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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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三)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

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现问:

(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

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

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

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6)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

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解题思路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

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上

两点,为律考所常考,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

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

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

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

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

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

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

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

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

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

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

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

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

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

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

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

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

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

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

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

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来源:司法考试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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