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务司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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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广东农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践与思考

一
、
工 作 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用管理 、 加强 了处置管理 、 完 善了收入管理 。
( 二) 盘查核 实存量资产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 文件规定 , 摸清 查实
( 一) 细化 落 实 管理 制 度
《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 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等4 个 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出 台后 , 总局积极组织所属各级事业单位学 习贯 彻, 共6 0 多人次参 加 了农业 部三期专 题培训班 ; 同年8 、 9 Y l 间, 对全垦 区两级单位 主要领 导 、财务及有关部 门负责人近3 0 0 人 次进行 了三期垦 区领导 干部 财务建设 能力培训 , 国有 资产管理 有关制度规定作 为重要 内容之一进行了讲解 ; 1 0 月初 ,总局制
配合不足 , 工作 量过多集 中于财务部 门 , 不利于 资产 的全 面有 效管理和工作质量 的提高 。
( 三) 制 度执 行 力度 不足
作 。建立 完善的 内部审核 、 审批工作程序 , 使资产流 向清晰 , 责 任 明确 , 及时发现出现问题 的环节 , 有效防止了国有 资产 流失 。 广东 垦区各级 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权 限使 用和处置资产 ,
部 的文件规定进 行了细化 落实 , 并上报农 业部财务 司 、 农垦局 备 案。
政预算编制等提供了依据 。 核查工作 中, 通过对农业部 、 总局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 和固定 资产分类 的学习 , 各单位
财务及 资产管理人员 普遍强化 了认 识 , 提升 了水 平 ; 核查和 复
行 办法》 等4 个国有资产管理规 定, 规范 了农 业部部属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权 限、 处置流程等 。 近年 来 , 按照上级的文件精 神和管理权 限, 围绕“ 产权 清晰 、 配置科 学、 使 用合理 、 处置规范 、 监督公 正” 的总体 目标 , 广 东农 垦事业单位 资产 管理在抓好基础 工 作、 完善制度 建设 等方面进行 了一 些实践 , 取得 了初 步成效 , 但 也存在 着一定 的问题和不足。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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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出让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监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附加费等。
2.出让方: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3.受让方: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4.财政部门:指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财政部门。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工作。
其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出让金的收取1.出让方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让方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方应当及时、完整地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六条出让金的使用1.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用途的范围内。
不得超出预算限额和用途范围,不得挪用或滞留。
2.出让方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出让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出让金的合规使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会计核算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记录和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真实情况。
2.全面性原则:完整地记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各项资金。
3.确定性原则:明确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量方法和核算处理。
财政部近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近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近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

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管理,规范房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房产的安全完整,促进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农业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主要包括:(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划拨的房产;(二)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三)无偿调入的房产;(四)以置换、受赠、索赔、抵偿、盘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五)其他方式取得的房产。
第三条房产管理应遵循优化配置、依法监管、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房产管理工作;各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益、处分权,并承担实施购建、分配使用、维护修缮、清查登记、申报处置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农业部的房产,可酌情委托相关单位代管。
农业部法定代表人或获其授权的主管机构,应与代管单位签订《房产授权管理责任书》或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配置第六条房产的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履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程序,通过购建或调剂等方式配备房产的行为。
第七条各单位房产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其中,部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申请购建房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房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二)不能共享、共用其他单位相关房产;(三)不能通过调剂方式予以解决;(四)不能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或租赁成本过高;(五)不违背本单位土地资产利用规划;(六)其他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财政性资金购建房产的,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并编报年度预算。
农业部财务司2009年工作要点

政策 的拟定 管
、
协 调 和 落实 加 强 财政 资 金 使 用 的监
,
执 行 进度 监 督 完 善 财政拨 款 支 出进 度计划
通 知单和 预算执行进 度通 报 制
。
监管
财 务 监 督 和 项 目实 施 的 跟 踪 问 效 ) 的 基 本 工
, 、
探 索建立 预算编
。
作 思 路 认 真 抓 好 财 政 支农 政 策 和 项 目的 争取
会 人 员 奖励 机 制 等 问题 研 究
二
、
。
修 订 科 学 事 业 单 位 修 缮 购 置 专 项 资金 管 理 实 施 细
积极协
预 算 决 算管 理
、
( 四 ) 继续协调
争取 财政 支农 投入
、
。
部 门 预 算 执行 进 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财 政 农 业 项 目绩 效 考 评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制 定 预
“
三
个基 本 三 个 加 强
.
”
( 即 掌握 分析
、
基 本 数 据 和 资料
、
、
规 范基 本工 作程 序
,
理顺基本
( 五 ) 加 强 预 算 执行
项 目资金 预 拨 工 作
, 。
。
继 续 做好 重 大 财 政专 项
,
加 强 重 大 问题 研 究 加 强 财 政支 农 惠 农
、
及 时批 复 部 门预 算 强 化 预 算
财 政 支 农 政 策研 究 与 部 属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 加 强 《 定 》中有 关 财 政 支 农 政 策 研 究 决
( 六 ) 开 展 项 目绩 效考 评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2日)【字号大中小】【论坛】【打印】【关闭】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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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土地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主要包括: (一)国家划拨的土地; (二)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土地; (三)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土地; (四)以置换、受赠、索赔、盘盈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五)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 第四条 土地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前置审核、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司作为农业部国有资产主管机构,负责土地资产前置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业部产权的土地资产,可由农业部法定代表人通过签订《土地资产授权管理责任书》,授权相关单位依照本办法代管。 第七条 土地资产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配置及确权 第八条 土地资产的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责履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配备土地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各单位配置土地资产,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取得其他形式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土地资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单位之间进行调剂。调剂方案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农业部审核审批,其中,涉及将行政单位土地资产调剂给部属事业单位的,经农业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申办土地权属登记。新配置土地资产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已实际占用土地而未办理权属登记(含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满)的,应补办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应及时按照获取土地实际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无形资产账,且不得作摊销处理。无法确认原始价值的土地,可按1元记入无形资产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为合理使用土地资产,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需求,充分体现履行职责的需要,促进事业发展;应合理划分土地利用区块,明确各地块的功能和用途;应与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土地利用规划应进行充分论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部发展计划司审核。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规划是各单位配置、使用和处置土地资产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后,应严格依照执行。确需调整的,在履行相关事项的法定程序前应及时报发展计划司核准。 第十六条 土地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坚持规划先行、节约使用,防止被非法侵占,确保土地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符合本单位土地利用规划; (三)不影响本单位职能的正常履行; (四)土地权属明晰合法,无纠纷; (五)出租的性价比合理,出借补偿适当; (六)程序公开、公正; (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八)其他。 第十九条 农业部的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农业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下的,报农业部审批。 授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审批所属单位(不含本级)800万元以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直属垦区、三院应在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四份)报财务司,由财务司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土地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出租、出借的申请文件。其中,属于直属垦区、三院本级转报所属单位申请的,需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能够证明拟出租、出借土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地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出租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现状、出租原因、招租方式、租期设定、租价确定方法、对承租方的限定条件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承租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同意出租、出借土地资产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出租土地资产的合同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的土地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部属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须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涉及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报对外投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利用土地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其中,属于直属垦区、三院本级转报所属单位申请的,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拟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地发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投资的必要性及背景、土地来源及对单位履行职能的影响、合作方资信状况等,并分析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及回收期等经济指标; (五)同意利用土地资产对外投资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拟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合作意向书或草案应明确约定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责任等,并须注明该协议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正式生效的保留条款; (九)事业单位及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土地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资产评估项目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资产不得用于担保。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变更土地权属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被征用、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报土地资产处置: (一)因公共事业建设被征用的; (二)因周边环境变化,该宗地原有功能丧失的; (三)因单位职能调整、整体搬迁等原因,继续使用该宗地确无必要的; (四)长期闲置且在可预期内无法有效使用的; (五)其他。 第二十八条 土地资产处置均须报农业部审核审批。其中,涉及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农业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申报土地资产处置前,土地处置方案应在单位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申报土地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置申请文件。其中,属于直属垦区、三院本级转报所属单位申请的,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土地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地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土地使用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属于划拨土地的,须提供划拨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现状及四至平面图; (五)同意处置土地资产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六)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资产处置除按第三十条规定提交材料外,根据具体方式,还应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其中: (一)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依据文件和划转意向性协议。属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二)对外捐赠的,需提供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土地状况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三)转让(不含作为征地补偿的置换)的,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意向性协议书(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四)因公共事业建设占地造成土地资产减少的,应提交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意向性补偿方案。 (五)置换的,需提供近期的财务报告,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报损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非正常损失的,应提交责任认定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土地资产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一般不得采取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