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制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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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指企业向国外市场销售产品时,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反倾销制度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等。

然而,倾销制度并非没有问题,以下是我对反倾销制度的一些反思。

首先,反倾销制度可能导致保护主义情绪的高涨。

一旦国家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行为,形成贸易战或贸易争端。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主义的情绪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对所有国家都不利。

其次,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商品价格上涨。

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进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市场供应紧张,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购买力。

此外,反倾销制度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企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然而,倾销制度可能会让企业依赖于政府扶持,而不是自身的竞争力。

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将是一个隐患。

而且,反倾销制度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证明工作,这需要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尤为如此,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反倾销调查,并可能因此被排除在贸易市场之外。

最后,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

企业可能会利用反倾销制度来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虚报成本或其他手段进行“反倾销”。

这会造成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更加重视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贸易体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和扶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增强竞争力。

此外,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避免贸易战的发生。

只有通过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才能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被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首先,有关方可提起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进口国商务部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商务部将发布调查结果和裁定意见。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当反倾销调查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旨在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接近公平价值,同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导致其价格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对受害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与反倾销调查类似,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进口国商务部将根据受害产业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调查结果将由商务部发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补贴措施进行裁定。

2.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当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

这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倾销和补贴行为可能使国内产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也逐渐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新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悄然间改变了先前的保护策略以及手段,并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本目的。

在所有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反倾销更是成为某些西方国家所经常采用的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关键词:反倾销;出口国;市场萎缩;公平竞争1前言反倾销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的确针对某种或某几种境外商品或服务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策略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统一的进口税外,再增加征收其他的附加税,从而使其在国内市场中不能以廉价出售,而这种附加税也因此被称为“反倾销税”。

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若外国商品的到岸价低于其出厂价格,被认作该商品倾销,可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已对反倾销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各国依然在实施上依然自行其是,依旧将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2反倾销的成因与影响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前者要求取消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贸易壁垒,实现各国经济主权独立的同时实现经济完全自由化,而后者则主张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强制干预,基本目标是保护本国产品以及国内市场的协调。

不过,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其资本国际扩张的本质,决定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所推行的所谓经济全球化只是发达国家意志群体的集中体现,并不能真正实现理论上“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自由化。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来进一步推广其自己的经济制度,并将其上升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加入国际经济贸易和合作体系的重要准则,从而实现其将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变为生产和盈利环节中的一环,进而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最终目的。

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利用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优越性,以各种所谓合法的理由作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种种贸易障碍,以此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被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又保护了自己,而在这其中,反倾销则扮演了新兴而更加重要的角色。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中国出口贸易规模庞大: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制造业出口国之一,其出口规模大,涉及多个领域,包括钢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

这使得中国成为其他国家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对象。

2. 中国的价格竞争力:中国的制造业在过去几十年中以低成本劳动力和大规模生产为支撑,使得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然而,这也为其他国家提出倾销指控提供了理由。

3. 涉嫌倾销行为的普遍存在:倾销是指出口企业以较低价格销售产品,从而损害其他国家企业的利益。

一些中国企业可能存在倾销行为,而这也是其他国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之一。

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贸易摩擦解决机制:中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加高效的贸易解决机制,通过对话、妥善处理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2. 推动国内产业升级:中国需要加快转型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降低对低价劳动力的依赖,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4. 加强国际合作:中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倾销和反倾销问题。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减少误解和争端的发生。

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与其出口贸易规模庞大和价格竞争力有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贸易摩擦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升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行(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1 条规定 .与 第 2 “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 不服 的,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倾销条例》 l 条对利害关系 可 。《 第 9 方作 出了规定 , 申请人 、 即“ 已知的 出口经 营者 和进 口经 营者 、 口国 出 ( 区)政府 以及其他 有利害关系 的组 织 、个人 ” 地 。该规定 显然是与 {v w o反倾销协定》 6 第 条第 1 款的规定 相对应 的。 反倾销规定》 1 《 第 2 条对 原告 资格问题作 出了下列规定 :与反倾 销行政行 为有法律 上 “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 系人 . 以依照行 政诉讼 法及 其他 可 有关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 前款所称利 害关系人 ,是指 向国务 院主管部门提 出反倾 销调查书面 申请 的申请 人. 有关出 口经营者和进 口经 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 自然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如此 以来 ,反倾销条例》 《 《 与 反倾销规定》 关 于原告资格 的规定不 同. 这就给 了法 院在审查起诉 时具有 了很大 的 自 由裁量空间。其次 , 关于被告资格 。2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02 反倾销规 定》 3 第 条规定 : “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 当是作 出相应被诉反倾销 行政行 为的国务 院主管部 门。 再次 , ” 关于第三人资格 。 反倾销规定》 《 第 4条反倾销行政 案件 第三人规定如 下 :与被诉反倾 销行政行为具 “ 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其他 国务 院主管部门 .可 以作 为第 三人参加诉
定》 反倾 销规定 》 和《 。 12 陷及 改 善 .缺 综观世界各 国. 绝大数 国家 、 国际组织都是 由国会行使反倾销立法 权. 并把它作为基本法来通过 如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文是在{ 9 9 17 贸易协定法》 第十章作 的专章规定 , 欧盟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规定 在由欧洲议会通过的《 欧洲共同体条约》 13 第 15 第 7 条、 7 条之中。 我国 《 反倾销条例》 仅仅在第 5 条 中有一个模糊的 、 3 原则的规定 , 很难发 挥 对他 国应有 的抗衡作用目 而《 , 反倾 销规定》 仅仅是个司法解释 , 在法 其 律体系 中的地位不够高. 这不可避免地影 响其法律效力。[ 3 1

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

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

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在当今的全球经济舞台上,对华反倾销现象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这一现象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全球贸易的格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而对华反倾销,则是指其他国家针对中国出口的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行动。

近年来,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贸易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倾向于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便成为了他们常用的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大国,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

部分国家的相关产业在面对中国产品的竞争时,感受到了压力,于是试图通过反倾销来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入。

对华反倾销给中国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直接影响了中国相关企业的出口业务。

一旦被认定为倾销,相关产品将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导致出口量下降,甚至可能失去部分市场份额。

其次,对于整个产业来说,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会打乱产业的发展节奏,影响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企业可能会因为担心遭遇反倾销而减少研发投入和创新,长期来看,不利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对华反倾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就业形势。

出口企业的生产规模缩小,可能会导致裁员,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就业压力。

为了应对这一现象,中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政府层面,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谈判和协商,积极争取公平的贸易待遇。

同时,完善了国内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企业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品牌意识,逐步摆脱低价竞争的模式。

此外,企业也更加注重市场多元化战略,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以减少反倾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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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倾销的定义…………………………………(二)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三)反倾销法的作用和意义……………………二、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一)我国反倾销的立法现状……………………(二)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则…………(三)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小结…………………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提高立法层次及完善配套法规……………(二)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完善建议……………四、结论……………………………………………六、致谢……………………………………………七、参考文献………………………………………摘要: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 世纪90 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贸易总额在世界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如此众多的反倾销起诉,既有国内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进口XX用不合理反倾销措施方面的原因:发达国家在期望我国更大规模的开放市场、从发达国家进口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同时,又极为担心中国的低价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冲击,于是反倾销就成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产生与发展,实体规则,损害程度,因果关系。

一、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倾销的定义倾销原意指抛弃废物,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

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在其撰写的名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把倾销定义为“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的价格歧视”。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某一商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出口国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一词的使用最早出现在美国《1884年国会记录》,其意为“出口商在国外市场廉价抛售商品”。

随着各国经贸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对倾销问题的研究程度不断加深,倾销也被一赋予了新的含义。

如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中》规定:除了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行为之外,国际贸易中的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倾销。

这一规定显然扩大了倾销的适用X围。

倾销一词原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作为法律上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其定义是:“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法律上对倾销进行规制的主要原因是,这种低价和价格歧视行为给进口国国内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目前,关于倾销的定义要属WTO的《关贸总协定》最具有代表性,其第6条规定:“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我国在《反倾销条例》的第3条对倾销下了定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XX国市场”。

(二)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反倾销是对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纠正。

反倾销法,则是指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X总称。

反倾销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外产品低价倾销的损害,针对倾销行为采取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同国际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

倾销在17世纪盛行重商主义经济政策时期,就己经存在于国际贸易中。

在当时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各国通过提高关税的方式就可以控制这种倾销行为,因而不存在专门设立反倾销法的必要性。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各国为了抢占市场占有份额,以低价倾销的方式推销本国的产品,进而获取更多的垄断利润。

这种带有掠夺性的倾销行为使得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愈演愈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摧毁了进口国的相关产业。

各国意识到倾销行为对本国经济利益和国内产业的危害性,因此纷纷采取立法的手段来打击外国出口商针对本国实施的倾销行为。

历史上澳大利亚最先在1901年《产业保护法》中,以国内立法的方式表明其对外国产品对本国进行倾销的反对态度。

而世界上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则是1904年加拿大的《海关关税法》。

该法有两大特色:一是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存在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

二是认定倾销后即可征收特别关税,而不需要证明对本国的产业造成损害,即它是“自动适用”的。

此后,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加拿大的做法,也通过制定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外国商人向本国倾销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如美国于1961年制定了《1916年关税法》;欧盟于1968年颁布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抵制来自非共同体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倾销和补贴条例》等。

(三)反倾销法的作用和意义一部完备的反倾销法能够维护国内的正常贸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指引国内生产商规X出口行为。

并且,在我国国内生产商受到国外倾销商品行为的侵害时,能够为国内生产商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能够预防国外生产商对我国实施倾销行为,对其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近几年,虽然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出口额不断增加,但同时我国也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针对我过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不下百起。

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除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外,新兴的发展国家如印度,也加入了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队伍。

这给我国对外贸易和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法对于维护正常贸易环境,保障国内产品的顺利出口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立法层级低,针对外国商品对我国实施倾销行为的情况没有一部完整且统一的法律可以适用。

通过阐述我国当前反倾销法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异同,总结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于我国未来反倾销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反倾销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立法较晚,最早始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XX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对反倾销的明确规定。

该法的出台,为我国今后的反倾销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我国真正具有反倾销意义上的法律是国务院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简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该条例遵循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

之后,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新形式和基于我国反倾销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在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XX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

基于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反倾销法的主要由《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XX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条例组成。

此外还包括国家有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为了配合《反倾销条例》的实行而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则1、关于倾销的认定倾销的定义规定在我国2004年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第3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XX国市场。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倾销的认定的问题,我国同WTO以及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通过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对二者之间进行比较来认定倾销的。

(1)正常价值我国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有所不同。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分为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

我国反倾销法没有做此种分类,我国政府认为这种确定标准是不公平的,带有严重的歧视性。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正常价值是指进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式包括:出口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是指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可比价格。

通过上文对美国、欧盟以及印度反倾销法中关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美国将具有可比性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分为销售价格和合同价格。

欧盟则将具有可比性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分为转售价格和市场消费价格。

印度将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为产品的特定销售价格。

而我国反倾销条例对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表述为“在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但就何为可比价格以及什么是正常贸易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第三国价格,即同类产品出口到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

关于此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我国规定的标准同其他国家是一致的,即都是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交易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该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时而采用。

关于第三国价格的选定,欧盟和美国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定。

上文均有介绍,此处不在赘述。

我国反倾销条例在第三国价格的选定上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于采用第三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很难再实际中操作,这也是我国反倾销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结构价格,是指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地国(地区)的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总和。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条件与采用第三国价格的条件相同,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该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与美国反倾销法相比,在采用结构价格的适用条件上,美国反倾销法有关于在低于成本销售时,采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定。

而我国反倾销条例在这方面没有涉及。

并且,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构成以及计算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我国不赞同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因此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没有“替代国价格”的规定。

这是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大漏洞。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许多非市场经济国家意识到我国市场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针对我国倾销产品的情况也在逐年增加。

可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给我国国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有关“替代国价格”的法律规定。

(2)出口价格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没有对出口价格下定义。

参照各国有关出口价格的规定,将出口价格表述为,指进口商为购买销售至我国的产品而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产品价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第一,如果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格或者应当支付价格的,则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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