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一、需求背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创业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融资和投资方式,给予创业者更多资金、资源和支持,有助于发掘和培育出更多的优秀创业项目。
然而,目前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周期长、风险高等因素,大多数商业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会避免或限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从而给创业者带来融资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引导资金流向创业投资领域,并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者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和服务。
二、设立目标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加强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和引导,促进国内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支持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平台等创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三、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一、基金规模和来源引导基金的规模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初期可设立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
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捐赠、金融机构入股等方式。
二、基金运营方式引导基金的运营方式可以选择政府与企业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基金,以及自主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等形式。
基金管理团队应由具有丰富投资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标准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应主要涵盖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环保能源等新兴行业,特别是对引进创新人才的创业项目进行优先考虑。
对于投资项目,应遵循基金的运作原则,秉持市场化规则,重点关注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标准,合理分散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基金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引导基金的投资期限应为3年至5年,考虑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效益,可以适时延长投资期限。
对于投资后的项目,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和培育之后,通过上市、并购、资产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可为基金提供保障和获得回报。
五、基金运营与管理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应建立规范、透明和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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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昆明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我市创业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期满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续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引导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研究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80649 投资决策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一、引言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的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投业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备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使其在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政府纷纷拟定并且出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此背景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显得极为必要。
二、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各国由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时间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导致了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相同和不同点可以找到属于他们各自的发展经验。
(一)融资担保模式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货币、质押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这种融资运作方式适用于信用体系已发展健全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参股支持模式参股支持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即为创业投资企业。
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的管理,确保子基金的投向,但具体的投资决策由各子基金独立决定,母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只起到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极大的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其他主要模式在各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中,除了融资担保模式和参股支持模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能归于这两类的模式。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实践分析与优化建议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实践分析与优化建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设立的一种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创业公司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在我国的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设立,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一、运行模式分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将基金交给专业机构管理;另一种是自主运营模式,由投资基金自身直接经营管理。
在实践中,委托管理模式常用于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自主运营模式则常用于社会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1. 投资成功率低在实践中,很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成功率较低。
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资本市场的经验和技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缺乏资本市场的经验和技能,导致基金经理可能无法准确评估市场和投资机会。
(2)项目筛选不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项目筛选时,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地区、关系等,而非真正的项目价值和市场前景。
2. 投资周期过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周期通常比较长,使得投资回报周期也相对较长。
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项目选择精益化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项目选择上可能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和分析,导致投资的项目可能在后期出现问题,从而降低了投资回报率。
(2)资本运作不流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资本运作方面的问题也是影响投资回报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优化建议1. 提高投资成功率在项目选择上要更加注重尽职调查和分析,对项目进行更为精准的评估,同时加强对基金投资经理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投资技能和经验。
2. 缩短投资周期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加强资本托管和管理,使资本运作流程更为流畅和高效。
同时,在投资筛选中更加注重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创新性,加速基金的投资回报周期。
3. 强化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押题宝典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押题宝典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反向)尽职调查资料内容中,不属于一项是()A.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B.团队成员信息C.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和重要制度D.历史基金或项目业绩【答案】 B2、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该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
A.Ⅰ、ⅢB.Ⅱ、Ⅲ、ⅣC.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D3、境外直接上市模式路径相对简单,但由于严格的财务状况要求,此模式更适合于()A.小型国有企业B.小型民营企业C.初创民营企业D.大型国有企业【答案】 D4、(2017年真题)管理人应当指定至少()名高级管理人专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对机构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A.1B.2C.3D.4【答案】 A5、下列关于公司财产清算顺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B.支付清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职工的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C.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分配公司剩余财产D.缴纳所欠税款,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答案】 A6、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说法,说错误的是()。
A.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B.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1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D.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答案】 A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利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等进行分类公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宁政发[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3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第三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市级财政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
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赤政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5月11日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是充分利用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的投资,并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与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担保、抵押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拆借、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五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市本级财力状况,按行业设立引导基金,每支引导基金初期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但同一行业或领域不能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大政办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近几年国家和许多省市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以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指导意见》,使我国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开始进入规范、有序、快速的发展阶段。
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已成为明确的政策导向。
200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 [2009] 2743号)。
2011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1] 668号)。
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已在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
《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许多省市陆续设立了地方引导基金,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创业投资领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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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在扶持
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融资担保。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
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
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
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
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
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
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七、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遵循本指导意见进行设立和运作,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逐步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