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宣政办秘〔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20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以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分层保障,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通过租售并举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对接,缓解不同层次群体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群体根据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考虑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等因素,确定公租房保障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人员:(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下同)的居民;(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三)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四)市区进城落户居民;(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家庭;(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
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

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
安徽省公租房作为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装修标准直接关系到住户的居住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公租房装修达到统一标准,提高住户的居住体验,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希望能够得到广大装修公司和住户的共同遵守和执行。
首先,关于公租房的基本装修要求。
公租房的装修应以简洁、实用、安全为原则,不得使用低质材料和二手材料,装修风格应简约大方,色彩宜柔和,不宜过于艳丽。
地面材料应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墙面和天花板应平整、无开裂、无渗漏,门窗应严密、无噪音。
同时,公租房的装修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其次,公租房的厨房和卫生间装修要求。
厨房和卫生间是公租房的重点装修区域,要求地面和墙面防水、耐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设备,厨房应设置排烟设备,水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灶具、热水器等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要求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系统畅通、无异味。
另外,公租房的家具和家电配置标准。
公租房的家具和家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家具应简洁实用,不得使用过于豪华的家具,家电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电器设备应具备能效标识,符合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
最后,公租房的装修验收标准。
公租房的装修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包括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等方面。
一旦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住户的居住质量和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体验。
希望广大装修公司和住户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为安徽省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皖建标明电[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皖建标明电〔2011〕7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我厅定于2011年12月13日举办《标准》宣贯培训班,时间一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贯培训对象根据我厅《关于加强〈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房改〔2011〕285号)要求,我厅负责组织对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师资的宣贯培训,各市负责对本市及所辖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宣贯培训。
本次厅组织培训对象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图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规划编制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各市下一阶段实施培训的师资。
原则上每个部门(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不超过2人,每个市参加培训的师资不超过3人。
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市参加我厅培训的人员,并统一报名。
二、宣贯培训内容《标准》全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及相关标准、技术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11年12月12日下午培训时间:2011年12月13日全天报到地点:合肥科学岛丽景假日酒店酒店地址:合肥科学岛尚学路研究生基地酒店电话:************(总台)、139****0624(任佳佳)四、宣贯培训费用本次培训费由我厅承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建稽[2012]5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12〕5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处、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确保中央和省各项政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总体部署,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深入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查促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督查、巡查,重点监督检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地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及分配管理。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督检查。
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城市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普通商品房建设。
加大对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随意更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保障房建设标准每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不一样,让我们一起看看以下几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吧!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1】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一:公租房百套房需有30个车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并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当规划无要求时,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30%,也就是说如果有100套房需设置30个停车位;廉租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10%。
保障性住房中非机动车和作为经营手段的机动运输车辆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该标准结合各地调研数据,并参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提出机动车停车率的设置下限。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二:商品小区配建保障房不低于10%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宜以小区、组团、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
而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可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促进资金平衡。
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三: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密度相对较高,但不应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
因此该标准提出了对绿化率的控制指标,以保证高密度下良好的室外居住环境质量。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四: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无障碍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保障性住房楼栋底层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对于新建地区,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避免形成由于两类设施长期缺失造成的不便和居住环境恶化,并应优先安排建设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治安联防站等,其他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合肥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合肥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瓶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住房补贴政策,以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合肥也出台了住房补贴政策,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介绍合肥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一、住房补贴标准1、租房补贴标准合肥市租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租房面积、租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目前,合肥市租房补贴标准如下:家庭人口数租房面积(平方米)月租金(元)补贴标准(元) 1人 20平方米以下≤700 15020平方米以上≤1000 2002人 30平方米以下≤1000 20030平方米以上≤1500 2503人 40平方米以下≤1200 25040平方米以上≤2000 3004人及以上 50平方米以下≤1500 30050平方米以上≤2500 3502、购房补贴标准合肥市购房补贴标准是根据购房面积、购房价格、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目前,合肥市购房补贴标准如下:家庭人口数购房面积(平方米)购房价格(万元)补贴标准(元)1人≤60 ≤300 300060-90 ≤450 450090-120 ≤600 6000>120 ≤800 80002人≤90 ≤450 450090-120 ≤600 6000>120 ≤800 80003人≤120 ≤600 6000>120 ≤800 80004人及以上≤144 ≤720 7200>144 ≤1000 10000二、住房补贴政策1、租房补贴政策合肥市租房补贴政策主要针对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租房补贴:(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2)家庭人口数不超过5人,单身居民不超过2人;(3)在合肥市符合规定租房并签订租房合同;(4)无产权房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购房补贴政策合肥市购房补贴政策主要针对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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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J11924-2011 DB34/1524-2011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of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2011-10-31发布2012-01-01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地方标准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of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DB34/1524-2011主编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2011目次1总则 (5)2术语 (6)3基本规定 (7)3.1 基本规定 (7)3.2 基本指标 (8)4 住区规划 (9)4.1一般规定 (9)4.2住区选址 (9)4.3规划布局 (9)5 住区设施 (11)5.1 一般规定 (11)5.2 道路交通设施 (11)5.3 公共服务设施 (12)5.4 工程管线 (12)5.5 公共安全设施 (12)6 建筑设计 (13)6.1 一般规定 (13)6.2套型标准.................................................................................... ......... .. (13)6.3优化设计 (14)7 建筑设备 (16)7.1一般规定 (16)7.2 给排水 (16)7.3 电气与弱电 (16)7.4 燃气 (17)7.5通风与空调 (17)8 室装修 (18)8.1一般规定 (18)8.2装修标准 (18)9 住宅性能 (20)9.1建筑节能 (20)9.2环境性能 (20)9.3安全性能 (21)9.4耐久性能 (21)10 施工与验收 (23)10.1一般规定 (23)10.2施工质量控制 (23)10.3安全文明施工 (25)10.4工程质量验收 (25)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6)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8)本标准用词说明 (29)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和指导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保障性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2.0.2廉租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3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4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建筑密度项目用地围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5容积率在一定围,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 绿地率一定地区,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2.0.7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9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10 套使用面积套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各套型使用面积之和。
2.0.12 标准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2.0.14 套型建筑面积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3基本规定3.1基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1.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3.2基本指标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 基本指标3.2.2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4住区规划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4.2住区选址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 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3 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3) 场地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4.3规划布局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土方宜挖、填平衡。
4.3.3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 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
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2 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3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等宜与周边开放、共享;4 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
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 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围,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围;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3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4.4.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5住区设施5.1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5.2道路交通设施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小区级住区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住区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5.2.2保障性住房住区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住区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