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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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干部职工的科学管理,塑造一支高效、廉洁的建设队伍,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县建设工作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职工管理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达到依法按章开展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干部职工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干部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行政处分;

(二)享有履行工作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干部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加班,单位可根据工作和财力情况,酌情给予补休和经济补偿;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带薪休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部分思想品德好、工作业绩

突出的干部职工,经批准,可离职学习或函授学习深造;

(五)对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按有关规定申请辞职;

第六条干部职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勇于奉献;

(五)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六)清政廉洁;

(七)保守秘密;

(八)团结同志,邻里和睦,家庭团结;

(九)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积极参加卫生扫除,自觉维护单位的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

(十一)勇于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章纪律

第七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政府和单位的言论,泄露秘密;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命令、决议、决定和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

(四)拨弄是非,诬告陷害他人;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要求、时限、程序报送信息资料;

(六)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集体资金;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单位和他人的利益;

(九)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单位形象;

(十一)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十二)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工作纪律;

(十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务。

第十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产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6)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7)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8)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下乡或参加本局以外召开的有关会议,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局办公室作好记录,如不汇报的,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职工出差或离职(函授)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函授)学习出差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按照组织人事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在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一)当年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当年内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的;

(三)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一)年内累计旷工在一天以上,事假超过7天以上,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因公受伤住院除外);

(二)年内受单位通报批评的;

(三)年内未完成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

(四)年内被他人举报,并有一定事实,但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参加县级以上先进评选,必须是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才能推荐评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给予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并起到模范作用的;

(三)积极主动向各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部门和信息网站撰写稿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成绩突出的;

(四)服从指挥,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理和集体组织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

第二十条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位管理制度、决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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