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01〕15号

(2001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工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校级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院级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采购建造、领用发出、调拨处置、清查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是:

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核算;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管理;

基本建设部——负责固定资产建造;

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不含家具)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档案馆——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各学院(含所属实验室)、机关各部门(含所属中心)、直属各单位。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并能独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不在此列)。

第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按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土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水泵、通信线路、变电设施、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包装费、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记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筹建施工直至交付使用期间的全部支出(决算数)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成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所有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者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记帐;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四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办理,计划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具体帐务处理,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事业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十七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增置单,凭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到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增置手续;经办人凭发票或设备申请订货明细卡片和固定资产或财产增置单(财务核对联)到会计核算中心校区分中心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每月末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凭增置单财务记帐联到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基本建设部负责对完工后的房屋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将可单独计价的附属设备如电梯、空调等列出详细清单及价格,连同房屋一起交给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及使用保管部门。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持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通知单,办理有关帐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有保卫部门证明。根据鉴定意见、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保卫部门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帐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从学校脱离出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帐务在学校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管理,逐年办理资产报损、报废手续;或经审批评估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划转手续,作为学校对企业的追加投资。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残值变现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变现所得上交学校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领发和处置,参与对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并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

类核算,计划财务部的总分类帐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帐进行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并按固定资产增置单(存根联)建帐,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部门之间的转移,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帐务处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计划财务部和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每年至少清查对帐一次,使帐帐、帐实保持一致。对清查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帐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定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应坚持“财物并重”原则,对于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对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浙江大学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发放镇王家墩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办学的物质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一)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铺架,图书等), 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 固定资产分类 中小学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可能分为: 1 、房屋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与绿化。 房屋包括:教育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师生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门卫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

路、运动场地、围墙、雕塑、画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和气管道等。 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 教学仪器、电教电讯电器设备、体育设备、音美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劳技设备、幼儿园的教具玩具。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日常事务工作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设备、校具家具。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 ( 室 ) 、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包括 : 图书、电子图书、教学挂图、参考资料、音像资料及其他。 6 、其他固定资产 :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 三 )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采购〔2008〕2号 (2008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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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三)审批分公司、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审定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审批分公司、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审定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 第七条分公司、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并报公司审批(定)。 (三)审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公司审批;审定所属控股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公司审定。 (四)审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公司审批;审核所属(管理)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公司审定。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和使用管理职能。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

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新教财〔2012〕18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财〔2012〕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不断加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力度,先后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基”迎国检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双语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一系列工程项目,为各地中小学新建(改扩建)了大批校舍,配备了大量教学仪器设备,有效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但一些中小学校在教育资产管理中,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固定资产管理缺少有效地管理工具,管理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固定资产清查难,缺乏监管力度等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与维护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教学计划任务、办学条件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对固定资产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对现有贵重教育教学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五条中小学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中小学固定资产。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中小学资产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网络动态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及账卡设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事务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市总工会《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工总事〔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清查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采用固定资产卡片、实物、账目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一)院长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规范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院长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有分管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支持院长、

分管院领导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重大事项通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系、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内使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申请固定资产采购,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费用报销;安排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报修和报废申请。 (三)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核查和维修;安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确定固定资产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部门、使用地点、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投入使用日期、原价等),明确固定资产的类别、预计使用年限等,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负责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并负责对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指导和培训。 (四)财务处对学院固定资产总账负责。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核算和效益分析,负责固定资产费用报销的审核和固定资产的入账;凡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财务处及学院各级领导在审核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费用报销时,应同时审核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情况。 (五)图文信息中心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网上运行负责,保障网上各项操作的有效、准确和安全。 (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加强监督和管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固定资产界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用家具、学生用课桌椅、学生用床等)。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大计发[2017]1号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7日

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费用的报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费用是指本科生在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综合)实习等教学实习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实习指导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实习费用的预算管理,除规定特殊用途的专项经费以外,可统筹其他经费安排教学实习支出。 学院(系)在组织教学实习过程中应遵循出行从简、节约经费、统筹安排、高效使用的原则,一律不得开支与学生实习无关的费用。 第四条集中实习方式实习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位、普通长途汽车。确因路途遥远,不便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飞机经济舱,超过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部分费用应由学生自理。以上车船票均按最近直达线路计算,凭票按实报销,超规定部分不予报销。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大中型客车租赁费用。 2.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管理,限额补贴标

准为 15元/人.天。具体包干补贴额度由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内自行确定。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或由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随行日和接送当日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 3.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150元/人.天,凭票按实报销。学生离开校区所在市区到外地实习的,在限额标准之内由学院(系)根据学生实习时间长短自行确定报销额度;在校区所在市区内实习的,原则上应回校住宿。 4.学生实习期间不实行伙食费补贴。 5.实习管理费:是指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含实习地上课所产生的场租费)。报销时须凭实习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并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结算。 ⒍实习指导费:是指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聘请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授课及指导实习发生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天,总额应限定在实习总费用的10%以内。支付指导费时应提供实习指导教师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等信息,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经实习带队教师确认,学院(系)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销。实习指导费应通过学校酬金系统发放,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7.保险费: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应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据实报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更好的开展临床医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预算、购建、使用、转移、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中的机动车(运输设备)管理办法按照《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电子设备和专用设备由信息设备科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等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置、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见附件2)登记,按《固定资产编码规则》(见附件1)编制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确保《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见附件3)和实物的一致; (三)监督、检查各使用机构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根据使用机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机构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对归属本机构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

菏泽市牡丹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菏泽市牡丹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教学经费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对学校建设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概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物质基础。 爱护公物是每个师生的公德、美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给予珍惜、爱护,全校师生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管理、维护运行机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实现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真正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总务处主任、资产管理员、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等组成,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在校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校舍、土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2、负责自制、拨入、资助、捐赠、购买物品的验收、登记、入帐、发放工作。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 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 规范、细化原则。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

“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五) 完整性原则。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 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一) 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2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火车中心完小2016年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一)、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二)、验收入库制度 1、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教育局调拨的财产凭基建科财产调拨单入帐。

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 3、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造册登记制度 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 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分别登记账册或实验(专用室)账册。 3、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 (四)、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仓库存放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2、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 3、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4、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 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6、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7、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8、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河南技师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专用图书、资料等不受金额限制,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凡属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或是比较稀缺的物品,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也要计价列入。 第四条单价在1500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后勤、行政办公仪器设备,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大

批购买的同类有形资产,纳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具体管理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部门,后勤处、教务处、信息中心、党政办公室为二级管理部门,资产具体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全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对固定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进行账务处理,指导、监督办理学院资产购置、报废、捐赠的审批手续,编制学院资产采购预算及学院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方面的有关报表,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全学院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后勤处、教务处、信息中心、党政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后勤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建筑物、家具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 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 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 或机构运行等) 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二) 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 三) 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 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 一) 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 二) 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 三) 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 一) 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放镇王家墩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办学的物质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一)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铺架,图书等), 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 固定资产分类 中小学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可能分为: 1 、房屋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与绿化。 房屋包括:教育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师生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门卫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

运动场地、围墙、雕塑、画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和气管道等。 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 教学仪器、电教电讯电器设备、体育设备、音美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劳技设备、幼儿园的教具玩具。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日常事务工作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设备、校具家具。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 ( 室 ) 、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包括 : 图书、电子图书、教学挂图、参考资料、音像资料及其他。 6 、其他固定资产 :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 三 )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县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经费自筹。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与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被委派单位”)共同对该岗位工作进行管理。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岗位职责、用工经费、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用工经费管理; (四)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 被委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及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总责; (二)与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三)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被委派单位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六)完成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科研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或项目群所在科研团队或机构,原则上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团队或机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他项目团队或机构,可按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预算领域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预算规则》、《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预算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预算制定,单位会计、出纳组成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单位纪检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审计预算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审、批复、执行、调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

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无为县***小学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教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关物品。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规定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文体设备、工具仪器、图书等。 3、一般设备。 4、土地及植物。 5、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凡是学校的国家财产,必须登记,按上级有关财产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条: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第六条: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第七条:学校各功能室,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第八条:教室门、窗、桌、椅、讲台、黑板、电风扇(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第九条: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第十条: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教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第十三条: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财产设备管理制度

学费管理办法修改稿

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

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学校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组织学生缴纳学费银行卡的办理;学费的收取、登记、查询和管理等。 第七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按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签订欠费毕业学生还款协议;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 第八条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1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异动纸质和电子信息;新生注册的审核;按规定对由于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问题进行处理等。 第九条学生处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各学院提出的欠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评优评奖等进行审核;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 第十条研究生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的催缴;研究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研究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则 1、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家具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 2、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家具、办公用品及各类设备等。 3、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都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和保管。 二、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 1、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交行政部。 2、编号方式:资产分类编号+购买年份(两位数字)+流水号码 3、资产编号中资产名称代码: DY-打印机BJB-笔记本电脑XSQ-显示器TS-台式电脑DY-打印机 TY-投影仪BX-冰箱TV-电视机KT-空调HYZ-会议桌 BGZ-办公桌CJ-茶几YZ-椅子GZ-柜子TE-电话机 CA-车 SJ-手机EL-其他 注:新进设备按照设备名称前两位第一个字母标注代码,重复的可用设备名称的三个首字母标注 例:2016年11月购入笔记本电脑,编号:BJB16001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流程 1、固定资产的办采购由采购部执行,按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2、固定资产入库 购置的资产到达公司后,由行政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资产编号,然后办理入库手续。 3、固定资产领用及登记 1)所有固定资产的领用,领用人在“钉钉”上进行审批。 2)所有资产经行政部入资产库后,需进行登记工作。 4、固定资产的维修 1)资产的维修、更换、升级、添加等均需由行政部执行;

2)对于资产进行维修申请,由资产使用部门通知行政部后交予采购部,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联系维修。 5、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而磨损,最后丧失其使用价值或由于自然侵蚀、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无法修复的毁损或由于其他原因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列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及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等,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2)在清理过程中,注意节约费用,实事求是对残料进行作价。 6、固定资产的盘点 1)公司定于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实物的清点,清点工作由行政部组织,各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2)清点完成后,行政部及财务部需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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