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1)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1)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1)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1)

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

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

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此外,代理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由于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

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群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的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所取代。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职责。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律代理权”。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但是,在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和领导核心。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视清高而不屑一顾。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崇。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孤傲不群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既然自身不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1873年,御用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在中世纪时,出庭

律师和代理人一样,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到16-17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委托人与其说是当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规则固定下来。由于两类律师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员,也禁止授予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这种排挤政策得到法官和政府的支持。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发布这类命令。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突起。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畴。Solicitor一

词在英语中的最初含义指的是鼓动别人去干某件事的怂恿者、教唆者,原本与法律无关。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低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仆人。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嘱曾责成遗嘱执行人在给予代理人必要报酬之外,还应支付给事务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的法律职业者。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集团,尽管其法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取得法律代理人资格。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和枢密院发布同样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业代理人”排除于律师会馆之外。

促使事务律师集团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打赢官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备好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资料外,还需要了解诉讼对手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及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漏洞和失误,以求做到“知己知彼”,确保胜诉。按照法律规定,了解诉讼对手的有关信息不属于代理人的合法业务范围,如果代理人亲自从事这类调查,有可能受到“非法助讼罪”的指控,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往

往雇用某个粗通法律者来完成这一工作,于是,一个专门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分支就产生了。有资料证明,自12世纪起,英国就有少数人专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和诉讼复杂性的增长,对这种专门服务的需求有增无减,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内在原因。第二,法律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受到太多的限制,以至于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无法适应诉讼迅速增长的现实需要,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技术性原因。前已述及,代理人类似于一种法庭官职,他们只能在授予其资格的普通法法庭上代理诉讼,这种封闭性规则无疑是束缚代理人扩展业务、增加收入的障碍。于是,不同法庭的代理人便通过互聘为助手的形式以摆脱上述规则的束缚,例如,普通诉讼法庭的代理人往往聘用王座法庭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事务律师助手,反之亦然。这样,法庭界限被打破,代理人的诉讼业务扩大了,收入也增加了,事务律师职业也随之发展了。第三,15-16世纪大法官法庭和星室法庭、恳请法庭等特权法庭的建立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代理人只能在普通法法庭上开业,因此,投诉于大法官法庭或特权法庭的当事人最初只能从这些法庭的职员中聘请诉讼代理人,来完成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于是,大法官法庭有6名职员、星室法庭有4名职员、恳请法庭有3名职员先后获得诉讼代理人资格。随着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诉讼量的迅猛增长,单纯依靠法庭职员兼任代理人已不

能满足实际需要,这就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16世纪时,有大量事务律师活跃在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上。数量的增多和作用的加强,令社会不可能继续漠视他们的存在,不得不承认他们是法律职业者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事务律师虽然最初萌芽于普通法法庭,但发展为一个新的律师集团却是在16世纪的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中完成的。

第五,代理人与事务律师融为一体。早期的法律代理人和事务律师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略有差别,但因他们都被排斥于律师会馆之外,都是以事务性工作为业得低级法律职业者,所以,从17世纪起,国家法律和社会民众都把他们作为同一类律师看待。1605年的一项议会法规,要求“事务律师和代理人应遵守同样的职业纪律”。进入18世纪后,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融合过程进一步加快。1729年的一个议会法案规定,代理人或事务律师的资格认定权均属于法官,但业务范围不受所属法庭的局限,就是说,他们可以在任何法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该法案还统一了代理人和事务律师的任职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讼费收取标准、对冒名顶替擅自开业者的惩罚办法等。1750年的一项议会法案透露出,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以相互通用,已不分彼此了 .至此,二者彻底融为一体,构成了英国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沙律师”。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代理人-事务律师没有自己的职业组织,这种无组织状态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同行间的联系和职业纪律的维持,从而为少数自私之徒欺骗当事人和“黑羊”非法从业提供了方便。为此,他们在1739年建立了自己的职业组织,即“在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开业绅士协会”。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平时工作由24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18世纪时会员人数可能从未超过200人,但他们都是最优秀的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法官和议会对他们的意见都十分尊重。该组织的建立是英国近代二元律师结构框架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1823年,以布赖恩霍姆为首的一批普通事务律师另成立了“伦敦法律协会”,并迅速从会员中募集到一笔捐款,在查色里街区购得一块地皮,建起协会办公大楼。1831年,新协会通过皇家特许状获得法人资格。第二年,新、旧两个协会合并,旧协会名称保留下来,简称“事务律师协会”。

通过两个世纪的分化与改组,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出现于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分立,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织性较强。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

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出庭律师继续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务律师是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19世纪的合并建议及其失败

19世纪时,事务律师为提高自身地位,强化了内部管理,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了职业教育。1833年,事务律师协会开办了培训学校,为低级事务律师讲授普通法、衡平法和财产转让法等。二是规范了资格授予条件。1843年,议会通过法案,规定事务律师必须具有5年“受雇秘书”经验和通过资格考试后方能开业。考官由法官任命,共5人,每年更换一次。三是严格了纪律管理。1843年议会法案规定,由法庭任命专人定期对事务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对于违规违纪者法庭有权给予必要的惩罚。1868年,调查惩戒权转交事务律师协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

通过以上措施,事务律师的教育程度和专业素质大为改善,业务范围随之扩大。他们先后把财产转让公证和罗马民法监护人的业务吸纳进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从1848年到1859年,他们先后取得在季会法庭、遗嘱和离婚法庭、海事法庭和教会法庭上的开业权。1871年,又获得担任治安法官的资格。

以上发展使事务律师的社会声望有所提高,但仍没有根

本改变其“低级律师”的地位。特别是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事务律师总是被视为“下等人”。1846年,事务律师乔治斯提芬抱怨说,尽管他和许多出庭律师是亲朋好友,但因职业偏见造成的无形隔阂使他丧失了许多与出庭律师聚会交流的机会,他透露,在其从业的32年中,只有一位出庭律师邀请他吃过饭。对于这种不平等地位,出庭律师自然心存不满。因此,从19世纪中叶起,不时有人建议改革二元体制,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1846年,法律改革家费尔德呼吁效法美国,取消对事务律师的歧视性限制规则,给予他们和出庭律师平等的出庭辩护权,以便更合理地配置法律人才资源,让诉讼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这个建议得到广大事务律师的积极支持。然而,由于以出庭律师为主体的反改革势力的阻挠,费尔德等人的改革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

许多人对这次合并改革的失败深感惋惜,但英国法律史专家霍兹沃斯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二元律师制度虽有弊端,但也有优越性,合并后的益处未必能够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首先,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治,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罚他们外,其他一切均不受法庭和法官管辖,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发展。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

此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防止个人感情因素影响司法过程,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分析案情,这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最后,在二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事务律师负责一般性事务,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并进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霍氏认为,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的司法一直以其高质量和公正性而受到世界各国的赞扬,毫无疑问是与律师的专业分工及其高素质分不开的。

四、最近的改革与发展走向

最近几十年,要求改革二元律师制度的呼声再起。改革要求者认为,二元制造成了诉讼费用昂贵,因为一个当事人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的费用,从而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次,二元制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因为同一个案件需要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最后,二元制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把事务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辩护席之外,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找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培养律师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总之,在改革要求者看来,二元制

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势。

改革派的力量源泉主要来自事务律师团体。1969年,事务律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要求大法官授予事务律师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的权利,这一要求在1972年得到大法官的部分同意。此后,事务律师获得了有限范围内的出庭辩护权,即:如果案件是由治安法院预审、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话,事务律师可以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在以后的近20年内,事务律师协会为打破二元分立制继续努力,但在出庭律师公会的抵制下成效甚微。1979年,一个皇家委员会在对律师制度进行了为期3年的调查后,虽然承认旧制度存在弊端,但最终结论还是维持现状,理由是二元制有利于保证法庭辩护和审判质量。

1990年,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这一年,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它规定,①出庭律师可以直接接触某些当事人,可以与当事人直接订立法律服务合同;②合格的事务律师可以被任命为高级法院的法官;③允许一切“合格者”在所有法院出庭辩护,而不一定非是出庭律师不可;④允许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建立合伙关系。《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工上的隔绝状态,但仅此而已,在行为规范、职业培训、

资格审查等管理事务上,两类律师仍然分别由各自的行业组织负责。

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该法案规定,大法官在取得议会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改变那些不恰当地限制出庭辩护权的规则,这就简化了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程序。另外,该法案授予出庭律师以完全的庭审前诉讼准备权利,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和核实证据等,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已经在事务律师协会注册。

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到1998年12月,大约有600名事务律师获得了出庭辩护权。《接近正义法》实施后,流动速度加快,截止20XX年6月,获得出庭辩护权的事务律师达到1153名。

单就以上数字看,两类律师间的流动规模不是很大,1153人在当时的近10万名事务律师中实在微不足道,所以有人抱怨改革步伐太慢,应加大力度,彻底合并两类律师。1999年,在迪斯尼乐园召开的事务律师协会年会上,协会主席罗伯特萨耶建议,在五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职业,包括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职员、财产转让师等所有法律职业者在内,并由目前的事务律师协会

统一代表和管理。这个建议说明,目前要求进一步深入改革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近期内英国不会有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因为彻底合并两类律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这样说的理由之一是,这种二元律师制度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英国又是一个特别尊重传统的保守型国家,完全抛弃旧制度,采纳某种全新的制度,这与英国的文化传统是不相符合的。另一个更深刻的理由是,分工是促进专业化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必由之路,是当今世界各行各业发展的普遍趋势。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律师职业内部都存在某种“有实无名”的分工,而且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复杂,分工就越是必不可少。例如,在律师一元制的美国,多数大型事务所内部都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划分为若干职能不同的小组,对口接受诉讼业务;在法国,不但有代理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实际区分,而且还有一个公证人阶层。所以,过去英国由两类不同律师分别完成法庭内的辩护工作和法庭外的事务性工作,原本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用美国学者埃尔曼的话说,这种区分有助于“创造一个数量小和专业化的精英阶层的高度分层的社会”。它的不合理性在于,通过历史的积淀走上了固定化、绝对化,蜕变成了一种画地为牢的“人造藩篱”,将两类律师强制性地予以分离隔绝,使之分别具有某种垄断特征,从

而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开放性和流动性的需求。所以,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取消分工的彻底合并——分工是不应也不能取消的——而是拆掉“人造藩篱”,引入市场机制,允许两类律师相互流动,自由竞争,让每一个律师都能毫无限制地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兴趣与专长。就此而言,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了。不过,英国人一向讲究实际效用,而不太注重逻辑,因此,未来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究竟何去何从,还需拭目以待。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摘要:英国是首创议会制的国家,其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因此,了解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形成过程,分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英国议会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不仅对英国意义非凡,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采用和借鉴,在世界民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英国议会制度;发展历程;影响 一、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形成过程 (一)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接连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并与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它被称之为“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但约翰王并未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不顾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首次提出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公开宣布王权处

英国福利制度改革

英國福利制度改革 關鍵字: 學習時報 改革福利制度的直接原因 1.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負擔越來越重,支出結構越來越不合理。1949年,社會保障支出在英國政府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僅為13.5,到1997年已經上升到32,成為英國財政支出中比例最大的一項,幾乎等於教育支出的三倍。從1978年到l997年,英國社會保障的實際支出水準平均每年增長4,其增長速度高於其他任何一項政府支出。 英國的社會保障支出主要分為三種:一是根據經濟狀況調查支出的福利金,它是為收入和儲蓄低於某一最低限度的人提供的救助,主要包括收入補助金和住房福利金。二是繳費性福利金,主要包括退休養老金和工傷保險金。三是既不需要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也不需要繳費就可申請的福利金,主要是殘疾福利金和兒童福利金。到了1990年代末,原有的福利制度使得不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福利項目的支出比重越來越大,而這顯然會使政府的財政負擔越來越重。不僅如此,由於這種支出結構還在客觀上打擊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那些人的積極性,同時對公民的儲蓄動機產生了負激勵,其長期結果將是進一步惡化政府財政狀況。 2.“福利陷阱”導致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一種消極的收入補償制度,而沒有起到鼓勵公民通過工作和儲蓄來實現自立的積極作用。“福利陷阱”是指由於非工作狀態時的福利水準較高,領取的資格條件要求較松以及工作時的收入過低所引起的一種對福利的過度依賴現象。由於對一部分人來說,他們從領取福利狀態轉變到工作狀態時收入增加幅度很小甚至為負值,因此,這些福利享受者就沒有足夠的動力擺脫對福利的依賴。福利制度本身缺乏強制性激勵也是導致福利陷阱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英國福利專案基本上都沒有要求適齡福利申請者積極地接觸勞動力市場,接受培訓或者從事志願性工作。另外,英國傷殘鑒定制度的不合理也導致一批人落入福利陷阱。由於傷殘鑒定的結果只有全部殘疾和無殘疾兩種,所以只要是通過了全殘鑒定,那些即使還能夠從事一定工作的勞動者也不用再去尋找任何工作,從而可以心安理得地靠福利度日。 3.欺詐現象普遍,福利基金損失嚴重。根據英國政府的估計,英國每年的福利支出中大約有40億英鎊因欺詐而白白損失。參與福利欺詐活動的不僅有一些福利金領取者,而且還包括一些不誠實的雇主和房東,有時還涉及政府官員,更為嚴重的是存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這種情況無疑既不符合福利制度本身的宗旨,也會對納稅人支援社會福利系統的積極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英国法律服务简介

英国律师服务简介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 摘要 ●英国法律界 ●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 ●教育及培训(包括大学预科法律学习) ●法律服务法规改革 ●当前法律界架构 ●2007法律服务法案 英国法律界 ●三地管辖权: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 ●两大职业类型(大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两类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法(适用于苏格兰)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占了整个英国律师的90% 世界法律体系 事务律师 ●为英国经济创造160亿的收入 ●占GDP的1.5%,高出会计师50% ●286000人在法律行业工作 ●140000人在职事务律师 ●108000人支付执业费 ●25%的事务律师受雇于非事务律师雇主 ●事务律师 ——从公众及业务领域获得信息并提供建议 ——独立执业、合伙或以其它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执业 ——一般执业除出庭辩护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 ——从1994年开始,受训事务律师可以在各级法院出庭 ●出庭律师 ——由事务律师介绍案源 ——在英国几乎不直接与普通公民联系业务(2004年后,通过正常程序允许他们直接联系业务的除外) ——在高级法院代理委托人诉讼 ——提供关于复杂法律事务的建议 ——独立工作,但在协会内部有交流 法律意见

●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意见,除了一些专门领域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法律意见: ——诉讼, ——为客户提供移民方面的法律意见或服务, ——起草信托契约, ——制作遗嘱, ——产权转让以及证书制作。 ●“事务律师”这个称谓,在1974年的律师法案中含义有所保留。 事务律师资格Ⅰ ●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51%) ——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 ——1年的职业课程(法律实践课程-LPC) ——两年的实习合同 ——专业技能课程(12天的训练和合同训练期间的考试) ●非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0%) ——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 ——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 ——然后参加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和专业技能课程 事务律师资格Ⅱ ●ILEX 途径(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 ——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 ——通过夜间和周末课程以及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面向非大学毕业生开放。 ——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至少5年的专业经验。 ——基于专业工作经验,可以不经过实习合同阶段。 事务律师资格Ⅲ ●出庭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3%) ——职业行为的过渡考试 ——至少两年的法律实践(包括一年的见习期) 事务律师资格Ⅳ ●外国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14%) ——资格考试包括四方面: -所有权 -诉讼 -职业行为 -普通法原则 ——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律师,在获得资格前需要一年的英国普通法实践——关于是否对非欧盟民事律师开放的问题正在讨论 ●其余10%新从业事务律师,其取得资格的方式未被研究机构统计

英国司法制度史,pdf

英国司法制度史,pdf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摘要:英文议会Parliament一词,源于法文Parler(原意为谈话),它的拉丁文形式为Parliamentum(意为会谈) 。英国议会的开端一般认为始于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以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和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召集议会,史称“模范议会”。“模范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议会的最终诞生。中世纪的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不断增长其限制王权的重要作用,并在日后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完善自身体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的国家,其制度不仅对英国自身的民主政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系,甚至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具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系统详细地介绍了英国议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其对美中两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 资本主义君主政治议会弹劾贵族 Abstract:The word “Parliament”in English came from the French word “Parler”(means conversation) and is written as “Parliamentum”(means discussion) in Latin .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parliament was started in 1263 when Henry Ⅲ, the king ,replaced the 15 person meeting which had the veto with his trusted followers , ignoring the great completely .In the clash between the king and the aristocracy , the aristocratic opposition faction led by Simon de Monfort , won the civil war finally . A meeting , was held in Westminster Abbey palace in 1265 ,with the attendants consisting of religion aristocrats , two knights from every county and two citizens from every big town . In 1295 , a Parliament “ Model Parliament ” was called by Edward Ⅰfor collecting war funds . During the Middle Ages , the Parliament w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restrain the power of the sovereign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king and the aristocracy . The Parliament system was first established in Britain . It is not only meaningful to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of Britain itself , but also to some western countries , such as the system of US . And it even has extensive and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China . This thesis elaborat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 origin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n history , and also talk briefly about its influence on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of both US and China . Key words: capitalism monarchy parliament impeach noble 1. 引言 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它起源于中世纪,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议会制度形成。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又称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又称平民院。国王是议会的召集人。即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共同构成英国的议会政体。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并最终发展成为近代史上的代议制议会。 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它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又是怎样的呢?以及议会对当今世界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下面,我将把全文分为五节来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2、3、4节将着重分析前两个问题,第5节具体阐述第三个问题。 2. 英国议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曾经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和与之相伴随的封建君主制。可以说,议会就是在同封建君主不断地抗争,夺权的背景下产生的。 2.1 英国的贤人议会

欧洲福利国家现状以及启示讲解

欧洲福利国家现状以及启示 福利国家的定义:福利国家是国家通过创办并资助社会公共事业,实行和完善一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在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一书中,福利国家是指从罗斯福新政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间的历史阶段。 欧洲福利国家产生:欧洲福利制度的起源,如果从社会政策立法来看,最早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中期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1960,该法将对穷人的救济制度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一般而言,学界认为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是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稗斯麦政府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1883),《事故保险法》(1884),《养老金保险法》(1889)为标志的。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大陆的快速发展,当时单一的社会救济和保险已经不能够平衡日益增长和激化的社会矛盾,欧洲很多国家开始重新定位政府所扮演的角色、)1945年英国工党经过大选上台执政,采用了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勋爵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即《贝弗里奇报告》),这份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得以用法律的形式正式固定下来,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该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福利国家因此而正式得名。在此之后,几乎所有的欧洲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完整的以高福利为主要内涵的社会保障体系。 福利国家模式在欧洲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有学者将福利国家的产生归结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军事权力四个方而交互作用的结果:首先,工业化初期经济的快速增长为福利国家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其次,政党政治为讨好选民,使得国家福利成为必需的手段;再次,福利思想的发展为福利国家的产生提供了意识形态环境;最后,军事斗一争作为所有变化因素中的强大者,加速推进了福利国家的产生进程。 欧洲福利国家的类型:1。保守/团体型福利国家(conservative), 这个种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 2。自由型福利国家(liberal),国家如下美国、英国、加拿大。 3。社会民主型福利国家(social democratic),瑞典、丹麦。 这三种类型的国家福利形态各有差异,简单来说,第三种social democratic是福利最好的,而第一种conservative次之,最后也就是最差的就是Liberal的国家了。 社会学家艾斯平·安德森(Esping Andersen)开创性地把福利国家分为以下三个类型⑤: (1)“自由主义”福利国家体制(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福利体制中,居支配地位的是 不同程度的经济调查和家计调查式的社会救助,辅以少量的普惠式转移支付或作用有限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一个基于市场的社会服务制度而言,履行普遍性标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充分就业。在公民离开学校之后和退休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公民有充分的可能得到报酬优厚的工作。 第二,高水平的工资。最低工资的水平必须足够高,以使得所有公民有能力私人购买能够保护他们免受疾病、残疾、临时失业和养老重负的必要的退休金和保险计划。 (2)“保守主义”福利国家体制(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该制度类型的特点是,只有 当家庭保障的功能被严重削弱时,国家才开始提供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 (3)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体制。该种类型的福利国家旨在“寻求相当水平的平等标准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学习资料单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一、汉字的起源 在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的最原始的记事方法为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人们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记事,比如用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图画记事就是用文字的线条或笔画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特征勾画出来。书画同源,虽然绘画促进了文字的产生,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而且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使得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使人能够认识,原始的文字就这样出现了。 中国最早的文字是甲骨文,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形成的一种初步的定型文字。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此后,汉字经历了由商周时期的金文,西周后期的大篆,秦朝的小篆,汉代的隶书,到唐朝的狂草、楷书、行书等的发展过程。 汉字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种字体,各自有着鲜明的艺术特征。如篆书古朴典雅;隶书静中有动,富有装饰性;草书风驰电掣,结构紧凑;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易识好写,实用性强且风格多样,个性各异。由此形成了中华文化独有的书法艺术。 随着印刷术的发展,雕版印刷被广泛使用,汉字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到了宋代产生了一种新型书体-宋体印刷字。印刷术发明后,刻字用的雕刻刀对汉字的形体发生了深刻的影响,产生了一种横细竖粗、醒目易读的印刷字体,后世称为宋体,即现在我们的电子文档所广泛使用的字体。 二、汉字的演变规律 汉字的发展,前后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从象形的图画到线条刚符号和适应毛笔书写的笔画以及便于雕刻的印刷字体,其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演变一直在持续,其总趋势是越来越简化,越来越符号化,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其演变规律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画的线条化。从甲骨文到篆字的古文字阶段,笔画逐渐形成直笔和圆转两种。隶变以后逐渐形成笔画匀称、线条统一的楷体字的笔画系统。 二是字形的符号化。汉字历史上曾有“六书”造字理论,即把字形和字义联系起来,以便于分析和理解汉字的读音和意义。这种做法不是把汉字作为符号,而是将其作为表达意义的图形组合来看待。随着汉字的发展演变,特别是从篆书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摘要]文章试从中英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分类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实律师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英国;律师制度 1873年英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法》颁布,英国律师总体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于1954年在《宪法》中提出,但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 职业资格的取得 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取得条件:首先,年龄在25岁以上,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没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考生要通过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有良好的品格证明书,在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所学习满三年且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才会被授予出庭律师的资格。事务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的三年学习,再加上一年的实践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年实习,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所有培训与考核,成为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但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还要再多用上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 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首先,拥护宪法,有行为能力,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次,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可获得律师资格。 与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相比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相对简单,我国的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只是对意志力的考验,考试通过即可。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需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来评判是否取得律师资格似乎不能体现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机制,先从考生资格上加以限制,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进入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校进修,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综合能力,另外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带领下实习一段时间后以确定是否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律师制度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英国的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他们主要从事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是精通

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 起源

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但什么是“制度”?“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 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英国福利制度改革

英国福利制度改革 改革福利制度的直接原因 1.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支出结构越来越不合理。1949年,社会保障支出在英国政府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仅为13.5%,到1997年已经上升到32%,成为英国财政支出中比例最大的一项,几乎等于教育支出的三倍。从1978年到1997年,英国社会保障的实际支出水平平均每年增长4%,其增长速度高于其他任何一项政府支出。 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经济状况调查支出的福利金,它是为收入和储蓄低于某一最低限度的人提供的救助,主要包括收入补助金和住房福利金。二是缴费性福利金,主要包括退休养老金和工伤保险金。三是既不需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也不需要缴费就可申请的福利金,主要是残疾福利金和儿童福利金。到了1990年代末,原有的福利制度使得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项目的支出比重越来越大,而这显然会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不仅如此,由于这种支出结构还在客观上打击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些人的积极性,同时对公民的储蓄动机产生了负激励,其长期结果将是进一步恶化政府财政状况。 2.“福利陷阱”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消极的收入补偿制度,而没有起到鼓励公民通过工作和储蓄来实现自立的积极作用。“福利陷阱”是指由于非工作状态时的福利水平较高,领取的资格条件要求较松以及工作时的收入过低所引起的一种对福利的过度依赖现象。由于对一部分人来说,他们从领取福利状态转变到工作状态时收入增加幅度很小甚至为负值,因此,这些福利享受者就没有足够的动力摆脱对福利的依赖。福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性激励也是导致福利陷阱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福利项目基本上都没有要求适龄福利申请者积极地接触劳动力市场,接受培训或者从事志愿性工作。另外,英国伤残鉴定制度的不合理也导致一批人落入福利陷阱。由于伤残鉴定的结果只有全部残疾和无残疾两种,所以只要是通过了全残鉴定,那些即使还能够从事一定工作的劳动者也不用再去寻找任何工作,从而可以心安理得地靠福利度日。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久、空间最广、人数最多的文字之一,汉字的创制和应 用不仅推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约在距今六千年的半坡遗址等地方,已经出现刻划符号,共达五十多种。它们整齐规范,并且有一定的规律性,具备了简单文字的特征,学者们认为这可能是汉字的萌芽。 汉字形成为系统的文字是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考古证实,在商朝早期,中国文明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甲骨文的出现。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古老文字。在商代,国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占卜, 甲骨就是占卜时的用具。 甲骨在使用之前,要先经过加工。首先把甲骨上的血肉除净,接着锯削磨 平。然后,在甲的内面或兽骨的反面用刀具钻凿凹缺。这些凹缺的排列是有序 的。占卜的人或者叫巫师,把自己的名字、占卜的日期、要问的问题都刻在甲 骨上,然后用火炷烧甲骨上的凹缺。这些凹缺受热出现的裂纹就称为“兆”。巫 师对这些裂纹的走向加以分析,得出占卜的结果,并把占卜是否应验也刻到甲 骨上。经过占卜应验之后,这些刻有卜辞的甲骨就成为一种官方档案保存下来。 目前,考古学者共发掘甲骨16万余片。其中有的完整,有的只是没有文字记载的碎块。据统计,所有这些甲骨上的各种文字总计为四千多个,其中经过学者们考证研究的约有三千个,在三千余字里面,学者们释读一致的是一千多字。其余的或者不可释读,或者学者们分歧严重。尽管如此,通过这一千多字,人们已经可以大致了解有关商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了。甲骨文是一种成熟而系统的文字,为后世

的汉字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汉字又经历了铜铭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形式,并一直沿用至今。 汉字的演变过程是汉字字形字体逐步规范化、稳定化的过程。小篆使每个字的笔画数 固定下来;隶书构成了新的笔形系统,字形渐成扁方形;楷书诞生以后,汉字的字形字体 就稳定下来:确定了“横、竖、撇、点、捺、挑、折”的基本笔画,笔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各个字的笔画数和笔顺也固定下了。一千多年来,楷书一直是汉字的标准字。 汉字是以象形字为基础,以形声字为主体的表意文字体系,总数约有一万个,其中最常用的是三千个左右。这三千余个汉字可以组成无穷多的词组,进而组成各种各样的句子。 汉字产生以后,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的文字都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创制的。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 一、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 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权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仅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议会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一、议会的萌芽与产生 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英国“议会根源的最深处藏于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部落的原始民主制对国王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国王处理大事须先征得民众的意见和同意,国王必须服从习俗。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乘乱入侵不列颠,随之产生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组成的“贤人会议”,由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是有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贤哲,故称为“贤人会议”。“贤人会议”有五大职能:一是选举、废黜国王;二是审判大案;三是表达民情;四是协商国务;五是协商立法。据历史学家考证,整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在做任何决定前都要征得贤人会议的同意,没有一位国王是在未先征得贤人会议的意见和同意时就独自决断一件大事的。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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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一、文字起源 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了各种和各样的记事方法,最原始得计亊方法是: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 不论用一根绳子打结,还是用多根绳子横竖交叉,归根结底,它只是一种表示和记录数字或其他方位的一些简单概念。如大事记大疙瘩,小事记小疙瘩。疙瘩的多少也代表东西的多少。它只能帮助人们记忆某些事情,却不能进行思想交流。所以不可能产生文字,只能说它是文字产生前的孕育阶段。 契刻记事 人们用契刻的方法,将数目用一定的线条做符号,刻在木片或竹片上,作为双方的契约。后来人们把契从中间分开,作为两半,双方各持一半。以两者吻合为凭据。古代契上刻的数目主要适用来做债务凭证的。 图画文字 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的不足。人们不得不采用其它的,比如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用文字的线条或笔划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的勾画出来,绘画导致了文字的产生。 “文字的产生,本是很自然的,几万年前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已经有很好的绘画,这些画大抵是动物和人像,这是文字的前驱。”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譬如,画了一头象,大家见了才会叫它为“象”。久而久之,大家约定俗成,类似于“象”这样的图画,就介于图画和文字之间,久而用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画得也就不那么逼真了。这样的图画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导致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这样,图画就分了家,分成原有的逼真的图画和变成为文字符号的图画文字。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大致不错,使人能认识就够了。”这就是原始的文字。 甲骨文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是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个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所以它的象形程度比较高,因为是刻在兽骨上,所以笔画比较细,直笔比较多。 甲骨文字(男):这个字是“男”,左为“田”,右为“力”。“力”是表示古代的一种农具“犁”的一种形状。在田里劳动是古代男子的主要职责,因此用“男”这个符号来表示男人。 甲骨文字,帚(妇):这个字是“帚”像一把用植物做的笤帚,上部为帚苗,下部为帚把,有的中间还有绳索捆扎的样子,如图(二)甲骨文中,有时帚苗方向朝左,有时帚苗方向朝右。至今中国北方还在用高粱,黍子杆做笤帚,与字形很为想象。“妇”的繁体字为(妇),因为过去的女 人在家里主要是做家务的。 这是甲骨文的“车,”你们看看,像不像一辆你们在博物馆或历史书里看见的古时候的车。 这是十二属相,是不是有点像简意画。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我国古代官僚制度及其演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a18011467.html, 我国古代官僚制度及其演变 作者:朱贤俊王伟伟卜艳萍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6期 摘要: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吞并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皇帝始成为国家元首。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家事务,皇帝需要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来辅佐政务。宰相作为官僚集团的首领,是皇帝的最高助手,是王者佐、社稷器。宰相制度作为中国官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其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变化。系统研究中国宰相制度的流变过程及其流变规律,对于了解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及其演变十分必要。 关键词:宰相制度;三公制;三省制;内阁制;流变规律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04002 1 中国宰相制度的起源与宰相的职权 1.1 中国宰相制度的起源 宰原是掌管饮食的官吏,相是掌管礼仪事物的。相本来不是官名,春秋战国时期,“崔杼立景公而相之,庆封为左相”,相成为官名。春秋战国时期,国君为独掌大权而设置相来抵挡封建贵族专权,相逐渐独立并成为实际的政务官员,后来也就有了丞相、相国的称呼。公元前309年即秦武王二年秦国开始设置丞相,当时丞相有左右之分,但是在秦武王之后丞相只有一人来担任,后来丞相又改名为相国,地位更加尊崇,吕不韦就曾经获得此称号。汉承秦制,在汉高祖刘邦登基之后也设置丞相,在汉高祖十一年将其改名为相国,惠帝时丞相分左右,汉文帝时又改为一人,中国的宰相制度从此产生。 1.2 中国古代宰相的职权 在中国古代,宰相主要的职权包括:决策权、颁行政令权、参加朝政权、统领百官权、献意奏章权、谏诤皇帝权等。宰相上乘承天子,下辖百官,事无不总,是官僚集团的核心,是皇帝的最高助手。因此,《汉书·陈平传》这样描述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填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 2 中国宰相制度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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