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x 〔x〕51号)以及《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通知》(x〔x〕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行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市政府建立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每季度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跟踪问效,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市商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要将检查结果和相关表格按时报送至x服务业发展办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口科室。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力度。
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涉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成品油管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餐饮、美容美发、典当、商业特许经营、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农贸市场管理及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各乡镇(街办)要明确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管理的工作部门,并于5月30日前将有关负责人员联系名册报市商务局办公室,以便于市乡两级工作的衔接调度。
要细化责任分工,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对于农贸市场的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是当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切实履行好农贸市场的监管责任。
1.商务部门:负责引导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组织标准化验收,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登记注册、证照发放和年审,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坚决制止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产品和未检疫或不合格产品上市;受理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川办函[2004]143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43号2004年7月28日)《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组建四川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管理(包括培育和完善流通市场体系,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报废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租赁、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茧丝绸协调、对外经济协调(包括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
3.原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专卖局)除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以外的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5.增加会展和各类交易会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审核或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做好工作衔接(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
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7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4.10【实施日期】200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川价发[2007]79号2007年4月10日)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川中央、省属高等院校,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07年4月16日起至6月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6日-5月11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将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并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14日-5月18日,为集中年审阶段。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集中年审的具体地点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抽派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年审,各单位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业务备案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业务备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2.02.28
•【字号】川商贸[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业务备案的通
知
(川商贸[2012]12号)
四川省各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为规范国际货代行业经营秩序,完善行业统计制度,掌握行业运行和发展信息,依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商务部继续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2012年1月1日前依法注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2012年4月30日前,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huodai/index.jsp)申报2011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我厅将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的指导,为企业业务备案提供便利。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四川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刘文为
电话:************
传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进行了全面核查,我市需调整行政职权共353项,其中取消8项、增加109项、变更要素236项。
现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职权的调整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对增加、变更要素的事项,要及时修改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调整后的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要在部门门户网站更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8项)2.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9项)3.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变更要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36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变更要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36项)。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7号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7月11日印发)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商务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定于2013年9月15-18日在成都市共同主办第九届中国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食博会)。
食博会定位专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通过展览展示、高峰论坛、推介对接等活动,促进产销对接、拉动食品消费,引导食品产业升级,推进食品流通领域的交流与经贸合作。
本届食博会的突出特点:一是新设品牌展区。
为品牌食品企业搭建宣传展示的高端平台,进一步扩大企业影响力。
二是专业化邀请采购商。
组委会将根据展区设置,针对性地邀请专业采购商,实现更加高效的产销衔接。
三是举办食品产业发展与投融资论坛。
以流通政策研讨、招商投资促进为主线,搭建食品企业丰富投融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的高端平台。
四是举办食品营养科普活动。
通过功能性食品营养健康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消费。
为切实加强对食博会的组织和指导,做好招商招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准备。
第九届中国食品博览会是一个集研讨洽谈、产销对接、有采购团组参加的专业大型展会,也是一个在中国食品界有较大影响的博览会。
请各市、州商务局根据食博会总体方案(见附件1)积极准备,推荐本市、州有实力、有影响力,同时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流通许可证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参会参展,扩大我省特色名优产品销售,进一步拓宽市场销售范围。
二、认真动员,精心组织。
我省是一个牛羊养殖大省,肉源丰富,品质上乘,深受国内消费者青睐。
在此次展会上重点推介宣传我省品牌企业,清真牛羊肉、食品类和酒类(干红葡萄酒为重点)等产品。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陕商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6〕59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典当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有效监管典当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现就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经商务部或陕西省商务厅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在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我省辖区内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总体要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年审工作,结合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要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予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票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审计,并针对审查内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
各典当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工作。
年审结束后,省商务厅将结合各企业的经营行为、典当监管系统监管和每月经营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经营业绩以及年审资料的准备情况等对年审典当企业进行分类: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且年度综合指标较好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的企业,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以及综合指标较差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典当经营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商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下放给市(州、地)人民政府。
(三)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四)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贸易和口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五)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成品油及散装水泥流通、12312商务举报投诉、典当等商务贸易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六)将原省招商局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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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商秩[2010]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0〕6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了加强“酒类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和《四川省酒类管
理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从事国产酒批发、进口酒批发、进口酒零售业务和
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企业的“酒类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进行年审,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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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口酒批发、零售业务的《酒类产销许可证》;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
取得国产酒批发业务《酒类产销许可证》企业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
三、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酒类经营企业进货、销货《酒类流通随附单》;
4.“酒类许可证”正、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年审工作。“酒类许可证”年审既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颁证酒类经营企
业的年度检查,同时也是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守法教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2.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的规
定,认真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查验酒类销售统计数量是否与开据的《酒类流通随
附单》数量相符,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
督检查,对未进行年审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及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
处。
3.规范许可证的填写。经营企业从事不同酒类商品经营的《酒类产销许可证》,经营
范围一栏的填写统一规定为:从事国产酒批发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业务(不含食用酒
精)”;从事国产酒批发及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不含食用酒精)、进口
酒零售业务”;从事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
务”;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 从事进口酒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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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填写“进口酒零售业务”
4.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市、州商务局要对所辖区、县(市)“酒类许
可证”的年审情况进行统计,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田 勇 罗国平
电话:83236337 83220344
传真:83224675 83223610
邮箱:jgc999@163.com
附件: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各市(州)发(审)“酒类许可证”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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