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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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为创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兑现原则(一)以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为依据,按项目产业类别,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和组织给予服务费。

(二)单个项目只兑现一次招商引资服务费,不累计、不叠加。

二、兑现对象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对象是指为工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

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三、兑现条件(一)引进项目包括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工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必须是引入武隆区外的资金。

(三)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达到协议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单个总部经济项目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四)超出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项目,以及超过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予兑现服务费。

最新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最新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总则(一)为了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动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遵循“加快工业化、建设大城市、全面奔小康”的工作思路,结合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运用WTO规则,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是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涪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涪陵区境外的国内其它区域投资者来涪兴办的企业(含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财税政策(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在符合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可再享受两年地方分成部分全返、第三至四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50%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外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市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和上市情况进行认定,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财政补贴和奖励第四条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条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七条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三)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时间第八条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

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1);(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四)市金融办或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一、投资领域(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和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审批(二)外商独资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鼓励类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且符合国务院批准下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项目,其合营合同、企业章程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工商登记(三)外商投资鼓励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确定投资形式,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四)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重组。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免收开业登记费。

(五)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或概括性的行业用语。

外商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六)外商以带资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对内资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资比例达到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税收(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法制办已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168号政府令)有关规定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审查,并准予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7]37 号),现正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四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其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财政部认定,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和确认。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背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招商引资成为了各地区、各企业考虑的重要问题。

招商引资不仅可以促进集聚区域资源,形成产业聚集,还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和税收等方面的贡献。

然而,由于竞争激烈,招商引资难免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制定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方案一、奖励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招商引资的企业,包括在本地投资的企业、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投资企业和在本地投资的项目等。

二、奖励内容1. 资金奖励根据投资规模和发展潜力,对于获得核准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根据项目不同,奖励资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5%•二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三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1%2. 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于投资额较大、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优惠,建议优惠措施如下:•土地使用期限不低于50年•免征土地出让金,优先分配闲置土地资源•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再生产业项目,可给予更多的土地使用期限和优惠政策3. 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对于符合特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或免征•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到的协作企业,可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三、申请方式及条件1. 递交申请申请者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投资企业信息及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公司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址证明等相关证件•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信息2. 审批程序•申请提交后,要经过资格、技术、环保、财务等多个环节的审核,保证审核准确和公平•审批过程中,要与投资方及其协作企业充分沟通,策划用地方式、把握税收政策、确定奖励方案等•审批通过后,须明确相关责任及细节条款四、实施效果预期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将产生以下效果:•刺激企业增加投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的形成,形成更完善的产业链条结论本方案旨在为提升企业招商引资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作出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0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0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由地方政府为鼓励当地经济发展而出台的政策措施之一。

招商引资是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当地投资,刺激经济发展,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以鼓励企业来投资兴业。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通常包括财政给予的各种奖励措施,如税收优惠、资金补贴、土地优惠等。

这些奖励措施不仅能够吸引大批外来资本流入,从而激活当地经济发展,同时还能够为当地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

并且这些奖励措施还能够促进当地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带动就业、创新等方面的优势。

首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该地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希望在全国各地寻找投资机会,寻找更好的发展空间。

面对激烈的竞争,地方政府必须积极制定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当地投资,增强当地的经济实力。

其次,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也可以促进当地企业发展,带动就业和经济创新。

当地政府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的时候,往往会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在当地进行投资。

这些奖励措施能够降低企业的开支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当地就业机会也会增加,创造更多的财富和增量税收。

最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在完善当地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的时候,当地政府通常会选择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方向作为发展重心,吸引针对性的企业进行投资。

这不仅能够促进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更能够引入新兴产业和高端技术,推动当地产业的转型升级。

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优化,当地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也会逐渐得到提高。

总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政策,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激活当地经济的增长点,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

当然,政策制定需要慎重考虑,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和滥用的情况,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招商引资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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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
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
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
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
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
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
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
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
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
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
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
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
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
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
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
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
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
部门优秀干部。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
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渝府发〔2003〕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
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
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
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
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 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
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
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
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 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
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市外经贸委备案;属于区县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
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
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
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外经贸部门查验符合奖励
条件的,中介方持外经贸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 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
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
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
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
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
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县(自治
县、市)或开发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奖
金。

(四)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的,其奖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应付奖金的50%,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
支付应付奖金的50%。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六)支付期限: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到位外资后,
支付应付奖金的80%;第二次为引进的项目全部到位外资后3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
奖金的20%。

第十条 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
税。

第十一条 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委托协议到重庆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投诉
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
诉中心督促应支付奖金的单位兑现。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弄虚
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引资按国际惯例
实行代理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
佣金。

第十三条 中介方按照第十二条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办法领取各类招商引资奖金。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奖励标准按
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付款方式在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对引进外资的奖励,对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奖励,各区县(自治县、
市)和开发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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