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0310)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通用8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通用8篇)学籍妥善管理很重要,看下怎么制定吧。
规章制度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精选篇1)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精选篇2)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规定如下:1、新生入学,要及时建立新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做到不瞒报,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4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健康的学习习惯和良好的社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属性。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和奖惩记录等要素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对新生应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收集学生个人信息、监测体质健康状况、核实户籍等工作。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报送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学生转学应办理学籍转入或转出手续,接收学校要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核实,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单位。
学校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待人,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有不文明行为和言语。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到校上课,认真听讲,完成课堂作业和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应保证在校期间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在校内传播违法信息,不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不损坏学校设施和设备,不擅自带入危险物品。
第四章学生考勤与奖惩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缺课应事假、病假或迟到、早退的正当原因,并经父母同意后补假。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考勤,记录学生的正常出勤情况,对于缺勤情况要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的考勤情况将作为评定学生综合素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的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学生有权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学校不得因种族、性别、贫富等因素为学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篇1)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一、学籍的取得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
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
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
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
学籍注册的时间
• 规定学籍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秋季开学前,确保学生按时注册学籍
• 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注册
学籍注册的程序
• 规定学籍注册的程序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学籍信息录入、学
籍卡制作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 建立学籍信息数据库,实现学籍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新和探索
如何进一步优化学籍管理办法
加强学籍管理
优化学籍变更流程
严格学籍注销规定
•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 简化学籍变更手续,提高学籍变更
• 严格执行学籍注销规定,确保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职责
的效率
公平和教育质量
• 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
01
规范学籍管理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明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
职责,规范学籍管理流程
• 减少学籍纠纷,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保障学生权益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隐
私权等权益
• 防止学生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提高学生的满
意度和幸福感
03
促进教育发展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资
核、批准、办理等
• 学生在学籍注销过程中,应遵循相
籍规定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
关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生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
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请学籍注销
03
学籍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小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登记、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确保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四)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信息:入学日期、入学方式、入学类别、学制、年级等;(三)学业信息:所学专业、课程设置、成绩、奖惩等;(四)学籍变动信息: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注册时,学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申请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doc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某矿业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法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一、名新生入学XXXX年龄=2岁以上儿童的入学率2、小学免于考试,不允许考试和选拔。
初中一年级学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证书”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身份始终建立在户籍所在地。
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户籍在非教学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确立其学生身份,并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流动人口”。
” 。
4、新生(包括转学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户籍名称。
小学、初中。
从入学到毕业,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的名字,而且不能中途改变。
如确需更名,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认所有内容正确无误后,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编制全省统一的学生注册号,即学号。
省内转、借阅号等。
,而不改变学生注册号。
二、传输XXXX等级。
三、借款XXXX 。
那些以原年级(不改变年级、学生身份)学习的人可以凭医院的“健康证明”随时办理复学手续。
4、如果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监护人将提交书面申请,您可以将休学程序延长一年。
如果休学期满后您可以复学,您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凭医院健康证、停学证明和办理停学手续后的医药费收据(或复印件)。
学校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1健康证明;②医疗费用收据(或复印件);3 .《休学证书》;(4)恢复审批表。
6、严格控制退学率。
每年退学率不得高于XXXX年级学生总数进行复查,填写增加、流失报告到教育中心。
教育中心每学期将对学生状况进行一次联合复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状况管理中的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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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曰常维护等工作。
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级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一致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到户籍所在地学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予入学。
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按规定升入初中就读。
任何初中不得拒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萧山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报名时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打印且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八条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需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家长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九条萧山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可向萧山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
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到区教育局核准。
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申报义务教育电子学籍,区教育局核准通过后予以确认。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5天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五、享受资助信息;六、区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一节升级、留级、跳级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
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
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节休学、复学第十六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节转学第十九条转学条件。
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生活基础发生变化等原因,且转入学校学额允许并符合局招生政策的前提下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转学办理办法一、萧山区户籍学生和在萧留学回国人员、华侨归侨、外籍华人、港澳台籍人员的随归、随带、外国籍子女的转学。
1.凡转入城区(城区指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下同)公办初中、小学的,按照当年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条件的相关规定,由双方(转出转入,下同)学校根据城区招生意见审核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转入区内非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的,属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则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接收。
其他情况则参照当年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意见,由转入学校根据实际班额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2.萧山户籍学生转出区外,须生活基础在转入学校所在地,由转出学校审核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区教育局审批。
3.镇、街道之间起始年级新生招生,在接收镇(街)非户籍所在地学生时,接收学校须征得户籍所在地镇街学校(指本区内)同意。
4.根据《关于在萧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萧山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萧教〔2010〕41号)文件精神,在萧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外连续生活三个月以上,下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持有有效《萧山区人才居住证》的来萧创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子女,要求在萧转入小学、初中的,享受萧山籍学生待遇。
家长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根据属地就近原则安排相应学校。
在萧留学回国人员、华侨归侨、外籍华人、港澳台籍人员的外国籍子女要求在萧转入小学、初中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办理,由义务教育科指定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就读。
(根据杭教办〔2007〕27号文件《关于公布具有招收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名单的通知》,萧山区可接受外国籍学生的定点初中、小学为北干初中、高桥初中、高桥小学、北干小学和育才小学。
收费按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非萧山区户籍学生。
1.凡转入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的,按照当年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条件的相关规定,由转入学校根据城区招生意见审核相关材料,在转学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2、凡转入到我区民办学校和非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学生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就学条件和学校班额等情况确定是否接收,同意接收后则进行网上转学登记并报教育局核准(指教育局网上审批),予以转学。
3.凡转出我区学校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盖章并在备注区签上“同意转学”。
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
经转入学校同意,在电子学籍上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指教育局网上审批)后,完成转学。
第二十一条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期末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办理时间:学期结束前2周内或学期开始后2周内,如省学籍管理平台有时间规定的,则按省学籍管理平台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对出国学生,家长需要办理申请保留学籍的手续,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给予保留学籍。
出国学生在国外所受的教育年限视作国内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节退学第二十三条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学籍注销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
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
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
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诉,由区教育局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九条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
第三十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