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反倾销制度的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一、合法性问题的法学思考反倾销是一项正当的贸易保护措施,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治和经济的操控,甚至滥用情况。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律思考。
(一)反倾销滥用问题的审慎运用(二)合理有效的产业损害分析在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时,应先进行良好的产业损害分析,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进口产品导致本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在产业损害分析中,不仅要考虑调查对象的情况,还要全面、客观地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避免引发其他国家的反制和贸易战。
在制定产业损害分析方法时,应考虑到其科学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等因素。
二、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问题的法学思考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有时会受到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当涉及到双边或多边关系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特别是即时和有效地获取和交换信息。
为了保持其公正和客观性,反倾销调查和裁定应根据证据和法律标准,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和最佳实践,避免被当做对某一个国家的报复行动。
(二)推动规则的建立和更新要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学习、研究和实践,积极参与其制定和更新进程,在国际贸易规则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利益,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的进程。
在合理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同时,积极寻求多边合作,不断扩大合作伙伴的范围,为在全球化时代平等、公平、开放、包容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发展本国经济和保护本国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三、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权益问题的法学思考反倾销调查直接涉及到被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准入,对被调查对象的正当权益产生影响。
为了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学思考。
(一)建立公正透明的调查机制我们应该建立公正透明的调查机制,保证对被调查企业及其知情人的充分披露、听证和申辩权,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应该以证据为基础,依据公平、透明、客观、科学的调查机制而来。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摘要】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问题时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不足等。
为了加强我国的反倾销应对能力,需要立法上的加强,程序的完善,调查力度的增强,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
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紧迫性,以及法学思考在反倾销工作中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法学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完善反倾销制度,提高我国的反倾销应对水平,有效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法律体系、立法、程序、调查力度、国际合作、惩罚力度、紧迫性、法学思考1. 引言1.1 反倾销制度的背景反倾销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结束后的国际贸易秩序重建时期。
由于战后经济复苏速度不一,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品的冲击,开始采取保护性贸易政策,其中包括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制度的本质是以国家为单位,通过征收加征关税或其他非关税措施,对进口低价倾销产品进行惩罚性处置,以保护国内产业的正当权益。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反倾销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手段。
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链的日益复杂化,反倾销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2 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不足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在反倾销法律体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反倾销工作的各个环节。
反倾销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缺乏对新型贸易形式和新型倾销行为的规范,导致一些倾销行为难以纳入反倾销范畴。
反倾销法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程序繁琐、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影响了反倾销工作的实施效果。
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我国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倾销形势和更加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反倾销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倾销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之一,它对国内产业和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倾销行为,各国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对我国来说,如何加强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至关重要。
我国应加强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立法上,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学习他们在反倾销领域的法律规定,做到立法精细化、专业化,从而更好地应对倾销行为。
我国应提高反倾销调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对于倾销行为的调查,需要有专业的人员与机构进行,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我国还可以通过加强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调查活动,以提高调查效率和减少重复调查的情况,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
我国还可以注重加强对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监督与评估。
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还需注重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政策。
我国还可以加强对反倾销措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对于倾销行为,很多企业和民众并不了解,有必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大众对倾销行为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加强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反倾销意识和应对能力。
要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需要加强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反倾销调查的效率和公正性,注重对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监督与评估,以及加强对反倾销措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可以更好地应对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发展。
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指企业向国外市场销售产品时,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反倾销制度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等。
然而,倾销制度并非没有问题,以下是我对反倾销制度的一些反思。
首先,反倾销制度可能导致保护主义情绪的高涨。
一旦国家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行为,形成贸易战或贸易争端。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主义的情绪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对所有国家都不利。
其次,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商品价格上涨。
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进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市场供应紧张,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购买力。
此外,反倾销制度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企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然而,倾销制度可能会让企业依赖于政府扶持,而不是自身的竞争力。
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将是一个隐患。
而且,反倾销制度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证明工作,这需要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尤为如此,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反倾销调查,并可能因此被排除在贸易市场之外。
最后,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
企业可能会利用反倾销制度来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虚报成本或其他手段进行“反倾销”。
这会造成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更加重视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贸易体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和扶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增强竞争力。
此外,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避免贸易战的发生。
只有通过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才能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反倾销的相关思考与意见

反倾销的相关思考与意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反倾销作为一种针对贸易摩擦的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反倾销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反倾销的定义、目的、实施机制、影响等方面进行相关思考与意见的探讨。
一、反倾销的定义与目的反倾销,指的是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对进口商品制定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税等。
其目的在于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然而,反倾销的本意是保障国内产业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的影响。
部分国家把反倾销作为一种保护主义手段,对其他国家进行不公平竞争。
反之,受到贸易限制的国家也可能采取报复性措施,导致贸易互胁和“贸易战”的爆发。
二、反倾销的实施机制反倾销的实施机制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是由本国的贸易部门或国际贸易调查机构提出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启动反倾销调查,即检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现象。
2. 就倾销进行初步决定,即确定是否需要对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3. 在初步决定后,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一步调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
4. 针对倾销进行调整和计算,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的实施对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如果反倾销措施过于严厉,将严重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反倾销的影响和应对正如前面所述,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根据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同而异。
1. 对贸易双方的影响由于反倾销的实施,进口商品价格上升,贸易双方的利益受到了牵连。
商家在进口商品中获得的利润可能会大幅减少,而进口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也可能受到影响。
2. 对国家和全球贸易的影响反倾销措施不同程度上限制了进口商品的发展,影响了国家和全球贸易发展。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一、法律基础的完善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第一步是完善法律基础。
我国《反倾销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依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需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在完善法律基础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反倾销调查程序。
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明确反倾销调查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调查、立案、复审等关键环节上,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对反倾销调查的监督。
监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反倾销调查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调查的救济机制。
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调查结论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应当有权利寻求救济,包括申诉、诉讼等。
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反倾销调查救济机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实施的规范化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第二步是规范法律实施。
在反倾销调查中,法律的实施规范性十分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律实施,才能够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规范法律实施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规则。
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规则。
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调查,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规定。
应当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
反倾销调查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调查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应当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调查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应当注重调查的公开透明。
反倾销调查是一项涉及企业利益的工作,因此应当保证调查的公开透明。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查的进展情况和调查结果,让企业和公众了解调查的真实情况。
应当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限,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反倾销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商品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该国商品对本国的冲击。
反倾销调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对另一国的出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对本国企业造成了损害,并确定反倾销措施的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是指一国为应对另一国的倾销行为,出口商品对本国产业形成冲击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基本包括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的暂停。
我国反倾销工作起步较晚,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国家之一。
然而,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我国在法律制度、调查手段、方法标准等方面的不足还比较显著,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难点。
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我国反倾销调查需要完善具有稳定性、预测性和透明度的立法机制。
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
但由于受到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快速变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范围和广度也在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完整、透明、协调、系统化和高效的反倾销调查中心,推动反倾销调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从调查手段方面看,我国反倾销调查需要加强创新,提高调查水平和质量。
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主要依赖征求意见、询问书、经核实、终裁等方法进行,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调查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差异以及与受调查企业的协议和理解有关或互不关联等因素,容易导致反倾销调查结论偏颇和被质疑,也需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和质量控制。
从方法标准方面看,我国反倾销调查需要加强方法论指导,提高方法论水平和贡献。
反倾销调查涉及到工商、统计、经济、财务、法律、信息和数据等多个领域,需要使用多种方法,以便在不同方面获得证据和结论。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反倾销调查的基本方法论指导和科学规范。
例如,需要加强反倾销调查中数据分析的质量和专业性,完善反倾销调查的体系和标准,采用更加科学、全面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正、合理、透明和科学性。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不断抬头,反倾销也成为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围绕着反倾销展开讨论,探究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反倾销的概念和形式反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拥有不同价格优劣的制造商在同一市场进行销售时,由于价格优劣差异而使得某一品种成为贸易壁垒,从而限制了相应国家或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
反倾销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补贴、商品质量设置、汇率调控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
而且,反倾销措施所涉及到的产品、数量、比例等方面,也要严谨的进行评估。
二、反倾销存在的问题1. 人为制造的市场不公平竞争。
如果一个国家支持其本国制造商的市场行为,那么同产品的其他国家制造商可能受到排斥或被迫拥有不利的销售条件。
这样的不公平竞争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损害其他制造商的利益,进而破坏整个市场的竞争格局。
2. 标准缺乏统一性。
为了制定出合适的反倾销政策,需要将国内外标准统一起来。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标准缺乏统一性,这使得反倾销政策良莠不齐,进而增加了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重复的调查和行动。
反倾销的立法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国家往往对同一类产品进行多次调查和行动,这使得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也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关于完善反倾销机制的建议为了克服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完善反倾销机制,我们可从以下三点进行探讨:1. 加强国际合作。
在制订反倾销政策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秉持着公正、公正、公正的原则,避免在制定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携带国家、地区甚至个人意愿,而导致失衡或者不公平的现象。
加强合作,也能够减少冗余信息,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 对市场和制造商进行严格的评估。
在反倾销的实施中,应该对市场和制造商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充分了解该产品的市场特征和制造环境,并通过批量采购等方式来推进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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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从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开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反倾销立法实践以来,我国反倾销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对于以前的反倾销立法更是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在更深层次上的发展,且我国反倾销立法时间较短,反倾销实践较少,也逐渐暴露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不足。
加强和完善反倾销立法工作,既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要求,也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的要求。
【关键词】:反倾销立法立法不足立法完善一、倾销的概念及分类倾销,英文为Dumping,《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解释:”to sell abroad at low price goods which are unwanted in the home market.”即向国外市场倾销国内市场已经饱和的商品。
《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为: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国内学者也对倾销给过不同的界定,如“倾销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市场上的价值出售商品,从而对被倾销的国家造成损害的行为”[1]“倾销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只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倾销通常是指一国出口商将某种商品以低于出口国[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58页[2]曹建明《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1]但最权威的概念莫过于《关税和贸易协定》(GATT)第六条的规定:“将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的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反倾销的定义与《反倾销条例》基本一致。
美国学者各布·瓦伊纳根据时间的长短和对国际贸易的不同作用将倾销划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并分别对待。
[2]1、偶然性倾销又称突发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商品的过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低价处理大批库存商品的行为。
2、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等占领市场后在施行垄断高价的行为。
3、持续性倾销。
又称长期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长期或永久的向海外市场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针对以上三种类型,专家态度不尽相同。
对于第二种,意见基本[1]吴益民《国际经济法—理论∙实务∙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6,第273页[2]李小北【日】池本幸生主编《反倾销案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8第9页一致,由于其给国内工业的损害远远超过消费者所得利益,应给受到抵制和制裁。
对于第一类突发性倾销,部分学者认为该倾销是暂时的,造成的损害也是暂时的,消费者却得到了好处,因而不应抵制。
另一部分认为这种形式的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最大,会对依赖于国内市场的进口国工业造成灾难性后果。
对于第三种倾销部分意见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却从中可以长期获利。
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策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国内需求,剩余的生产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厂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倾销。
因而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进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故应适用反倾销措施加以抵制。
[1]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及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紧迫性(一)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历程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
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1]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该条例集反倾销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它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及听证程序的问题。
[1]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同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自2001年1月11日起执行。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根据形势需要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至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核心,加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颁布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的与反倾销有关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家经委、外经贸等调查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措施而制订的共同形成了我国反倾销法律渊源。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不足然而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时间短,经验还不丰富,各项规则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将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同WTO反倾销协议、美欧等先进立法相比较,仍会发现许多不足。
1、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承载我国的反倾销主要制度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是由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为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1]刘静《欧盟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应对策略》载《法律适用》2001.8月总185期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这种行政法规作为反倾销主要规则的立法模式不足之处在于(1)权威性不足效力低。
我国的法律渊源中,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效力均不及法律。
一方面对于反倾销这样影响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问题,以行政法规调整权威性不足,难以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充分有效的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
[1]另一方面,影响反倾销法律执行效果。
当反倾销制度与有关法律抵触时可能部分或全部失效。
(2)执法机关不宜自行制定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来源于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的草案,法规的执行机关同时又是其制定机关,一方面会影响规则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备的国家的做法不符。
[2]2、反倾销实体法上的不足(1)倾销认定上存在的不足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该条例未对“正常贸易过程”进行界定而WTO《反倾销协议》分别在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六款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虽然区分了正常贸易和非正常贸易,但其下无具体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困扰。
其次,关于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确定上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对正常价值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准,无前述可比价格则按第三国可比价格、[1]林立《我国反倾销立法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4月第9页[2]覃甫荣《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载《中国政治青年学院报》2006年第4期第100-101页相关产品的结构价格。
第五条是对出口价格的规定。
以产品的实际支付价格款或应支付价款的价格,无前者或者价格不能确定时,以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确定、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
这样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未规定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调整的影响因素。
而实践中有很多影响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的影响因素(如影响正常价值的折扣,影响出口价格的佣金等)。
第二,可比价格的确定仍有不足之处。
如在第三国价格、国内市场价格确定之中,出现多个第三国市场价格或多个国内市场价格时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选定哪个价格作为参考,条例未作规定。
[1]最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时应当调整的因素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然而下文并未对如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但是欧盟则对物理特性、进口费用和间接税、折扣和回扣数量、贸易水平、包装、信贷、售后费用、佣金等10种可以进行调整的因素作了规定,WTO规则也对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等7种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
(2)损害认定上的不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及实质阻碍是损害的三种形态。
我国法律规定了在确定倾销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的五类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1]罗渝钦《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7月刊第156页业的相关经济因素的影响、倾销进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等五种情况。
但是我国并未对每一种损害形态分别制定相应标准。
这样可能使申请人模糊了损害与损害威胁的审查要件,可能对自己所要申请的反倾销类别缺乏把握;也可能使相关人员对各自独立的两种损害因素缺乏研究和重视,可能导致审查上的困难或不负责任的裁决。
[1](3)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上的认定不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反倾销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WTO《反倾销条例》及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进口国对进口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证明进口商品的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的协议》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表明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当局对其所拥有全部相关证据的审查为基础。
当局也应当审查,除了倾销的进口产品之外的其他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同时在对产业造成损害。
其他因素造成的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
这方面特别可能包括相关的因素可能是:以非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贸易的做法,科技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