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的通知-吉农机字[2009]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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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的通知(吉农机字[2009]107号)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按照“全国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决定在全省对部分财政补贴农机产品进行质量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1、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2、全面、深刻反映调查产品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强化“三包”服务。
3、通过公布调查结果,扶持优质产品,打击伪劣产品,为农民提供消费警示和购机指导,为促进农业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调查内容1、调查产品:深松机械、联合整地机械、玉米收获机械。
2、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程度进行调查。
3、可靠性调查:对在用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4、适应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对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5、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范围重点调查区域: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双阳区、舒兰市、公主岭市、梨树县、双辽市、前郭县、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敦化市、东丰县。
其他地区也要根据本地特点开展好调查工作。
四、调查对象1、随机走访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组织;2、在农机经销企业中调查、查验;3、各市(州)、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投诉站及推广站工作中掌握的情况。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吉农机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12号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更好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省农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省及市(州)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核验工作,按其工作分工实施。
第二章产品核验第五条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三)购置产品的发票;(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察看。
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二)审核。
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三)检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为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耕作制度改革,增强农业生产发展后劲,实现粮食稳产高产、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省政府决定2014年在全省继续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
现制定《2014年全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6月10日附件:2014年全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的有关部署,2014年我省继续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
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年深松整地任务,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快深松整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耕作制度改革,增强土壤蓄水保墒能力,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产高产。
二、目标任务2014年在全省实施旱田高标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600万亩,其中,苗期在玉米宽窄行种植地块实施深松200万亩,秋季实施深松400万亩。
三、补贴原则、对象、标准和方式(一)补贴原则政府推动、补贴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补贴到户,先干后补,定额补贴,公开透明;向粮食主产区、粮食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高光效种植、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区以及黑土地治理、秸杆还田试点县倾斜;优先安排整乡整村整屯推进,大面积实施深松整地的地区。
(二)补贴对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并自愿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民(包括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和农业种植合作社。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追加下达2020年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22〕5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追加下达2020年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资金的通知正文:---------------------------------------------------------------------------------------------------------------------------------------------------- 关于追加下达2020年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22〕5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机发〔2020〕26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2020年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吉农机发〔2021〕29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追加指标分配意见的函》(吉农机函〔2022〕1号),现追加(追减)你市(州)、县(市)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资金(详见附件)。
收入列“1100408城乡社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因该项资金涉及国务院大督查整改工作,各市县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衔接配合工作,根据农业(农机)部门提报的资金申请,务必于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完毕,并于1月22日前将补贴兑付情况形成正式报告报省财政厅。
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前期已垫付补贴资金的市县做好处理。
附件:1.追加2020年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分配明细表2.吉林省受灾农作物收获机械省级补贴绩效目标表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结束——。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5年第03期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
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
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
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一)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
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
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国有机农业网时间:2015.02.15 来源:有机农业近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在此编辑撷选了,以便广大读者详细了解。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
补充: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2.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
补充: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2.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补充: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
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注意: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
于文波巡视员解读《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于文波巡视员解读《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农业》
【年(卷),期】2015(0)7
【摘要】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3月26日在吉林省政务大厅3楼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农委巡视员于文波解读了《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吉林省农委农机处处长郑建东,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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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财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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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
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
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
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一)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
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
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
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
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见附件1)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
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
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
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
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总体操作程序如下:1.购机补贴对象到当地农机部门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县级农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县级农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各实施县(市)应根据省里的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补贴工作流程。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
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要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我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
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
要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级政府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
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具体程序和由各实施县确定。
县乡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补贴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
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部分市辖区未单独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的,由市级政府统一负责)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30日前分别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
2015年12月12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