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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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归纳1、⾏政法的基本原则⾏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政法规范之中,指导⾏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们对⾏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⑴普遍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政⽴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政法的基本⽭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个国家当时的⾏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A、揭⽰⾏政法的主要⽭盾和本质;B、界定⾏政法发展的框架和⽅向C、指导和约束⾏政法的制定、解释、适⽤D、确保⾏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性E、弥补⾏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六⼤原则:⼀、⾏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政主体在⾏使⾏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使权⼒的⾏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切⾏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致的⾏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效原则(要求⾏政机关本⾝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效。

)内容:(1)⾏政主体的⾏政⾏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政⾏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政⾏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4)违法⾏使职权的⾏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益的⾏政⾏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2、向相对⼈说明⾏为的依据、利益;3、听取相对⼈的陈述、申辩;4、与⾃⾝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后为相对⼈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包含的⼦原则:1、⾏政公开原则:⾏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与原则:⾏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与其他利害关系⼈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绝对保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 家机关都不能行使。
相对保留: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 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 罚权。
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 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 来实施。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 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 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 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 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 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三项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 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 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职权 来源于法;(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法无 授权即禁止”,行政不得自我设权。(3)越 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优先 于所有其他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优先实质上体现 的是法律的位阶关系。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 具体的行政活动,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活动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所有的行政活动均适用法律优先 原则,没有例外。

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节⾏政法的概述 ⼀、⾏政法的概念 ⾏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是调整⾏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的监督⾏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政主体⾏使其职权⽽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法渊源包括⼀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政法的⼀般渊源,包括:(1)宪法。

(2)法律。

(3)⾏政法规、地⽅性法规与⾃治条例、单⾏条例。

(4)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

⾏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政机关的解释、地⽅国家权⼒机关的解释和⾏政机关的解释。

(2)国际条约与协定。

⼆、⾏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政法的特点 1.⾏政法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2.⾏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起,并往往共存于⼀个法律⽂件之中。

(⼆)⾏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政权的存在、⾏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政法治原则的另⼀个重要组成部分,指⾏政⾏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由裁量权的存在。

它要求⾏政机关必须合理地⾏使⾃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政应急权⼒同样是⾏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第⼆节⾏政法律关系 ⼀、⾏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政法律关系是指⾏政法调整的具有⾏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2)意志的单⽅性。

(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性和不可⾃由处分性。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杜宝群、李宝琴、杜玲红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龙泉寺派出所户籍登记争议案



杜宝群、李宝琴系夫妻关系,杜玲红系二人之长女。杜宝群系劳动合 同制工人,于1988年转为居民户口;李宝琴于1980年接替其母工作, 同时被转为居民户口;其女杜玲红1982年5月8日出生,于1982年8月 29日报居民户口。1991年5月杜、李夫妇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超计划生育二胎,被双方所在的单位开除公职。 1990年11月16日,双方所在的单位根据(88)京政农93号文件的规 定,针对二人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躲生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改 变二人的户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龙泉寺派出所于1992年4月15 日对二人作出了非转农的变更户别的决定,根据户籍管理中未成年子 女随母亲的惯例,同时将杜玲红的户口也作了非转农的变更。 杜宝群、李宝琴和杜玲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 败诉。

行政法简答题及论述题个人归纳

行政法简答题及论述题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源则行政法的基本源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拟定和推行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大要,反响着今世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看法。

行政法基本源则的特点:⑴ 宽泛性。

行政法的基本源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督查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是产生其他详尽规则和原则的规⑵ 规范性。

行政法的基本源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范。

有直接的拘束力⑶ 特别性。

反响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实质。

⑷ 时代性。

集中反响一个国产业时的行政法治精神看法。

⑸ 基础性。

反响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看法。

意义:A、揭穿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实质;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C、指导和拘束行政法的拟定、讲解、适用D、保证行政法律系统的完满性、一致性E、填充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六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权益、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要要获取法律的授权,并遵守纪定权限、程序规则,而且要对执行权益的行为肩负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1) 法律优位原则(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抗争,行政机关只有不推行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吻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益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推行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自己的职官僚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定吻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定达到凭据充分(4)违纪执行职权的行为必定肩负法律责任二、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定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见告相对人;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照、利益;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争论;4、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5、事后为相对人供应相应的营救程序等包括的子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该主动也许依照相对人的申请公开也许使其认识相关政务活动的状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加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准时,应该听取公众建议,特别是应该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也许争论。

行政法简答及论述

行政法简答及论述

历年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2.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某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7.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8.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9.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解读

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立我国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直至在 20世纪 80年代,才开始建立和发展,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前尚未完全定型,正处在进一步的形成、确立过程中。

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初期,即 20世纪 80年代初,行政法学者大多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混同起来。

到 80年代末, 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较过去深入了不少。

1989年出版的全国第二本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项,显然突出了法的特色,将法的原则与政治原则区分开来。

之后, 90年代的行政法著作大都采用此说,但也有学者将之发展为四原则、六原则的。

其实,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两原则说、四原则说、六原则说,尽管在称谓和内容上有若干区别,但共性是主要的。

它们之间的区别更多地是形式上和表述方法上的。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治原则 (rule of law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行政公正原则 (fairness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下面前三点是实体公正的要求,后三点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政法英杰,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公开原则 (openness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

这是 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体现在“政府公开” 、“行政公开” 、“情报自由” 、“政府在阳光下” 、“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后中,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程序法》、《政府会议公开法》、《政府规章公布法》、《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明确其法律依据和目的 ,确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行政行为应具有合理动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合理的动机,不得 因个人偏见、恶意或不当利益等因素而作出不公正的决定 。
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全面考虑与行为相关的各 种因素,包括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确保决策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
02
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的内涵与要求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不得违反或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定。
违反合理性原则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无效
如果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合理性原则,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行政 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
如果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损失,行政机关 需要依法进行赔偿。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行为的作出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过失,相关责任人需要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
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行政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的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 过、降级、撤职等。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它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是行政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

下面分别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合理、合情、合法律。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公正。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

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

效率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高效、快捷、便利、高效。

效率原则是行政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

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

责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负责、守信、尽责、负责。

责任原则是行政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

总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它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答案

期末复习小册子中的论述题归纳一、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份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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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是对以下法律制度原则的概括和总结。

如,对《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许可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加强监督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应急中的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原则,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

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

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

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

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2003年卷四第7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

合法行政原则至少在司法考试以来已考过四次:一是2003年论述题谈谈对南方大城市交管部门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二是2003年卷四第7题第四问“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

三是(2005—二—80—多):”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

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当选B,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没有明确授权即构成违法!
四是2007年卷四第七题乙题中的第三种情形,法律不可能授予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收回已生效的许可的职权,国土资源部门为此而收回以发出的许可证既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也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当然,对2006年的行政法论述题仍可以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加以阐述。


如果出选择题考查行政合法性原则,错误选项、干扰项的设计通常为以下例题中的三个错误选项:例,《海关法》第85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广东珠海市民刘某携带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微型摄录机去澳门旅游,被拱北海关检查发现,拱北海关对其作出没收摄录机的行政处罚。

以下关于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行为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的行为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B. 为了让行政机关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应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行政职权
C. 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的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因而是合法的,应予肯定
D.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中的职权法定的要求,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的行为是违法的
答案【A、B、C】。

A、B、C表面上正确,实为干扰项,均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只有D选项正确,海关可能具有“没收”的法定职权,但法律没有给海关对“个人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这种行为设定没收的职权,而只设定了行政征收——责令补缴关税,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两项职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注意《行政复议法》第9条、31条的规定,即反映了这一精神。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期限的一再缩短也体现了高效便民的思想。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

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

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

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既要能从论述题角度加以论述,也应能从选择题角度回答!还要能从案例简析题角度回答!如2003年卷四第七题第四问,也是考查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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