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一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4、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4、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先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先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符合国家或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规划、处置利用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企业;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未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原则上要在3年内搬迁至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收集、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经营活动开始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

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证明材料一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

(三)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认材料;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计划;

(五)排污许可证;

(六)有关的环境监测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

(七)其它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

(二)年焚烧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发证机关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经济宏观调控、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会、评审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名称、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地址。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申请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不在工业园区内,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审批权限要求,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情况,并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查。

持证单位应于每年的4-6月份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审查)。持证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当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台帐;

(三)当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当年危险废物购销合同;

(五)企业排放的水、气、及周边土壤重点污染因子监督性监测报告;

(六)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七)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根据上报材料、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综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或年审不通过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全,逾期不提交到位的;

(三)现场督查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改建、扩建、搬迁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并对未利用、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单位自行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机关现场核实后,注销并公告。

第五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3日内进行审查,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场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及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

利用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运行台帐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将台帐移交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收缴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见附件3、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三、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四、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

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六、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变更申请)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我国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现状调研报告

我国危废处理处置现状 调研报告 设计部:徐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录 1危废简介............................................................... 危废的定义....................................................... 典型危废处理种类及处理特点....................................... 2我国危废处理处置现状................................................... 危险固体废弃物产量及处理量....................................... 处理能力分布不均................................................. 处理处置方法..................................................... 安全填埋法 ............................................... 焚烧法 ................................................... 稳定化/固化技术 .......................................... 快速碳酸化技术 ........................................... 等离子气化技术 ........................................... 超临界水氧化技术 ......................................... 3我国危废处理行业前景分析............................................... 工业危废处理市场空间巨大......................................... 新司法解释+“土十条”延伸影响,危废管制走上正轨.................. 收购焚烧处置企业是快速扩张方式................................... 危废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司危废品处理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安全高效运行,在遵照执行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危废处理管理规定如下: 一、责任部门 综合管理部、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工程部、销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危废处理内、外部总协调。领导责任人杜传清,直接责任人王清云。 二、责任内容 1、活性炭更换。微孔膜高效除尘器和冷凝系统两处活性炭更换,每年各更换一次,确定在每年12月上旬更换完成。及时填写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相关人员签名认证。换下的废活性炭,存放危废库待处理。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2、应急事故池水位控制。平常水位深度不超过80公分,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水位降到80公分的位置。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3、酯化废水处理。酯化废水储水罐装满后,由生产安全部转为桶装,在专门区域临时存放待处理。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4、总部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处理。生产安全部将每天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及时装入危废处理桶中,危废处理桶装满后及时封盖,技术质量部将每天试验产出的各种危废及时分类,除回收外,其他装入危废处理桶。危废处置桶处于周转空档期时,生产和试验产生的各种危废,装入简易桶存放危废库待处理。领导责任人姜萍、曹忠富,直接责任人陈宗宝、陶学凤。 5、和菱作业区漆渣处理。自行集中归堆,一个月集中处理一次。提前一个星期告知综合部约定处理时间和吨位。领导责任人童德明,直接责任人XXX。 6、做好危废库管理。做到分类有序整齐堆放,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7、销售部送货车皖E——01960为危废处理备用车。领导责任人卢贤忠,直接责任人汪富仁。 三、处罚规定 1、活性炭未按时更换、登记台账,废活性炭未及时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扣款50元。 2、应急事故池水位超标的,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3、酯化废水未及时装桶和按规定区域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4、生产和试验产生的各种危废品未按责任界面第四项规定及时处置的,有关领导责任人发现一次扣款100元,有关直接责任人发现一次扣款50元。 5、和菱作业区漆渣未按规定归堆,未按要求与综合部约定处理时间,领导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 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 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 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

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

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自主验收怎么办?请加微信eprens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 批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审批类型证照核发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11]48号);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28条;6、《关于发布的 公告》(2009年第55号);7、《关于发布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8、《关于印发的通知》(冀环防〔2010〕330号);9、《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 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4申请条件及证明材料(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实施。 二、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润滑油;废油棉纱;废油桶/油漆桶;废铅蓄电池/普通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萤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详见附后的“危险废物清单”)。以上废弃物分别产生于车辆/设备的维修活动和办公活动中。 三、严禁把危险废物同一般的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在办公区、设备/车辆维修场所和工期半年以上的服务作业施工场所分别由行政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建造/配置盛装危险废弃物的桶、箱等供存放危险废物之用。专用桶、箱应给出明显标识。 四、盛装危险废物的桶、箱不能露天放置,其所在地表应予硬化,防止渗漏、遗撒造成对土地的污染。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活动/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在产生废弃物后及时收集并向专用桶、箱存放;在服务作业施工现场若产生以上危险废物应由作业人员用塑料袋收集送交所在客户单位,请他们代为统一处置。 六、收集的废机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可定期送交相关经销单位回收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收存到一定数量后由行政管理部送交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 七、相关部门对收集和送交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品名、数量应保存相关记录。 八、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由生产技术部和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检查。 编制:批准:日期: 附:危险废物清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照排查,本公司在服务作业施工、设备维修、办公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 1、编号HW08 废机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带这些油类的废棉纱、揩布、手套等); ⒉编号HW09设备清洗用废乳化液 ⒊编号HW10电力设备用绝缘油、冷却油等(含多氯联苯废物) 4、编号HW11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废油桶等); 5、编号HW12 含有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墨盒、废漆桶等) ⒍; 编号HW13 用溶剂、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来的树脂状稠杂物 7、编号HW16 感光材料废物(废光盘、废胶片、显影液、定影液等); 8、编号HW25 含硒废物(废硒鼓等); 9、编号HW26 含镉废物(废镉电池等); 10、编号HW29 含汞废物(废萤光屏、废萤光灯管等); 11、编号HW31 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等); 12、编号HW35 废碱:管道、设备清洗、出光、碱蚀、除锈(油)时产生 13、编号HW36 石棉废物(废车辆制动器衬片、废石棉绳/纤维等 14、废电子产品

国内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现状参考文本

国内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现 状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国内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现状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危险废物治理包括处理和安全处置两个方面。其目的 都是使其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工程上处理危险 废物的方法有:焚烧、热解、安全填埋、固化处理以及物 理、化学与生化处理等。据国家环保局统计,2006 年,全 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84 万t,其中52.2%得到综 合利用,26.6%得到安全处置,24.6%处于贮存状态, 1.8%被排放至环境中。2013 年,我国危废产生量降低 8.8%,为3157 万吨,但2014 年和2015 年两年,产 生量逐年上升,到2015 年底,全国工业危险废弃物产生 量为3976.1 万吨,同比2014 年增长了9.4%。2013 年,中国工业危废综合利用量为1700 万吨,同比降低- 15.21%,主要是因为危废总产量降低。2014 年和2015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管控,防 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及处置等活动。3.职责 3.1生产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的收集及入库;3.2分析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因取样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及入库;3.3 运营中心负责对入库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管理; 3.4行政中心负责联系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对危废品进行转移和处置。 4.程序描述4.1危险废物划分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溶剂废液、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和含溶剂废包装袋4.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流程 4.2.1 原料来料时含有废包装袋;4.2.2固定物料液化工艺产生废导热油;4.2.3脱水脱醇工艺产生废沸石(废分子筛); 4.2.4分析中心在产品罐和混合液取样检测时产生含溶剂废液;4.2.5生产设备检修清洁过程中产生含溶剂废抹布;4.3危险废物收集 4.3.1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设备操作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出现影响人身健康的危废泄漏事件; 4.3.2收集危险废物时正确使用器具,避免因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突发事故;

4.3.3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交至仓库,交由危废管理员进行保管,入库时填写《废物入库记录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4危废品收集点应存放充足的吸附棉、碎布等应急用品,作业员不定期查看应急用品的适用性; 4.4危险废物储存 4.4.1产生危险废物后应及时将废物转交仓库储存,产生部门不得将废物留存至一定量后再转交仓库,避免因储存不当发生事故; 4.4.2仓库设置专门危险废物储存点,废物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乱推乱放;4.4.3危险废物储存点应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标识内容清晰明了;4.4.4危险废物储存点地面应按要求设置围堰,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4.4.5危废储存点应用隔离栏进行隔离,隔离栏外围1.5M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避免发生事故时,救援人员无法出入救援,日常管理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废储存点; 4.4.6仓库储存的危废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危废管理员应与行政中心联系危废品转移处置工作。4.5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4.5.1行政中心根据公司危废品产生数量、种类及上年度危废品转移处置情况,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危废品转移合同,确保危废品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4.5.2行政中心接到危废管理员要求转移处置危废品请求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危废品转移处置;4.5.3供应商转移危废品时应填写《废物转移数量明细表》,内容包含废物种类、数量等事项,并经危废管理员、行政人员及转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4.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行政中心存档,以备查验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内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现状

国内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现状 危险废物治理包括处理和安全处置两个方面。其目的都是使其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工程上处理危险废物的方法有:焚烧、热解、安全填埋、固化处理以及物理、化学与生化处理等。据国家环保局统计,2006 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1084 万t,其中52.2%得到综合利用,26.6%得到安全处置,24.6%处于贮存状态,1.8%被排放至环境中。2013 年,我国危废产生量降低 8.8%,为 3157 万吨,但 2014 年和 2015 年两年,产生量逐年上升,到 2015 年底,全国工业危险废弃物产生量为 3976.1 万吨,同比2014 年增长了9.4%。2013 年,中国工业危废综合利用量为 1700 万吨,同比降低-15.21%,主要是因为危废总产量降低。2014 年和 2015 年,危废综合利用量都增长了超过 20%,到 2015 年底,综合利用量达到 2049.7 万吨。 (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 国内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情况主要集中在金属、废有机溶剂、废油和废旧家用电器等方面的回收上。金属回收工艺主要有还原、中和、沉淀分离、焚烧、浓缩结晶等;废有机溶剂和废油的回收主要有蒸馏、冷却等;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主要是拆解、破碎、 磁选、电选等物理方法。虽然我国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率达到了52.2%(因有很多危险废物未被申报登记,实际的综合利用率仅为 10%左右),但是目前我国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由于未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某些综合利用技术还导致了资源的再浪费和环境的二次污染问题。 (2)危险废物(预)处理技术 在最终处置之前可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多种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以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降低毒性,减小体积,减小对环境的影响,并尽可能综合利用其资源。目前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物理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固化/稳定和各种相分离技术等。固化/稳定处理就是将有害废物固定或包封在惰性固体基材中,使危险废物中的所有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包容起来,减小废物的毒性和迁移性,同时改善处理对象的工程性质,便于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化/稳定处理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前的必要步骤,通常用作填埋处理前的预处理。固化/稳定工艺主要用于处理其它处理过程的残渣物以及不适于焚烧处理或无机处理的废弃物,如含重金属污泥、石棉、工业粉尘、酸碱污泥、焚烧残渣等。化学处理即通过化学反应来改变废物的有害成分,从而实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置的形态。主要用于处理无机废物,如酸、碱、重金属废液、氰化物废液、氰化物、乳化油等,常用的技术有氧化还原技术、中和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利用生物降解作用来分解危险废物中的有机物,用于处理有机废液或废水。常用的方法有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曝气塘、厌氧消化、堆肥处理、生物滤池、稳定塘等具体方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 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9日向我厅提出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有关材料,我厅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依程序组织了审查。2016年3月17日,我厅向你单位下达《关于对岳阳县新开镇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湘环函[2016]93号),4月27日你单位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7月22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1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厅作出的湘环函[2016]93号《关于对岳阳县新开镇许氏碳酸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并责令我厅对你单位的换证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由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8月19日生效。 鉴于上述情形,我厅于8月19日、30日分别向你单位下达了《关于补正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湘环函[2016]34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的通知》(湘环函[2016]355号)并于8月31日组织了现场核查,你单位于8月24日向我厅提交了《情况说明》,且不配合我厅组织的现场核查。9月7日我厅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许告字[2016]1号)并于当日送达。同时,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等相关事宜。为此,我厅依法依程序对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9日向我厅提出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认为你单位申报资料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定手续不全,没有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XXX有限公司(章)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XXX 邮编 528XXX 联系人XXX电话X 法人代表XXX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制

一、单位及项目情况 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 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其平面布置如何,绘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现有的及拟建设的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个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主体设施,办公室和厂房位置。 四、厂房面积:(单位:m2)

五、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 七、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和措施 1、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主要措施 八、危险废物处理工艺 1、处理工艺流程 4、处理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 九、危险废物处置工艺

1、处置工艺流程 4、处置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

填表说明 1、申请领取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此“申请表”,不得以“无”、“具有某种能力”等系统语言填写;如不填写或无法填写,应详细说明理由。 2、“申请表”中如填写不下另加页并附说明。 3、“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填表说明: 项目(设施)建设日期:填写项目立项批复那一天,若未立项且未做可研,填写环评批复那一天。 项目(设施)运行日期:填写项目(设施)建成运行第一天。 危险废物经营服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填写经营危险废物服务地域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和名称。 经营方式:包括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放置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放置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贮存包括露天堆存、仓存、打包、散装、桶装等。 处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中有用物质进行回收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填写环评有关数据,利用企业未做监测的可不填。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编号”指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类别编号。 危险废物名称: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应表填写。 危险特性:指危险废物的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等。 废物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提供危险废物的单位,说明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和邮编。 鉴别标准与方法:填写标准号和鉴别方法。 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安全填埋和焚烧设施应填写地质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可不填。 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情况:运输车、船等工具要说明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运输人员要说明现场运输司机和搬运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主要措施:包括事故防范设施名称、数量和指挥系统人员的组成及主要的应急救援计划等。 利用工艺流程:绘制流程图并附说明。利用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先说明二次污染物的名称,污染物的产生量及浓度等,再说明对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所采取的防范设施和制度保障措施。 处置工艺流程:绘制流程图并附说明。处置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对二次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分析,再说明对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所采取的防范设施和制度保障措施。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22号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的通知 (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

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恶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3378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资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质量安全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质量安全部和物资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一、受理围 (一)《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所有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填报《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四)属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六)具有相应监测资质部门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的监测报告。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生产一个月后,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的监测结果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监测结果。 (七)企业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八)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我国危废行业概况总结

我国危废行业概况总结 1、行业管理 (1)危险废物治理行业规定 我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该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1)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管理体制 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妥善处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资质和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资质。 2)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分级审批 年焚烧1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利用列入国家级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前三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 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重新申领 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废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废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危废经营单位改变危废经营方式,增加危废类别,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废 经营设施,经营危废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 4)危废经营的日常监管机制 危废产生单位在转移危废前,须报批危废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 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并应当在危废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危废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废核实验收。接受单位应当将 联单第1联,第2联自接受危废之日起10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1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2联由产生单位在2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3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4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5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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