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7篇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7篇篇1甲方(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因犯罪行为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其他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进行刑事案件和解,为解决此事端并达到双方满意之目的,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事件真相及法律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协议基础本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原则,乙方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害,甲方愿意在乙方真诚道歉及赔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并放弃追究进一步法律责任。
二、协议内容1. 乙方承认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害,向甲方表示深刻歉意并承诺不再犯。
2. 乙方对甲方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赔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3. 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道歉和赔偿,并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追究乙方进一步的法律责任。
4. 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若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5.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若乙方再次违法犯罪,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 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向任何机构举报乙方的行为。
三、协议履行与解除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2. 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所有义务,本协议自动解除。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咱们来聊聊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这俩事儿。
一、啥是刑事调解呢?就好比一场暴风雨来临前,大家想办法让它变得温和点。
刑事调解啊,通常是有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到刑事案件当中。
这个第三方可能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有公信力的人。
比如说,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里,像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事打起来了,一方把另一方打伤了,这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了。
这时候调解人就出来了。
调解人就像个和事佬,但可不是那种稀里糊涂和稀泥的。
他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
他会把双方都叫到一块儿,先让大家冷静冷静。
然后开始讲道理,跟打人的那方说:“你看,你这一冲动,把人打伤了,这可是触犯刑法的事儿啊,得坐牢的。
”再跟被打的那方说:“你呢,也消消气,咱们看看怎么解决这个事儿最好。
”调解人会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比如说打人的一方要赔偿被打的一方医药费、误工费之类的,而且还得真心诚意地道歉。
如果双方都能接受这个方案,那这个刑事案子可能就不用按照那种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一直走下去了。
这就像给一个快要脱轨的火车,稍微调整一下方向,让它回到正轨上,避免一场大灾难。
二、刑事和解又是咋回事儿呢?刑事和解啊,更像是双方自己的一场“握手言和”。
还是拿刚才那个邻里打架的例子来说。
被打的一方想:“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他也不是故意下死手,要是真让他坐牢了,他一家人以后的日子也不好过。
”打人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就主动去找被打的一方说:“兄弟啊,我错了,我当时太冲动了,你看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解决这个事儿?”然后双方就开始自己商量。
可能被打的一方说:“行吧,你给我赔偿这些损失,然后给我好好道个歉,保证以后不再犯,我就原谅你了。
”这时候双方达成一致了,再把这个和解的情况告诉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呢,看到双方都真心和解了,也会考虑从轻处理打人的那一方。
这就像是两个人本来闹得不可开交,结果自己把矛盾化解了,然后跟裁判说:“我们和好了,你看能不能给个机会?”裁判呢,看到他们是真心的,就会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个从轻发落。
刑事和解协议书5篇

刑事和解协议书5篇篇1甲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犯罪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对甲方造成了损害,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公平、诚信、和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事实陈述1. 乙方承认其犯罪行为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2. 甲、乙双方均认为刑事和解是更为合适且积极的解决方案。
双方愿意放弃原有的对对方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权利,共同选择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赔偿与补偿条款1.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
2. 乙方承诺在协议签署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赔偿支付。
如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甲方接受乙方的道歉,并同意乙方进行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的补偿方式。
乙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社区服务或公益活动。
三、双方承诺与保证条款1. 双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得擅自违反。
2. 乙方承诺不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法律法规。
3. 甲方承诺在收到赔偿后,不再就本次事件向乙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的刑事和解程序。
四、法律效力与履行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概念和解释:1. 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安机关等之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和结果。
刑事和解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或处罚等。
2. 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增强司法效率,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方便,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关注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3.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因客观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
4.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公证书的签订等环节。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判决。
刑事和解需经过公证,使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5. 刑事和解的利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家庭、社会利益。
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可能引发一些不当的和解协议,往往是以满足被告人利益为前提,而对受害人未进行合理的赔偿或未能得到合理的呵护。
6. 刑事和解的局限性: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正确地运用和理解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协议5篇

(刑事)和解协议5篇篇1甲方(被害人或其亲属):[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害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害人住址]。
乙方(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犯罪嫌疑人住址]。
鉴于乙方涉及刑事纠纷,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协议背景乙方因[具体犯罪行为和事实]被涉及刑事责任。
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同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此纠纷。
二、赔偿与道歉1. 乙方承认其行为对甲方造成了损害,对此深表歉意,并承诺对甲方进行如下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如金钱赔偿、物品赔偿等]。
2. 乙方应向甲方进行公开道歉,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以消除对甲方的负面影响。
三、刑事责任处理1. 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案件的终结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调查、提供必要证据等。
2.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后,将依据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并承诺遵守法律程序。
四、保证与约束1. 双方应确保本协议内容得到全面履行,不得有违约行为。
2. 乙方在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不得再就此事件提出额外要求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3.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效力与执行力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或与之前的规定有冲突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被害人或其亲属)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见证人(如需要)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注:本协议仅为参考模板,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

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听到“和解”或者“谅解”这两个词语。
那么究竟什么叫和解、什么叫谅解?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样吗?有什么区别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和解”和“被害⼈谅解”具体指什么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种制度。
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双⽅当事⼈在庭外也可达成和解,但是庭外和解时,⼈民法院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并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和解⾃愿、合法的,应当由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被害⼈谅解:被害⼈谅解包括单⽅谅解⾏为、特别谅解⾏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为。
特别谅解即刑事和解。
《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被害⼈谅解,应当是指单⽅谅解⾏为,属于未经司法程序审查的民间“私了”⾏为。
由于双⽅当事⼈认可谅解书内容,司法机关亦会尊重当事⼈选择,故在量刑时给予⼀定程度的从轻。
⼆、“刑事和解”与“被害⼈谅解”的区别有哪些1.刑事和解有更严格的法律程序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由被害⼈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谅解书》,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对⽅刑事责任,不得另⾏民事起诉。
但是由于该协议未经司法机关主持、见证,⾃愿性、合法性存在较⼤疑问,故不属于刑事和解协议。
2.出具《谅解书》后当事⼈可以反悔,但已履⾏的《刑事和解协议》⼀般不能反悔。
由于谅解书属于双⽅当事⼈私下达成的协议,随意性较⼤,即使被告⼈已履⾏《谅解书》约定的赔偿内容,被害⼈仍然可以反悔。
但是,《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愿达成的,具有准司法效⼒。
由于达成刑事和解,意味着被害⼈已经⾃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故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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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适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那根据规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
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刑事和解?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通过赔偿、道歉、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迅速了结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
刑事和解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并且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等法律法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2.案件的事实不复杂,证据较为明确;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救;4.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和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1.协商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愿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阶段:当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阶段:法院对刑事和解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实,符合和解条件的合理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法院根据刑事和解的申请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刑事和解的决定。
四、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是一种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社会各界对和解机制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刑事和解存在着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很容易受到利益不平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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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
【内容提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
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
本文试对刑事和解概念理解及运用、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调解被害人权利公权利私权利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度,这样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具体讲适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还有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运用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
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反目成仇,就此结怨,被害人与加害人多会主动和解。
如我院处理的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陈某与陆本是邻居,关系融洽,只因陆酒后伤了被害人,案发后双方都自愿和解。
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不论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必须是自愿参加,不能强迫或诱使被害人或加害人选择和解。
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是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须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
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他们才会感到这一制度的公平和合法。
同样,加害人也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对其发挥积极的影响。
这里的自愿表现在不仅是自愿参加、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对话、合作,而且包含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对话的过程反悔,他们也可以随时终止这一程序,且不能成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处罚的理由。
(二)加害人主动认罪。
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其主动认罪、表明悔罪意图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
唯其如此,才有可能疏导并排解被害人内心因为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痛苦。
如被害人面对的是一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的加害人,和解将无从谈起。
(三)司法机关的介入。
为了保障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整个和解的过程,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这也正是刑事和解与“私了”的区别。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和解过程中不应该干涉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交涉活动,而是对双方地位和权利让渡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威胁不敢主张权利现象出现。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和解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认为该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应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目前,对法院而言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可从以下二方面着手:1、注重和解工作的前后延伸。
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向前延伸到公安、检察院,向后延伸到司法局,明确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就启动和解机制,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按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时效性,及时调解;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采取调解措施,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允许公诉机关向法院要求撤回公诉的,法院审查后认为无不当理由,应当允许公诉机关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和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由司法局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教育,进一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
2、对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可引入和解。
笔者认为,此类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无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公诉案件。
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察各种情节,但要防止出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成为能否和解的最关键因素,造成赔偿—免责的简单操作程序,而应结合被告人的赔偿意愿、赔偿能力、赔偿结果等来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弱,综合考虑物质赔偿外在客观量化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内在主观因素,来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事和解利弊
刑事和解,限于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纠纷的赔偿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
它是通过对刑罚功能、重刑主义的反思,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角度,从司法层面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同时体现恢复性司法审查的理念,提升被害
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
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例,除个别案件,被害人较易获得赔偿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害人最终只是拿到一纸“空头支票”。
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主动认罪的基础上作出积极赔偿以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从而可能获得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消除双方矛盾。
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证被害人的物质补偿;鼓励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厘清社会冲突,恢复秩序之和平。
刑事和解虽有极积作用的一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无论是对结果的公正性还是对程序的公正性,法院都承担着重要的保障职能。
关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其公正性的疑虑。
因为争议解决方式由原来法院判决转向私人协商,这样以对话和协商为基础,会对所有加害人的平等处理带来妨碍,也就是说对“形式平等”产生妨碍,但要做到“实质的平等”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又要求法官绝对的中立,如法官不把这种获得宽缓的机会平等平均的分配势必造成“特权主义”,所以在现实中加害人可能更会想方设法的与司法人员打通关系,成为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新途径。
(二)刑事和解强调个人利益,以个人本位主义为价值观,公民个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以自助的方式解决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漠视公权力的存在,忽略国家利益。
(三)刑事和解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规范。
法院内部对此的认识不一,实践中并没有全面运用,导致其操作欠规范。
再有,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时,大多由法院主动启动和解,当事人处于被动的状态,造成刑事和解机制的启动随机性强。
法院内部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
围及适用条件也不一样,对刑事和解所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基于以上原因,在具体运用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类型案件在协议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个案间难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内容等同于经济赔偿,刑罚与赔偿协议划上等号等等。
笔者认为,这种刑事和解适用上的随意性可能造成同罪不同罚,甚至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上述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困境,笔者认为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中级以上法院应指导、规范本管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具体程序。
就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刑事和解在审判环节的具体适用阶段、参与人员、双方所必需遵守的规则及终结等步骤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
(二)同一法院内部实施统一的标尺,力求避免在本地区同罪轻重不一,或重罪轻判的现象。
在中级以上法院的指导下,统一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适用条件、对象、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协调意见。
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只是探索阶段。
量刑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刑罚。
对于一些犯罪虽然法定刑不高,但仍然会损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这部分案件应排除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之外,必须注意到刑事和解的消极作用,其降低了刑法的预防和惩罚功能,在部分人群中会潜在的引发“以金钱换刑期”、“以金钱换缓刑”的预期心理,由此,刑事和解必须局部适用在社会危险性较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过失、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案件中,以确保法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工作的实施。
(三)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
合法性是指协议内容在现行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正性是指和解协议的条件合理,双方当事人利益衡平。
可行性是指协议关于道歉、赔偿的内容能够实际履行。
如协议符合以上条件,法院可认定其效力。
法院只有严格审查以上三性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适时构建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和司法工作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法院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虽然基于被告人和受害人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但因诉讼阶段的因素,这种和解必然有法院的介入,法官须判断和解是否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防止被告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因害怕不敢主张权利的现象出现。
所以法院必须对这种活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
同时,防止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职务的便利,帮助被告人利用刑事和解程序逃避法律责任,也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题中之意。
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对此问题作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保护刑事和解制度探索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法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认识要统一,刑事和解的程序上操作一定要规范,适用和解要尽量均衡,避免和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