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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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1.前言本方案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旨在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

本方案应用于环保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可协助有关单位及人员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2.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下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1)大气污染防治工程;(2)水污染防治工程;(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4)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工程;(5)辐射污染防治工程。

3.验收流程3.1 验收前准备工作(1)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针对具体环保项目成立,成员应包括验收组长、环境监测人员、工程设计师、环境保护部门代表等。

(2)环保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相关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包括环保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等。

3.2 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1)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2)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对环保设施工程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和测量,对每个工程项目分别记录情况。

(3)对于现场监测数据,环保设施工程现场监测人员应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比较,确保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并对记录的监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

(4)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委员会应对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采取非常规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 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后工作(1)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对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环境保护效果显著。

(2)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出具环保设施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建设单位、审批单位等有关单位。

4.主要验收内容4.1安全措施验收:验收到位的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危险区域隔离设施、应急预案等。

4.2环保设施验收:对污染物的传输、处理、处置的设施是否完好、稳定、达到要求,环保设施档案是否齐全,设施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4.3运行调试验收:环保设施达到设计要求后应根据运行规程进行试运行并验收,一般为14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保自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_1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保自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_1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保自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3-02-01T03:07:33.546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2年第18期作者:姚红伟,王法,张建琪,温镇,魏信伍[导读] 根据政府的简政放权实施,取消了对竣工环境验收过程的行政批准,加强了对事后事项的监督。

姚红伟,王法,张建琪,温镇,魏信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摘要:根据政府的简政放权实施,取消了对竣工环境验收过程的行政批准,加强了对事后事项的监督。

建设单位成为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措施实行独立验收。

目前,我国输变电建设管理主体包括“程序合法、监测达标”,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久拖不验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迫切需要提高管理水平。

本文主要分析输变电建设项目环保自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输变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常见问题;对策;建议引言2017年10月1日修改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682号令)改变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形式,将竣工环保验收由行政验收调整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1]。

生态环境部也陆续出台了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指导和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和内容[2]。

我国电力行业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而迅猛发展,建设数量及规模不断增加,输变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面临一定的压力和挑战,文章结合工程实践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对验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给出相应对策及建议,以期为建设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1、输变电项目环保自验收现状及工作流程电网企业根据企业组织结构和项目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EIA [2017] 4号)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标准及程序,制定了环境验收工作流程,具体流程分为:①准备验收: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进行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并对验收报告进行初审,对环保设施情况开展自查;②技术审评: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公司直属的环保支撑单位对第三方编制的验收报告进行技术审评;③现场检查:审计机关根据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查情况进行验收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企业环保验收应急预案

企业环保验收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企业环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验收过程的安全、高效,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企业环保验收工作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2. 最大程度降低验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3. 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机构1. 成立企业环保验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工作;2. 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3. 设立应急小组成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1. 预警阶段(1)接到环保验收通知后,立即启动预案,进行风险评估;(2)对验收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3)对验收人员、设备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响应阶段(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开展应急处置;(3)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如隔离污染源、清理污染物、设置警示标志等;(4)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争取支持;(5)根据事件进展,适时调整应急措施。

3. 应急结束阶段(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保障;(2)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工作;(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效果,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需求;3. 技术保障:引进先进设备,提高应急技术水平;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六、预案培训与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2. 对应急演练进行总结,分析不足,不断完善预案。

七、预案管理与监督1. 企业环保验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2. 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2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
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环办[201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保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环保部关于《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各地应组织辖。

环保验收实施方案

环保验收实施方案

环保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环保验收是指在项目竣工后,对其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的过程。

环保验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环保验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便全面、系统地进行环保验收工作。

二、环保验收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等各类项目。

三、环保验收实施步骤。

1. 确定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项目环保验收的标准和指标,明确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2. 制定验收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制定环保验收的具体计划,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

3. 环境数据收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梳理和整理,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数据,作为验收的依据。

4. 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应前往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环保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情况。

5. 资料审核,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保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等。

6. 验收报告编制,根据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核的结果,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环保验收实施要求。

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着重关注环境监测数据,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客观评价,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3. 严格审核环保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符合验收要求。

4. 验收报告应客观、公正,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环保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环保验收实施效果评定。

根据环保验收报告的评价结果,环保部门将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进行评定,对合格的项目进行环保验收合格证书的颁发,对存在环保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监督。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1. 引言
2.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是: -
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 -
收集环境保护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的全面落实。

3.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范围
4.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程序
5.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责任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方的责任如下: -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企业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验收;- 验收组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出结论。

6.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
7.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 -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考核指标应包括项目环保措施的合规性、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等; -
对环境保护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8.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
建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 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和预测。

9. 结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11.22•【字号】豫环文[2008]561号•【施行日期】200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8〕561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与水平,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

二、建设标准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省辖市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申请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达标验收。

三、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负责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省环保局成立河南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省环保局主管领导和人事、计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名单见附件),负责各省辖市和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二、三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辖市环保局可受省环保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局审定。

组织达标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

四、工作程序1、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所属环境保护局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及技术报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一、验收范围及期限(一)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

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期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一)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环保验收_应急预案

一、项目环保验收1. 验收目的为确保本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保障周边环境安全,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需进行环保验收。

2. 验收内容(1)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3)污染物排放情况;(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5)环境影响监测结果。

3.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3)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意见;(4)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5)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再次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6)生态环境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后,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4. 验收标准(1)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标;(3)环境影响监测结果符合国家和地方监测标准。

二、应急预案1. 预案目的为确保本项目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保障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大气污染事件;(2)水污染事件;(3)固体废物污染事件;(4)噪声污染事件;(5)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报送、应急演练等工作;(3)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措施(1)信息报告: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2)应急响应: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3)现场处置:组织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封堵、清理,防止污染扩散;(4)环境监测:对污染区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污染程度;(5)人员疏散:对受污染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6)医疗救治: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7)环境修复:对污染区域进行环境修复,消除污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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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206/t20120614_231616.htm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

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 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

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 90分后,可通 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

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

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

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 90分

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

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 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

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

类 别 序 号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机构与人员 (10 分) 1 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 4 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 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2 人员规模 4 一级: 达标 4 分; 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二、三级: 达到标准下限 4 分; 未达到标准下限的 按比例扣分。 机构人员基数以编制部 门批文批准人数为准。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 府组织成立的环境应急 救援队10 人可核算为 相应层级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1 人(以政府正式 文件为准) 。 机构人数 达到相应 等级标准 下限60% 可申请该 等级验收。 3 人员学历 1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以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4 培训上岗率 1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以环境应急培训证书 为准。

业务经费 (6 分) 5 人员经费 3 编制部门批复的环 境应急管理机构人 员工资未全额纳入 财政预算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 明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6 环境应急工作 保障经费 3 未纳入财政全额 保障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 明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7 职能到位 8 能够行使环境应急 管理行政职能,按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 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 救援、事后恢复与重 建 4 个环节,缺 1 项 扣 2 分。 以编制部门批文规定 的职责内容为准。

类 别 序 号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8 执行预案管理 制度 5 根据《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 ◆编制了本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1 分 ◆对部门应急预案 进行了评估、备案。 1分 ◆每年对部门应急 预案进行演练并对 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1分 ◆部门应急预案 每三年至少修订 一次。1 分 ◆指导本辖区内重点 企业编制了环境应急 预案并备案。1 分

9 执行信息报告 制度 5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报告办 法》 。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和突发环境事 件月、季、年报,出 现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情况的,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

10 案例管理 制度 2 ◆制定了相关制度。 1分 ◆制度规定详细明 确,制度执行规范。 1分 以制度文件为准。

11 专家库管理 制度 2 12 应急调查 制度 2 13 培训演练 制度 2 14 物资调用 制度 2 15 部门联动 机制 2

类 别 序 号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环境 应急 指挥 系统 (8 分) 固定 指挥 平台 (4分) 16 应急指挥平 台、综合应用 系统的服务器 和网络设备 2 ◆符合国家应急平 台体系建设要求, 实现互联互通。1 分 ◆实现各类环境基 础信息集成共享。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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