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时聘用教师课时费及相关管理的规定
培训师课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培训机构课时费的管理,确保课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授课教师和课时费结算。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教师的工作得到合理报酬。
第二章课时费标准第四条课时费标准根据教师职称、教学经验、课程难度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初级教师:根据教学经验,课时费为100元/课时。
第六条中级教师:根据教学经验和职称,课时费为150元/课时。
第七条高级教师:根据教学经验、职称和课程贡献,课时费为200元/课时。
第八条特聘专家:根据专家资质和课程贡献,课时费面议。
第三章课时费结算第九条教师完成课时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课时记录,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时间、学生人数等。
第十条教务部门对教师提交的课时记录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课时记录,由财务部门按照课时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课时费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结算时间不得晚于每月的最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教师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应在接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第四章课时费调整第十四条课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行情、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课时费标准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全体教师,并召开教师大会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教师对课时费调整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培训机构将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培训机构管理层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教师课时、代课补贴等有关规定

教师代课、超工作量、毕业班工作及其他补贴等的暂行规定为了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体现多劳多得,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对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超工作量补贴、代课补贴、其它工作补贴标准及相应配套规定等问题,学校召开校务会研究讨论,参照外校做法和本校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1、计代课补贴,无享受超工作量补贴。
2、教师代课时间在4周内(属学校安排的),由学校发给代课金每节课5元。
3、教师代课时间超过4周(属学校安排的),由学校发给代课金每节课7元。
4、教师任课的正常工作量原则上按县教育局最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规定学科正常满工作量为:语文12节、数学12节、英语12节、现代信息技术课12节、物理14节、化学14节、政治14节;高中生物、地理、历史各14节;初中生物、地理、历史各15节;体育、音乐、美术、劳技课各16节。
超过工作量的,每节补贴5元;因客观原因,学校安排未满工作量者,应跨年段或跨学科任课,跨年段或跨学科任课的,以正常满工作量少2节计超工作量补贴。
5、学科竞赛须由学校教研室在期初排出辅导课程表备案,学期结束按实际辅导课节数以每节5元计发。
6、年段安排的教师辅导单列计算课时辅导补贴,但不计算超工作量补贴:早读每节2元;下午第三节每节5元;晚自修辅导每晚计2节,每节5元。
以每学月计发。
7、学校补贴倾斜两个毕业班,高三毕业班年段按每学月4000元发至年段,初三毕业班年段按每学月3200元发至年段,年段可视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其它工作量统筹安排,学校不再计发超工作量补贴和代课补贴,年段可参照学校标准计发每位教师的补贴。
8、非毕业班教师补贴另行研究。
9、学校行政会人员(含学校领导)兼课的,原则上按县教育局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规定满工作量为副校长4节,正主任8节,副主任及其他行政人员以教师同等教学工作量,计发超工作量、代课补贴。
10、校行政会成员每月工作补贴60元。
11、满勤奖每月20元,教职工考勤按1999年4月31日学校制定的《漳浦二中教职工考勤、考绩和学籍、纪律管理条例》修订稿执行。
教师课时费标准

教师课时费标准教师课时费是指教师为学生提供一对一或小班授课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教师课时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收入水平和教学质量,也是学生和家长选择教师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制定合理的教师课时费标准对于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师课时费的确定原则。
1.市场调研原则,教师课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教育市场的供需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避免出现价格虚高或虚低的情况,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利益。
2.教师资质原则,教师的教学经验、教育背景、教学水平等都应当成为确定课时费标准的依据之一,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3.学生付费能力原则,教师课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避免因课时费过高而导致部分学生无法负担。
二、教师课时费的具体标准。
1.教师资历,教师的教学经验、教育背景、教学水平等是决定课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经验丰富、教育背景优秀、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可以设定相对较高的课时费标准。
2.教学科目,不同的学科对教师的要求不同,因此课时费标准也应当根据教学科目的难易程度进行调整。
例如,高等数学、物理等理工科目的课时费标准可以相对较高。
3.教学形式,一对一授课和小班授课的课时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对一授课的课时费标准可以相对较高,而小班授课的课时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教学区域,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和经济水平不同,因此教师课时费标准也应当根据地区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市场需求。
5.教学时间,平时课程和节假日课程的课时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以激励教师在节假日继续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三、教师课时费标准的调整。
教师课时费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教师自身情况和学生付费能力进行适时调整。
教师课时费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避免因为课时费过高而导致学生流失,也避免因为课时费过低而影响教师的积极性。
总之,教师课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教师资质和学生付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教师的收入水平,并激励教师提供更优质的教学服务。
外聘教师待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聘请外聘教师,以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外聘教师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力量,其待遇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保障外聘教师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外聘教师的待遇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外聘教师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外聘教师是指不具备国家教师资格,但具备一定教育教学能力,受聘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 范围外聘教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教授等;(2)具备一定教育教学能力,曾在国内外知名学校、机构担任教师职务的人员;(3)有特殊技能或特长,能够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支持的人员。
三、外聘教师的待遇规定1. 工资待遇(1)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应根据其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同类教师的平均水平。
(2)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部分。
(3)外聘教师的工作量较大,可适当提高其绩效工资比例。
2. 社会保险(1)外聘教师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外聘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休息休假(1)外聘教师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
(2)外聘教师的休息休假制度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确保其合法权益。
4. 工作条件(1)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办公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外聘教师的工作顺利进行。
(2)学校应定期对外聘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5. 晋升与评优(1)外聘教师享有与校内教师同等的晋升机会,可根据其工作表现、业绩和贡献进行晋升。
(2)学校应定期开展评优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外聘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6. 争议解决(1)外聘教师与学校在待遇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学校应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外聘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教师薪酬制度

兼职教师课酬标准
一、课时费标准:单位(元)
1、一对一课时费标准(元/小时):
2、一对二课时费标准(元/小时):
在一对一基础上增加5元/小时;如某二星兼职教师授课,初二数学一对二,老师每小时课时费=对应一对一课时费+增加的1人课时费,即老师每小时课时费=45+5=50元/小时。
3、小班课时费标准(元/小时):
在一对二基础上,增加2元/小时/人,从第3人开始计算,以此类推。
如小学六年级6人英语开班,三星兼职教师授课,则老师每小时课时费=对应一对二课时费+增加的4人课时费(每人2元,合计8元),即老师每小时课时费=(40+5)+(4×2)=53元/小时。
注:课时费核算以6人为上限,6人以下按实际学员数量核算老师课时费,6人以上,按照6人核算。
二、发放规定
1、日期:次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2、统计周期:以月度为统计单位,当月末日为计算日,以每月自然月为统计周期;
三、解释权
XX个性教育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对于本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未尽事宜,实施查漏补缺。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四、使用与管理
4.1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4.2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4.3外聘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4.4学校对外聘兼职教师实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其他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4.5外聘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
(3)获得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4)享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4.6外聘兼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的;
(2)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
2.3具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
2.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招聘程序
3.1学校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要求。
3.2应聘者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相关教学成果及荣誉证书;
(4)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材料。
3.3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பைடு நூலகம்通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为加强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外聘兼职教师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工会聘请老师授课标准

工会聘请老师授课标准
全国各地工会聘请老师授课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
一般参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授课费的标准执行。
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聘请老师授课(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的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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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临时聘用教师课时费及相关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临时聘用的教学人员津贴待遇及相关管理,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基本的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
经学校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就有关规范临时聘用教学人员的课时津贴与相关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临时聘用教学人员的分类
1.本校教师退休后被返聘到教学岗位的,简称临时返聘教师。
2.从社会、企业和外校聘请到教学岗位的,简称临时外聘教师。
二、临时聘用教师的津贴标准
(一)临时返聘教师:
1.高级职称:32元/节;
2.中级职称:27元/节;
3.初级职称,22元/节;
4.教员:18元/节。
(二)临时外聘教师:
1.高级职称:35元/节;
2.中级职称:30元/节;
3.初级职称:25元/节;
4.教员:20元/节。
以上教师,如具有“双师型”资格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元/节。
三、聘用的管理规定
1.必须是教学确有需要,而且是本校在职教师无法安排的课程。
2.原则上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优先聘用。
3.必须由专业部提前半个学期提出申请,并附拟临时聘用教师的个人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原件要交验证),逐级申报获得校长批准后,方可聘用。
4.必须在人事科的督导下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一聘期一签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附则
1.“临时聘用”是指一个学期或连续不超过一年的聘用。
2.“双师型”是指具有教师及讲师以上资格,同时具有国家认定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3.以上规定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试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教务科及专业部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