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交建管〔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交建管〔2017〕16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7年1月23日经2017年第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公路设计信用评价行为评定标准2.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4.不良投标行为扣分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号第11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吉林省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24•【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1.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军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车辆)。
涉外运输和省际间运输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包括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不含城市公共客运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机动车(不含农村拖拉机、柴油机、农用汽车等动力机械车)维修及各种形式的配件销售、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道路运输分非营业性运输和营业性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及企业厂、矿区内各生产环节用车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
其他运输均为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车辆应悬挂“营运”标志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条道路运输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待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为骨干,国营、集体和个体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第二章运输计划管理第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制定全行业运力、运量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对新增车辆实行额度管理,保持社会总运力与总运量的相对平衡。
第八条凡需购置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车辆。
否则,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签发经营证照和营业执照。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县(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中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推进“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与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发放。
完善从业人员自助端和手机APP,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申报、网上预约考试、网上证件补换申请及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继续教育、网上诚信考核签注等功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吉交办[2007]18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的通知(吉交办[2007]187号)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厅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的精神,加强政府机关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按照省政府《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交通行政职能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执政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全面提高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吉林发展由“快走”变“快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要转变观念,破除官本位、权利本位思想,破除注重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等错误的管理思维方式,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强化服务本领、增强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
(二)理顺政府职能,提高运转效率1.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解决多头执法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指导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全省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运营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吉交公联[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97号)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二00四年六月九日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
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附件)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16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统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部门形象的客观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社会管理职责,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但执法形象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影响交通运输和谐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只有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凝聚力的重要载体。
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坚强保障。
以交通运输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的执法形象建设,体现了“三个服务”的价值选择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
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核心价值、执法理念、执法文化的认同感,有利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价值观,更好地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体系。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做好“三个服务”、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三个服务”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通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践行“三个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统一的外观形象有利于开展外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作风和纪律,增强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塑造交通运输服务型行业的新形象。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5.29
•【字号】吉交发[2015]39号
•【施行日期】2015.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
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交发[2015]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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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工作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16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统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部门形象的客观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社会管理职责,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但执法形象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影响交通运输和谐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只有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凝聚力的重要载体。
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坚强保障。
以交通运输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的执法形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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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三个服务”的价值选择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
加
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核心价值、执法理念、执法文化的认同感,有利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价值观,更好地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体系。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做好“三个服务”、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三个服务”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经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践行“三个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统一的外观形象有利于开展外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作风和纪律,增强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塑造交通运输服务型行业的新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统一标准,提升形象。
按照交通运输部确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实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志和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饰,统一执法场所外观。
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人员服装、场所外观统一。
(二)强化管理,提高素质。
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吉交体法〔〕29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
作的通知》(吉交法〔〕141号)和《吉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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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