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kaoshi

一、判断正误

1、劳动法是保护劳工之法,劳动保障是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因此,劳动保障的对象即是劳动者。

1、×,劳动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条款凡是与集体合同条款不同的,一律无效。

×,低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无效;

3、集体合同对其终止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不再有约束力。

×,在特定情况下仍然有效;

4、凡是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

5、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这个合同可以不予执行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自由,意味着双方可以排除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自由签订劳动契约。

×,双方必须按照法律的强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工。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9、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酌情赔偿原则,而不是要求赔偿全部实际损失额。√

10、凡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具有就业资格。

×,具有劳动能力和人身自由、就业愿望。

二、名词解释

1、劳动权

2、最低工资标

3、养老保险

4、劳动法基本原则

5、劳动执法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的是(CD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补发津贴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BC )

A、深圳某个体服装生产企业非法延长劳动工作时间,为防止职工早退,企业将生产车间大门紧锁,员工进出必须山保安人员审查同意

B、刘某与—家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按月支付,后该外资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停发刘某3个月工资,声称三个月后连本带息补发

C、张某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感觉体力不支,萌生辞职念头

D、李某因工负伤,治疗期满伤愈出院后欲到一家工作条件较好的单位工作

3、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是(BD)

A、劳动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

4、在我国现阶段,(ACD )等具有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

A、企业法定代表人B、地方工会C、基层工会小组D、职工推举代表

5、下列人员中不能够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是(AB )

A、外勤人员

B、出租车司机

C、电脑公司软件设计人员

D、铁路巡检工

6、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三种情形(ABC )

A、法定休假日

B、婚丧假期间

C、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D、公休日

7、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下面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是(D)

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8、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的权利?( B )

A、调查权

B、决策权

C、处分权

D、检查权

9、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D )

A、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D、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10、用人单位在劳动方面的刑事责任有(ABCD )

A、重大安全事故罪

B、违章冒险作业罪

C、妨碍执行公务罪

D、强迫劳动罪

四、辨析题

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五、简答题

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的支付?

2.工资请求权的特点有哪些?

3.劳动合同的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

1、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为什么?(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为什么?(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某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作为本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某公司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1995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往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答:1、1995年受的伤,要看胡某所在地是哪里。工伤保险暂行条例于1996年1月1日实施,在以前受的工伤,其认定、赔偿的相关规定是由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实施的。

2、是无效的

3、看胡某的申诉期,如果申诉时间距受伤时间没超过一年,仲裁是不会受理的,而是要求其先申报工伤认定、鉴定;如超过一年,则受理,但依然会进行委托鉴定。

一、判断正误题

1、×,劳动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低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无效;

3、×,在特定情况下仍然有效;

4、×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

5、×,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

6、×,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

7、×,双方必须按照法律的强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9、ⅴ;

10、×,具有劳动能力和人身自由、就业愿望。

二、名词解释

1、是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权利,是劳动者这一特定角色主体享有的,是一种利益、资格、能力、自由。

2、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劳动

报酬。

3、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这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或补偿。

4、为劳动立法所确认或在劳动法制中蕴涵,体现和指导劳动法制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5、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惩处的活动。

三、不定项选择题

1、CD;

2、ABC;

3、BD;

4、ACD;

5、AB;

6、ABC;

7、D;

8、B;

9、AD;10、ABCD。

四、辨析题

1、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被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社会关系。

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区别:范畴: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

产生前提:前者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产生。后者是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内容:前者具有从属性。后者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联系:主体双方合意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制约。

区别:主体: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后者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

订立方式:前者双方合意,平等协商。后者合意并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程序;

目的:前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明确劳动基准规范;

内容:前者必备法定内容,可约定内容。后者明确劳动基准;

效力:劳动合同只能高于或等同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前者双方有违约都承担责任。后者只适用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年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或补偿。商业保险是指公民就人身或财产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当遭遇风险时获得救济。相同:属于保险的范畴。都具有抵御灾害、风险,转移风险的作用。

区别:对象:前者以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对象。商业保险以自然人为对象;

客体:社会保险的客体为劳动风险,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

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则是由用人单位、国家、个人三方负担,商业保险则是一般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机构的经营目的: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种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的目的,商业保险的运营机构为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保险原则: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原则,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劳动者和个人必须参加,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交纳保险费,商业保险则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是否参加保险完全自愿;

调整的法律: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和保障法调整,商业保险是由保险法调整。

五、简答题

1、(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应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正常的身体健康情况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情况: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五十的劳动报酬;公休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3)法定节假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2、(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的时间内,有效地完成用单位规定的任务,实现劳动过程,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2)工资请求权的转让受到限制

(3)优先支付工资的权利.

(4)工资请求权的救济程序特殊性,先仲裁,不服仲裁再诉讼。

3、劳动合同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主体适格: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劳动能力、人身自由;

订立程序经要约和承诺;

双方合意;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六、案例分析题

1、(1)有,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2)有,劳动合同订立应双方平等协商,自愿,此合同由用人单位事先印好。(3)有,婚丧假期应支付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职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合同期间劳动者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医疗费。

2、没有。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三种情形:劳动者过错、非劳动者过错、经济性裁员;

也可以由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只以自己利益为重,违反劳动法规定。

3、(1)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胡某的住院费、误工费及因公伤所产生的费用。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公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费。(2)无效,用人单位以此来免除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3)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支付胡某的因公负伤所需的费用。

劳动法律常识问题汇总

劳动法基本法律常识问题汇总 一、关于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何时签订? 劳动合同是入职就必须签订的。法律上要求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签订合同,否则即违法。不管员工是不是在试用期,只要去工作,在1个月内,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如何计算入职时间? 入职,是单位对你进行工作安排之日开始计算。 包括岗位介绍、岗前培训等均属于单位进行工作安排之日。 3·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没有固定的合同期,相当于过去的终身录用。 如果入职超过1年,单位还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在法律上,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主张权利,可以主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试用期 1·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定的。也就是说,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已完成一定劳动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关于离职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双倍工资 1、入职1个月内,单位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时间在法律上叫做“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单位需要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违法的惩罚。法律最多只支持11个月。法条可以参见《劳动合同法》10、14、82条。 2、双倍工资的追偿时间 是从当事人应知或已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般来说,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员工离职之日起算。 3、如何追要双倍工资 可以直接向单位主张,协商解决;或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二)关于主动辞职和被迫离职的问题 1·单位有没有权利开除员工 单位无权擅自开除员工,如果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是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所谓的“代通金”。 2·即使是单位做到了上述行为,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或是恢复不能,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 四、关于加班 1·只要员工加班,公司都要支付加班费吗?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23、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4、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5、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6、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⑵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⑶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⑷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7、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8、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9、劳动合同有哪几种合同形式?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汇编》

《最新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汇编》详细目录: 上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 一、综合性法规 二、劳动用工 三、劳动合同 四、职业培训 五、工资福利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争议 八、劳动保护 九、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下编人事政策法律法规 一、人事管理 二、行政监察 三、技术职称 四、工资福利 > 分类号相同的书 1. 劳动争议法律手册, ,人民法院出版社,7-80161-048-2,D92 2.509 2. 劳动就业工资手册,李春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D922.509 3. 就业·失业·培训文件汇编,张绍宗,辽海出版社,7-80669-163-4,D922.509 4.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劳动争议处理实用法规手册,邢星,中国方正出版 社,7-80107-056-9,D922.509 5. 劳动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中国物价出版社,7-80155-389-6,D922.509 6.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手册,郭克利,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 社,7-80167-404-9,D922.509 7.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规汇编, ,经济管理出版社,7-80025-881-5,D922.509 8. 就业促进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D922.509 9. 劳动政策法规汇编, ,中国劳动出版社,7-5045-1360-1,D922.509 > 作者编著的书 1. 财务会计违法违纪与法律责任认定实务全书,刘文华,中国物价出版 社,7-80155-156-7,D924.334 2. 税法律师信箱,刘文华,福建人民出版社,7-211-03871-3,D922.220.4 3. 名校考研专业课常考知识点,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300-03252-4,G643.6 4. 经济合同法学,刘文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7-304-00890-3,D923.6 5. 全国小学语文阅读教学获奖教案汇编,刘文华,语文出版社,7-80006-647-9,G623.2 6. 盘发造型技艺,刘文华,中国商业出版社,,TS974.21 7. 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刘文华,高等教育出版社,7-04-004095-6,D912.290.1 8. 新编经济法学,刘文华,高等教育出版社,7-04-004206-1,D922.290.1 9. WTO与中国法律的冲突与规避丛书,刘文华,中国城市出版社,,D92-51

劳动法律法规

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前,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以对工作日的规定为内容和基础,将其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形式;根据新的工作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划分为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工作环境。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按标准工作日(周)的工时长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缩短工时制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七小时、六小时或五小时等)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时制度。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不适合定时工作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需连续作业的工作;受自然条件或季节限制的工作;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而工作的时间,即平常说的加班加点。分为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允许延长工作时间两种。 休息休假方面,有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公休假日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假、年休假等。 解答来源:劳动工资司 2000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解答来源:劳动工资司 2000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解答来源:《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部发〔1995〕187号)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HR必备劳动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 目录 劳动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1)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4) 劳动合同 (74) 集体合同规定 (74)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8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84)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8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87) 劳动时间 (88)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8)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89) 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90) 劳动部关于贯彻 (9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94)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96)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98)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98)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99)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00) 劳动工资 (102)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 (10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02)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05)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108)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1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13) 劳动保护 (119)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20)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方案、主持词及讲话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方案、主持 词及讲话 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一、比赛日期 XX年8月26日下午,在焉耆县天河大厦六楼卫生局会议室举行比赛。 二、奖项设置: 此次知识竞赛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组织奖7名。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奖金设置 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600元 三等奖300元 焉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以下是参加人员名单。 1、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 刘小花、郑芳、张贞 2、焉耆县鑫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金勇、马月琴、田根红 3、新疆焉耆县荣达驾驶员培训学校: 马占林、孟芳、马世争 4、新疆红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孟思洋、丁丽、兰雅欣 5、焉耆县人民医院: 罗建辉、马婷、王可燕 6、焉耆县客运站: 韩春燕、巴都木才仁、杨燕

7、焉耆镇联防大队: 马永强、马伟、蔡智 8、中粮屯河焉耆番茄制品分公司: 马晓红、王兴霞、王丽丽 9、新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飞、杨晓琴、王能能 10、焉耆县宾馆: 马晓瑞、吕晓婷、高红艳 11、阳光劳务派遣公司 马明勇、马建辉、谢春燕 12、新疆福星建设有限公司焉耆二分公司张勇、师雷祥、席学英 1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焉耆糖业分公司罗雅文、严新华、张海芳

焉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议程 一、介绍知识竞赛活动的出席领导及参赛单位。 二、介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规则。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四、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获奖单位颁奖。 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使用指引 一、实体性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程序性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界定“劳动争议”的范围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超期限申请 (4)主体不适格 (5)仲裁机构重新裁决、当事人又起诉 (6)增加诉讼请求 (7)不属于法院受受案范围 (8)争议管辖 (9)争议双方同时起诉 (10)用人单位合并、分立 (11)与原用人单位争议的诉讼主体 (12)承包 (13)举证责任 (14)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 (15)赔偿金支付 (16)劳动合同延续、终止 (17)对裁决事项的部分进行起诉 (18)多个仲裁裁决相关诉讼 (19)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20)对用人单位决定的撤销、给付数额的变更 (21)不予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2)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 (3)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4)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受理 (5)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定金等问题的受理 (6)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受理 (7)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8)预先支付工资问题受理 (9)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纠纷的诉讼主体

(10)劳动派遣纠纷的被告确定 (11)同时起诉 (12)可不抗力 (13)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4)财产保全 (15)强制执行 (16)劳动合同优先于单位规章 (17)调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问题 (2)拖欠工资争议仲裁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3)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的纠纷受理程序 (4)劳动争议仲裁后是否可以依法起诉的问题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的起诉问题 (6)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后的起诉问题 (7)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 (8)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9)劳动争议仲裁一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10)涉及劳务派遣时被告的确定问题 (11)不服劳动仲裁而进行起诉的问题 (12)申请仲裁期间中止的问题 (13)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问题 (14)财产保全措施问题 (15)解除保全措施的问题 (16)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在劳动者请求时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问题 (17)调解协议的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 二. 再就业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下岗职工再就业,应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下岗职工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熟人介绍、关系不错为由,只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虽订立劳动合同却片面强调用人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劳动法》的。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无论哪种合同,劳动者都应注意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八种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4)解决劳动争议。根据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讲课提纲)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 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全部劳动

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 (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 劳动法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者 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2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 关于2015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说明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6-06-14点击次数:9131大中小关闭窗口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89元,其中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3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有关的社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将按此执行。 特此说明。 2016年6月12日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5.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6、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 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讲课提纲)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 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四)劳动执法的规化 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 (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 劳动法是实体容和程序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者 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容 五、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常见的劳动法知识点

常见的劳动法知识点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须制定与之配套的系列单项法律和法规,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系列单项法中,XX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XX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劳动合同法》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包含着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这些皆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2)《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厘清。《实施条例》将分

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 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 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 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 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 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 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 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 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自然人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 必须有劳动成果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选编 九江县劳动保证监察大队 二00七年六月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 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四、劳动保证监察条例 (19) 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3) 六、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25)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二) (30) 八、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 (33) 九、关于加大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治理的通知36 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刻和工资折算咨询题的通知38十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 区域的通知 (39) 十二、关于转发劳动保证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40)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2)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执法文书 (4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 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专门爱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爱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益、取得劳动酬劳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益、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进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舞和爱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制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榜样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安排: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知识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项目教育、施工队(班组)教育。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主要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介绍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施工环境,使之达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重新上岗、转岗应再次接受安全教育。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气候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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