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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指企业向国外市场销售产品时,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反倾销制度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等。

然而,倾销制度并非没有问题,以下是我对反倾销制度的一些反思。

首先,反倾销制度可能导致保护主义情绪的高涨。

一旦国家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行为,形成贸易战或贸易争端。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主义的情绪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对所有国家都不利。

其次,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商品价格上涨。

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进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市场供应紧张,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购买力。

此外,反倾销制度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企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然而,倾销制度可能会让企业依赖于政府扶持,而不是自身的竞争力。

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将是一个隐患。

而且,反倾销制度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证明工作,这需要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尤为如此,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反倾销调查,并可能因此被排除在贸易市场之外。

最后,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

企业可能会利用反倾销制度来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虚报成本或其他手段进行“反倾销”。

这会造成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更加重视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贸易体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和扶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增强竞争力。

此外,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避免贸易战的发生。

只有通过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才能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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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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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依下列顺序确定(《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 至3款): (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 可比价格 也即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指该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在采用国内市场价 格确定正常价值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口国国内 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其次,此种销售是可被采信的,即 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再次,相同产品的销 售是有代表性的,即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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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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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相同产品” 的理解。 “相同产品”是在以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过程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主要用于确定国内销售的哪些产品可以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时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根据《反倾销协 议》2.6的规定,“本协议所称‘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 为与被调查产品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 似,或者在不存在这样一产品时,那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 面都相似,但与被调查产品有着非常类似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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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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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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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比较 (1)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 A.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的方法是将两种价格减去有 关的税费、利润等,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 B.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以尽量减少因 时间差造成的价格差异; C.通常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 销售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对 上述调整,当局应当适当掌握,不应重复进行调整。 D.在不存在出口价格而使用转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情 况下,调查主管机关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的处理。

我国反倾销制度介绍(下)

我国反倾销制度介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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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代理 律 师及 时跟 踪被 申请 调查 产 品的 出 口经营者 等利 害 关系 方提交 的 问卷
答 卷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并 及 时 提 出相 关 请 求 和 抗 辩 ,参 加 必 要 的 听 证 会 , 争 取 比 较 高 或 者 对 国 内 企 业 有 利 的 反 倾销税率。 具 体 而 言 , 申请 人 企 业 主 要 工 作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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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制度介绍 ( ) 下
Ant・ um pi y t m fChi id ng s s e o na
中豪律 师事务所 吴英律师
三 、中国反倾销 申诉 的基本 程序
的 财 务 资 料 、 相 关 文 件 和 信 息 将 作 为 调 查 机 关 作 出 裁 决 的 重要 依 据 。 因 此 , 申请 人 企 业 在 收 到 实 地 核 查 或 调 查 通 知 后 , 应 该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 并 按 照 调 查 机 关 的 核 查 内 容 做 好 充 分 准
多种 ,主 要有 :向利害 关 系方发 放调
查 问卷 、进行 抽样 调查 、听证 会 、现 场核 查 、向有 关利 害 关系 方提供 陈述
意见和论 据的机会等等。 对 于 申请 企业而 言 ,立 案 后的 主 要工 作集 中 在配合 产业 损害 调查 ,而 对于 倾销调 查 ,申请企 业主 要是 通 过
如下 :
核 查 人 员 和 核 查 日程 安 排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个 人 隐 私 外 , 倾 销 裁 定 听 证 会 和 产
通知 申请 人企 业和代理 律师。
调 查 机 关 实 地 核 查 或 调 查 所 确 定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三、美国保障措施立法 (一)美墨双边协定中的逃避条款 (二)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主要 内容: 1、主管机关 2、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3、调查、裁决和建议 4、总统采取行动 5、行动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四、欧盟保障措施立法
第四节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国际 立法

反倾销的程序规则 (一)发起和延续调查 (二)证据 (三)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 (四)反倾销税的确定与征收 (五)反倾销税的期限与复审 (六)代表第三国采取的反倾销行动
二、 乌拉圭回合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定义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 公共机构?quot;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 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 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 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二)特定性补贴与非特定性补贴 (三)禁止使用的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 替代行为 (四) 可申诉补贴 (五) 不可申诉补贴

四、欧盟反倾销法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立法演变 (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1、正常价值的确定 2、出口价格 3、实质损害的确定 4、因果关系 5、共同体利益 (三)欧盟反倾销机构 (四)程序 1、提起反倾销调查 2、调查 3、采取临时税收措施 4、征收反倾销税 (五)反规避条款 (六)反吸收
第二节 反补贴的国内立法
一、补贴的概念及其作用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 的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补贴一方面可以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另一方 面可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各国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各国反补贴的目的 (二)各国反补贴的措施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及程序 2、美国的反补贴法 3、欧盟反补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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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取胜诉或减少损失? • 7.在反倾销问题上,如何利用WTO的争端解
决机制?
END
• 9、春去春又回,新桃换旧符。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样美丽,日子像桃子一样甜蜜。20. 7.1920.7.19Sunday, July 19, 2020
• 1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们的能力成正比例。10:08:4810:08:4810:087/19/2020 10:08:48 AM
第二节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 策
• 一、政府方面的对策 • (一)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
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 • (二)努力促进企业产品的成本要素和产品
定价以市场价位为基准 • (三)强化商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管理 • 1、行业服务 • 2、行业协调 • 3、行业保障 • (四)政府交涉,改变国外不公平的政策和
• 11、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20.7.1910:08:4810:08Jul-2019-Jul-20
•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0:08:4810:08:4810:08Sunday, July 19, 2020

第5章+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5章+反倾销法律制度
5.2.1倾销的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
括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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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常价值的确定
确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依据是看该种产品国内售价是否低于成本. 在一定时期内(6个月-1年)该产品售价低于单位成 本(含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则可能被认 为不属于正常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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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的累计评估 P168
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应对所有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即对所有该产品的进 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相加的综合进行评估。
条件: - 每个国家的进口品倾销幅度都不是最小的-2%, 而且每个国家的倾销进口数量都不能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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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WTO反倾销程序与措施
5.3.1反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请人的资格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国内受到倾销影响的产业提起申请; 二是由反倾销调查当局自主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 其中前一种形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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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必须能够代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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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倾销的条件
(1) 进出口国对某一方面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不同. 出口国-低, 进口国-高 (2) 出口生产厂商在国内具有垄断地位. 能利用需 求量对价格反映缺乏弹性来维持国内市场垄断高 价.补贴对外的损失. (3) 各国时常相互独立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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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反倾销规则

反倾销法律制度

反倾销法律制度
WTO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 (1)1947年10月,以美国为首的23个国家制定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该 协定专设第6条"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2)1967年,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 条的协定》,通称《反倾销守则》,于1968年7月11日 生效. (3)1979年,形成了第二个《反倾销守则》,并于 1980年1月1日生效. (4)1994年,达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于1995 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反倾销法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第一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倾销 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对经济的影响
第一节
倾销
倾销,一般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国的某 倾销 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 场的行为. 一,间断性倾销与持续性倾销 间断性倾销,又称间歇性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 以低于国内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在某 国外市场上暂时出售商品,一旦取得优势并占领市 场就会停止倾销行为. 持续性倾销,是指出口商出于某种需要,长期或 者永久性的向别国低价格销售其商品的行为.
第二节
反倾销
一,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 1,1902年,以英国,荷兰为首的10个欧洲 国家签署了第一个反倾销联合协定. 2,1904年,加拿大的《海关关税法》是世 界上第一部国内反倾销法. 3,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贸易大国都先后 有了内容大同小异的反倾销法. 4,WTO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倾销与反倾销对经济的影响
一,倾销对经济影响的传统观念
二,现代关于倾销对经济的影响 三,现代关于倾销行为的不同观点 1,短期倾销 2,持续性倾销 四, 倾销界定标准的理论分析 1,以"低于国内价格"作为界定标准 2,以"低于成本销售"作为界定标准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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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反倾销制度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El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

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

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出口商品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是确定倾销的三个基本因素。

1.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国内价格比较和替代比较两种。

2.进口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有支付价格、首次转让价格和推定价格三种方法。

3.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按照上述两种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商务部负责调查和确定损害,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1.损害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2.累积评估的条件和方法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2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根据倾销
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的标准之一,是申请是否成立。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或者反对者总产量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的进行
1.调查方式和裁定依据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2.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调查的结束、延长和终止
原则上,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倾销幅度低于2%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四)裁定
裁定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上述措施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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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l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
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依法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商务部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
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一)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l2个月。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事项是:对调查后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对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征收反倾销税决定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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