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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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河道规划,保护河道水域近年来,通过市区及各县(市)河道整治规划的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问题得到遏制。

但是,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中,仍常有违法填占河道行为发生。

为加强规划指导和控制,下步我们将着重做好河道水域专项规划编制和控制工作。

一是完成《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的编制。

目前已通过规划技术审查,近期可修改完善。

该规划依据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市六区110条共780公里主、次干河道的蓝线,明确了35个不同区块的水面率控制要求。

慈溪、余姚、宁海也开展了区域内重要河道的详规编制。

二是完成市区及各县(市)《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

目前市区水域保护规划已经市发改委和水利局联合审查。

该规划对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现状进行评价,分析了存在问题,确定了主干河道与水面率双控的方案,明确了水域总体布局。

下阶段,将协调发改、规划、水利等部门联合控规,进一步落实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开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和涉河建设审批管理,真正落实河道规划控制,使城市发展与河道保护相协调,确保防洪安全与区域生态平衡。

二、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我们开展了大规模江河整治,包括城市防洪工程、流域河道治理、清水河道建设、小流域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或者河道自然生态不足,无法按规划进行水系沟通和配套建设,难以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整治水平,加快建设进度,我们将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水利部门整治三江河道,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港监、港务、交通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整治、监管、执法、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制订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开展巡查监督、实施涉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五条本市河道分为省、市、县、镇、村五级。

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为省级河道,具体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可以划为市级河道,具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县(市)、区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名录(第一批)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名录(第一批)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名录
(第一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1
•【字号】甬政告〔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名录(第一
批)的通告
甬政告〔2018〕1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名录(第一批)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根据《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要求予以公布。

附件: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增强河道爱惜治理,保障防洪排涝平安,爱惜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及其设施的计划、爱惜、建设和治理等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治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治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治理原那么】河道治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整体安排,全面计划,统筹兼顾,爱惜优先,综合治理,改善生态,合理利用。

本市河道治理实行水系统一治理、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河道爱惜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爱惜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增强河道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河道爱惜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及园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和监监工作,统一行使河道计划编制、治理标准制定、水利设施监管、涉河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等行政治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河道治理机构,具体承担河道治理相关职责。

进展和改革、城乡计划、环境爱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河道治理机构和治理人员,依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清淤疏浚、保洁、养护、巡查等日常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河长制职责】本市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指导、监督、和谐河道建设、治理、爱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河道水资源爱惜、水域岸线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保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平安,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

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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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监管、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分工)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取水、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以下河道分级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分为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和所在行政区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的具体划分纳入河道分级方案。

二规划和控制第六条(规划)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控制性规划等。

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规划是涉河建设项目控制的依据。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促进镇、村级河道的保护。

第七条(控制) 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规划控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整治) 沿河道的建设项目,需符合河道整治和控制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将用地范围涉及的河段整治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第九条(涉河)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占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非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河道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取水)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

在市级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它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来水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和其它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费征收由县级负责)第十二条(调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河道调水,包括泵站翻水、碶闸排水等,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严禁县(市)、区在行政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泵站等拦水、抽水设施,确需在行政边界设置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项目建设及取水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内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巡查和执法第十四条(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重点涉河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巡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重点对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受委托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法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清障)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五养护和经费第十七条(养护)河道养护指河道疏浚、堤岸矸闸设施保养、河道管理范围绿化养护等。

河道养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镇级以下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保洁)河道保洁内容包括河面的杂草、漂浮物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的清理。

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护河道水环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保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常年保洁责任制,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

县(市)、区行政边界河道的保洁分工由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有分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河道保洁人员发现责任范围内的涉河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应河道管理机构举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河道保洁制度中予以明确和鼓励。

第十九条(生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和治理的措施和机制,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

第二十条(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包括河道监督管理资金和河道日常管理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河道的长效管理的落实。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以下河道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河道监督管理的,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附件:市级河道:1、甬新河(甬新闸至杭甬高速河段为市直管河段,其它为监管河段)2、慈江(全部为监管河段)3、小浃江(全部为监管河段)4、东江(全段为监管河段)5、界牌河(全部为监管河段)6、后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7、前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8、南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9、西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10、江北大河(全部为监管河段)划分原则: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宁波市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序号河道名称起讫地点所在区域市直管段起讫1甬新河高楼张堰甬新闸奉化、鄞州、江东、高新区甬新闸至杭甬高速2慈江姚江蟹浦大闸余姚、江北、镇海3 小浃江后塘河浃水大闸鄞州、北仑4 东江高楼张堰方桥三江口奉化、鄞州5界牌河莫枝堰界牌碶东钱湖、鄞州、高新区6 后塘河三溪浦大石碶鄞州、江东7前塘河长山河道士闸东钱湖、鄞州江东8 南塘河洪水湾澄浪闸鄞州、海曙9 西塘河湖泊河澄浪闸鄞州、海曙10 江北大河慈江孔浦大闸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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