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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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总结篇一:关于XX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XX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通知

各村委会、乡级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暂行办

法》(x府办〔20xx〕xx号)文件规定和《xx县财政局

(x财预[20xx]xx号)关于批复XX年度部门收支预算的通知》

文件要求,下达我乡XX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万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健康的需要;积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我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政府决定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乡长xxx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武装部长xx 同志副组长,安办、财政所、党政办、监察室、规划和建设

站、国土站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奖惩。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于安办,由吴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1)明确目标任务。参照各企业生产能力、开工情况和资源储藏状况分别下达征收任务。具体任务详见文件附表。由乡安办和财政所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征收计划必须全面完成,完不成征收计划的将按效能建设等相关规定相应等额扣减征收人员津补贴。安办要密切与县级相关部门联系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进征收工作。

(2)严格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严格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财政所、监察室要定期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征收工作的规范实施。

(3)严格实行财政票据监管制度。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需财政票据由财政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和核销。乡财政所要及时将款项足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严禁随意减免。

篇二: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XX?6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街巷、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户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个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

每户每月5元标准。

(二)单位: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

(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20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三)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进行装修、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主体。

第十条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3%-5%提取。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实行一票两费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三)各类工商企业(环卫部门自收除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驻城部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五)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行政区(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总结)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自来水缴费计费周期为2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步征收。用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一表一户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2吨,用户在缴费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元。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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