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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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闽农计〔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补助(一)补助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经费落实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的病死猪和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厦门市所辖区域由厦门市自行统筹解决。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等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闽政办〔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构建有效的激励政策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格局,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创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供给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扶持职能,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促进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根据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药)用菌菌渣、废弃农膜、化肥和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的不同特点,在建立投资回报机制、创新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促进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产业布局。

各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环保条件、行业发展、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按照扶大限小,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抓紧修订“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

加快实施牛羊定点屠宰。

按照“先集中、后定点”的原则,开展中心城市主城区家禽集中屠宰,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冰鲜上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引导转型升级。

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引导非标准化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

支持畜禽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鼓励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动。

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流通有序的产业布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闽财农〔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1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2月23日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先建后补、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补助。

对可养区存栏1500头以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标准化升级改造补助经费应当用于购置下列设备:(1)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包括厌氧处理系统如沉淀池、沼气工程,好氧处理系统如曝气池、湿地等设施设备;(2)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包括沼液贮液池、输送管网、塑料大棚或阳光棚储粪间、翻堆勾机或搅拌机、微生物发酵床等设施设备;(3)减量化设施设备,包括漏缝地面、刮粪清粪、雨污分流等设施。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榕农综〔2018〕133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8〕133号各县(市)区市农业(农林水)局:为做好2018年农业项目有关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落实,我局拟根据各地需求量采取资金切块下达方式,开展项目工作。

请你们根据如下申报条件,推荐上报本辖区拟申报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和生猪转产转业等项目的畜禽场数及补助金额。

一、现代畜禽产业园项目(一)申报对象。

新(扩)建高产蛋鸡养殖企业。

建成后新增产能达20万蛋鸡以上,以达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可逐步形成畜禽产业园。

且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取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设内容重复。

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在可养区内,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协议或土地使用证等。

(二)扶持标准。

新购置并安装20万只以上全套现代蛋鸡养殖设施的养殖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

每个项目补助不高于10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三)建设内容。

做强家禽产业,推进现代化标准化蛋鸡养殖,主要支持2018年度蛋鸡养殖企业购置现代化蛋鸡养殖设施,包括置备自动化饲养设施、自动化集蛋设施、自动化刮粪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化设施水平。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王丽辉联系电话:83811801电子邮箱:*************二、设施畜禽项目(一)申报对象。

从事优质禽蛋、肉牛、肉羊和肉兔等畜禽生产企业,兼顾鸽子等特种畜禽企业。

其中: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肉兔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鸡和肉鸭年出栏5万只以上、蛋鸡存栏3万只以上、优质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闽政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4日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升畜禽产品加工流通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稳定生猪产业、做大家禽产业、做优牛羊兔产业。

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其中肉类产量达270万吨、禽蛋产量达60万吨、奶产量达23万吨;生猪存栏保持在900万头以上,肉禽出栏达10亿羽,草食动物出栏达1500万头(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

到2030年,畜牧业空间布局、生产结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5%以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闽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0〕3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农机购置补贴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农执法[2006]189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农执法[2006]189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农执法[2006]189号)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和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饲养方式,提升我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2006年福建省农资打假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我厅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对于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绿色消费,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具有重要作用,对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今年全省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部署,把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作为5-6月份阶段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和落实措施,统一协调行动,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的督促检查,突出药物使用管理,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健康养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倡导健康养殖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激发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热情,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一是广泛采用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有关规定,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和禁用药物的认知度,努力减少不当使用兽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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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退养人
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10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6.19
【实施日期】201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闽农综〔2018〕109号)
各社区市农业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引导我省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拓宽就业创业增收渠道,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

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扶持和引导,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和扶持政策,出台促进扶持政策,着力解决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问题。

对落实转产转业政策较好的县(市、区)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全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小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防治、山垄田复垦改造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

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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