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国税发[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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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2006年02月23日国税发【2006】第024号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 、试 点 纳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后,发 生 增 值税偷税、 骗 取 出口 退 税 和虚 开 增值 税 扣税 凭 证 等 行为 的,主 管 税 务机 关可以对 其 实行 不少于 6个月的纳税 辅 导期管 理 。
九 、本 公 告 自2 0 1 3年 8月 1 日起施 行 。( ( 国家 税 务 总局关 于 北 京 等 8省 市 营业 税 改 征 增值 税 试 点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资 格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 f 2 0 1 3 ] 3 7 号) 、 增 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 认定 管理 办 法》 ( 国
家税 务 总局令 第 2 2号 ) ,现就 营 业税 改 征 增值 税 ( 以下简 称 营
关 于 出 口企 业 申报 出 口货 物 退 ( 免 ) 税 提 供 收 汇资 料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税务 局 根 据 国家税 务 总局 令 第 2 2号 和本 公 告 制定 ,并报 国家 税务 总局备 案。 六、试 点实施 后,试 点纳 税人 应按 照国家 税务 总局令 第 2 2 号 及 其 相关 规 定,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按 营 改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增 值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具 体 办 法由试点 地 区 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计 划 单列 市 国家
、 ( 《 国家外 汇 管理 局 海 关总署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货 物 贸易 外 试 点纳 税 人,应 按照 本公 告 规 定 办 理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 格 号 )
认 定。
免 )税提 供收 汇 资 二、 除 本公告 第 三条 规 定的情 形外, 营改增 试 点实施 前 ( 以 的有关 规定 ,现 将出口企 业申报出口货物 退 ( 下 简称 试 点实 施 前 )应 税 服 务 年销 售 额 满 5 0 0万 元 的试 点纳 料 的有 关问题 公 告 如下 : 税 人 ,应 向国税 主管 税 务 机 关 ( 以下 简称 主管 税 务 机 关)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汇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2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针对现阶段经常项目项下收汇特别是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的真实性审核。
二、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依据本通知和现行有关收汇、结汇管理规定为收汇单位办理相应结汇或入账手续。
三、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下列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的专项外汇账户──待结汇账户:(一)预收货款;(二)转口贸易收汇;(三)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捐赠、国际汇兑等性质的境外汇款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直接进入相应的经常项目特殊账户。
四、待结汇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原币划转,以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结汇。
外贸出口不收汇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XX省外汇管理局:
我司XXXXX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经营范围为: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地址:XX市XX区XX号我司以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为主,属于外贸服务类企业,于2017年开始在汉口北开展代理业务。
主要为不具备出口资质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商户提供对外贸易的相关服务。
一些境外的采购商不具备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无法按照现行的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和结汇,必须有我司代理出口,在外商完成采购环节后,会交由我司将其采购货物装箱出运,我司在供货方仓库对其产品进行一般检查后,随即安排出货事宜。
报关申报均采用我司抬头,以一般贸易出口申报,所以我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由于国外客户在委托我司代理出口前已把货款与供货商结清,我司未参与委托方的结汇与退税事宜,我司不收汇。
不具备退税资格,故不存在退税等情况。
鉴于我公司属于服务型公司,现阶段产生的利润难以维持公司运作,且近年来外贸形势每况愈下,为了企业正常健康开展新型业务平台及多元化发展,对于我司开展的新型服务业务,望相关单位给予支持。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一、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范围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出口货物范围是指出口企业2018年度自营出口的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
不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及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管理企业)和第四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不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非重点管理企业)。
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时限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程序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由出口企业在申报系统发起,具体流程为“录入不能收汇数据-生成不能收汇数据-打印不能收汇报表”。
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说明(一)录入出口不能收汇申报数据重点管理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将在申报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电子数据时自动要求录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包含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数据中。
非重点管理企业分别通过“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未认定)”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未认定)”模块录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
【注意事项】重点管理企业录入时应选择“已认定”,非重点管理企业录入时应选择“未认定”。
(二)不能收汇申报数据生成重点管理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将在申报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电子数据时自动生成,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包含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数据中。
非重点管理企业分别通过“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其他向导-生成其他业务数据-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其他向导-生成其他业务数据-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生成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不能收汇申报数据生成在单独的文件夹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敬重的出口企业: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事项提示如下:一、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供应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否则,按征税处理。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觉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次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供应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出口企业2023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
许可证管理:外贸经营者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 口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出口许 可证
我国目前采用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一般是 先领配额证,再领许可证。
2023/5/7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图示如下:
)
) 进口许可 证管理
2023/5/7
第六节 进出境检验、检疫
1.
对列入法检《目录》和《入境验证进口
商品目录》及其他按规定需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口商品通关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
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
两种通关单都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023/5/7
第七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
C 国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如钨砂制品 );
D 出口额大且易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和重要的名 、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自行车 、电风扇) E 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属于被动配额管理,对于出口 输往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实施数量限 制。
2023/5/7
(2)以下情况免领出口许可证:
2.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
1. 发展本国经济,保护国内产业 ; 2. 达到国家的政治或军事目的 。
2023/5/7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构成
1、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核准。 2、 货物、技术的进出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
对外贸易管制的核心和重点。 3、 商品质量的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
检疫。 4、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5、 贸易管制的救济措施。 6、 特殊进出口货物管制。
2023/5/7
出口收汇及退汇关键问题探讨
出口收汇及退汇关键问题探讨出口收汇和退汇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涉及海外买家支付货款,以及国内卖家将外币汇回国内等多个环节,其中存在着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探讨。
一、出口收汇1.汇率波动风险由于外汇市场的波动,汇率会不断变化,因此出口收汇存在汇率波动风险。
如果在不利汇率下进行出口收汇,则会导致销售收益大量缩水。
因此,企业应随时关注市场汇率,并对未来预期汇率进行合理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汇对冲操作,以保障利润。
2.外汇管制在进行跨境收付款时,涉及外汇与资金流转,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如在某些国家,可能存在外汇管制,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申请手续并进行备案,否则货款可能无法及时到账。
3.金融欺诈风险在收取货款过程中,可能出现诈骗风险。
如虚假汇款、伪造汇款证明等欺诈手段都可能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企业需要谨慎对待交易对象,确保货款来源安全。
二、退汇1.退税问题在进行退汇操作时,如果涉及到退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如在我国,出口退税是企业进行出口退汇的必要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品目的出口退税率不同,并且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退税周期、退税比例等问题。
2.税务风险在进行退汇操作时,如果涉及到税务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以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在我国,企业退汇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申报表和证明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合同履行问题在进行退汇操作时,如果涉及到国际贸易合同履行问题,需要谨慎处理。
如针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重大问题,如政治局势不稳定、自然灾害等,需要提前与合同方协商处理。
总之,出口收汇和退汇是国际贸易中关键环节,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流程,以确保出口收汇和退汇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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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退(免)税凭证无相关 电子信息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的规定,在2015年4月20日前 ,如果2014年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 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 企业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 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提供退(免)税申报 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 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 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2014年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正式申报 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 (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2014年出口货物劳务在2015年4月20日后 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具体申报事项详见《新公告实施后几个操作问题》(协会网站可下载 )
三、关于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2014年的出口货物(出口 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 )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对由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 ,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 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具体申报事项详见《新公告实施后几个操作问题》(协会 网站可下载) 。
四、关于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 (十)项第3目的规定,企业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申请办理2014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 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2014年度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2015年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 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 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关于申报期限和延期申报
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 (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 止之日前(即: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 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 (免)税申报。
一、关于申报期限和延期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
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 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 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免)税业务 几个操作问题
嘉善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15年三月二十日
政策依据
1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2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
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4) 《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告
六、遗失报关单
近来,出口企业遗失报关单现象频频发生,有的甚至整批丢失,究其 原因,快递在传递过程中丢失占了多数,报关单是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的重要凭证,企业领导引起足够重视了吗?试想你自己网购的物品在 快递中丢失了你会这样草率吗?关键还是企业管理人员重视不够,企 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于这种由于管理混乱而导致的非正常丢失报 关单的情形,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我们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严惩。 另外,随着申报截止日期的临近,货代及报关行为了达到某些经济上 的目的,扣留企业报关单以达到讨价还价的筹码,以此为目的申请补 办报关单一律不予补办,对于这种情况,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引起 警惕,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 国家税务总局2013 国家税务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65号公告
6) 《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4年第20号公告 7)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51号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家税务总局
8)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号公告
一 关于申报期限和延期申报
1、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
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2014年度的出口货物劳 务应在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免) 税,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对出口企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原因
具体申报事项详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操作
指南》(协会网站可下载)。
五、代码库升级导致商品代码不一致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遇海 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 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比如: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退税率,企业报关单申报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报关 使用的是14年的代码,而实际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15年1 月3 日,而申报退税必须是以出口日期为准,这就导致企 业申报时代码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应按照升 级后的新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 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12号公告附表) 及电子数据。其他原因导致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必须向海关 申请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