个人行为。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三、法定代表人真签字,仅假公章不影响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越权用虚假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用虚假印章与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代偿后转而再向债务人追偿的,只有案涉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尽管公司印章是法定代表人伪造的,仍应认定合同相对方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所签订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230号。

四、公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公章证照。

裁判要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本案中,唐立华主张其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依据为其是公司股东,办公室主任,但唐立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公章、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有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决议等有效授权,且唐立华已于2014年10月25日离开兴园顺达公司,故唐立华无权继续持有相关公章和证照。兴园顺达公司作为上述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唐立华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74号。

五、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不成立。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本案《协议书》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而《协议书》非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案件来源:《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六、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

对此,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予以综合判定。若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案件来源: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孙跃生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七、法定代表人在实务中常作为公章和证照的保管人,但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抗公司决议。

裁判要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作出决议。燕京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该项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燕京公司的大多数股东认可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内容,因此认为该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对于杨国清来说,虽然其仍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等的保管人已通过决议进行了确认,故应根据决议内容由马百祥负责保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不因杨国清仍是法定代表人而继续享有保管的权利。

案件来源:杨国清诉马百祥等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2687号]

综上,依法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除非公章持有人有充足证据表明其持有公章系经公司有效授权。在人章分离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签字方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包括对公章持有人提起印章返还之诉。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避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各酒店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各酒店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 第三条【酒店法律风险定义】本指引所称的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酒店正常、健康的运转。 第五条【过程控制原则】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酒店运作的每个过程,过程控制落实到位,酒店法律风险就会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全方位管理原则】酒店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决定了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然是全方位的。 第七条【规范化运作原则】酒店要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酒店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并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

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使酒店经营管理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八条【动态化调整原则】酒店所面临的具体的法律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酒店应针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不断进行调整完善,使酒店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酒店自身实际,符合酒店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重要性原则】酒店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酒店自身因素】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二条【各类主体行为】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免费完整版)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人力资源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现在公司或企业都有法定代表人,有的公司的隐名股东即实际控制人安排显名股东持股并任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兼出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好多人不了解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或企业起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是否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企业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法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或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1、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委托他人时,应有书面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或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他的签字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视为职务行为,公司或企业承担签字的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或企业的法律文书。 3、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及银行等部门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以及履行义务,并且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也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另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任何行为都代表企业对外的直接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款以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交材料或数据时隐瞒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3、企业出现抽逃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后,企业擅自处理财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5、企业申请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6、企业非法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或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或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或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刘益民 【摘要】《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作为我国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份指导性法律文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及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值得所有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学习和借鉴。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框架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推进路径。 【关键词】法律风险;管理框架;操作方法 【作者单位】刘益民,华电内蒙古开鲁风电有限公司 一、企业法律风险定义及种类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定义涵盖了企业的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并强调企业风险与企业经营目标的相关性。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相并列,把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二)法律风险的种类。一是根据风险源的不同将法律风险分为操作性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前者指因企业自身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等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而产生的风险;后者指法律本身导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可能对所有企业的风险敞口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法律事件。二是根据部门法的不同将法律风险分为合同法律风险、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劳动法律风险、纳税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这些法律风险都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门类,与公司特定法律事务相关,有不同的处理技巧。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定义、框架及与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的差异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定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 替代的积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各种风险增多、公司治理加强及内部组织重整,内部审计工作还应在改进风险管理和完善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审查、评价及促进作用,由此也赋予了内部审计人员更重、更多的职责和使命。 (三)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基本上都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其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创新和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我们主张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之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三者之间由上而下应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其在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业绩,在行政上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应从平行于各职能部门向更高层级升格。 (四)扩大内部审计的职能及作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定位应从以监督为主的“警察”、“裁判”等角色向以评价与监督并重的“参谋”、“助手”等角色转变,突出内部审计“内向性服务”的特点,开拓内部审计更加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五)改进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方式。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必须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事前审计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即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二是微观审计与在宏观方面发挥作用相结合,既从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要求出发安排审计项目,又在审计若干具体项目后,综合加以分析,找出共同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既要恰当进行处理,又要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工作等方面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使之不再有重复发生的可能。 (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的更加激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财务会计,还需要适当了解其他业务领域,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以便更好地实施审计并为企业管理服务。随着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领域向经营管理领域的渗透与扩展,内部审计人员的构成也应该趋向多元化,不仅要有懂财务及审计的专业人才,还应配备精通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门人才,聘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充实内部审计部门,以适应审计领域日益拓展的需要,使内部审计机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欣.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主要问题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2006 · 04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 二是(最重要的); 三是。 2、法律的作用:①;②。 3、法、法、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是我们应树立的价值标准。 4、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5、违法行为:。 6、违法行为按违反的法律分为:、、; 按性质分为:、。 7、犯罪: 8、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根本区别是, 共同点是 。 9、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①; ②; ③。 10、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是。 11、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 1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①②两大类。 其中①包括、、、、; ②包括、、。 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是。 2、,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3、道德水平高低与违法犯罪关系: 。 4、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极大,要在心灵深处,行为上。 5、青少年如何防患于未然? 。 6、未成年人:。 7、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8、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9、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10、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 11、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12、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途径:、。 13、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是。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

14、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俗称“民告官”的是。 15、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又要。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等。 1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7、我们依法维权的意义:、。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完整版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经办。(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苏州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财务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综合管理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1、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刚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 6、2、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召集董事会、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 7、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不需要法人的授权。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1.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基本特征是:

(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 (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十种; (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4.刑事责任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 其基本特征是: (1)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3)刑事责任直接体现着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谴责、责难),因而犯罪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除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 (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以指导并规范其行为,规避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揭开法律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和企业承担连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及对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冲击刷新了我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认识,也拉近了我们与风险管理的距离。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专题指引》以及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使得法律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1]。但法律风险是什么,以及企业如何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等问题仍然是困扰企业的难题。我国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大多仍然游离于全面风险管理的殿堂之外。《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作为我国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份法律文件,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及ERM框架值得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学习借鉴。本文将结合《中央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称“ERM框架”)对此进行论述,并从法律风险的管理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框架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推进路径。 一、厘定法律风险定义,奠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未有正式法律文件对法律风险的定义作正面描述,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顾问等实务界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仅提到了法律风险,但并没有该术语加以定义。《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给出了企业风险的定义及分类,但却没有对法律风险进行界定,而是给出了法律风险信息收集方面的要求[3]。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认为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定义涵盖了企业的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并强调企业风险与企业经营目标的相关性。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相并列,把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从该指引对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要求来看,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不仅包括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不足或缺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信息,还包括合规风险信息、监管风险信息等。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引要求企业收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这打破了将法律风险管理归结为责任风险的狭隘立场,关注企业的权利减损或扩张,有利于通过对企业权利如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企业战略/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价值的提升。 结合上述内容本文认为,一个清晰的法律风险定义应当符合如下四个要求: (1)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法律风险是由严重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项或一系列事项引起的。这排除了过分强调法律风险且认为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形。 (2)与企业自身经营环境、内部业务流程及基础管理等因素相关,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开展。 (3)与企业其他风险相区别。尽管法律风险与企业其他风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企业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中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4)适应战略/竞争优势管理的需要,超越责任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新疆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研究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及各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院企业管理部是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归口部门”),研究院内各部门是法律风险管理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研究院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研究院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不作为或者作为,而对研究院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研究院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法律风险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研究院战略目标为向导。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研究院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合,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研究院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研究院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研究院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全员参与。(三). 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研究院内外部持续发展。(四) 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实现持续发展。研究院用合法的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五)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第六条 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渐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研究院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机制与职责第二章 研究院管理层或者由研究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七条负责 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第八条(一)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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