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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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代位权【1】

(一)构成要件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XX3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答案】CD

(二)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

(b)被告:次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也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XX35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官方答案为ABCD)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

(2)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果

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②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数额以及费用以后的剩余部分依然归属于债务人

2.诉讼费用的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如果债务人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应当直接确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如果债务人未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次债务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与此不同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可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合同法总论:撤销权【2】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xx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xx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xx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xx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一选项是正确的?(XX年卷三第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选项A、B错误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金会捐赠现金都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金会的捐赠选项C正确

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得撤销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些选项是错误的?(XX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的说法正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

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B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

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D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CD.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合同法总论部分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同时履行抗辩 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10 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 10 吨 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全面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D ?经济合理原则 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 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 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3 ?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 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 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是合同债务人 B. 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 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 5 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 A.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 己交付钢材。由于甲 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15万元。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 给了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C. 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20万元。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 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D. 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 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 2 ?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 B.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C.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 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 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5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行使留置权 D ?是行使抵销权 简答题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2006 年5月 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万元,甲公司于 2006年10月 31日前交货, 乙公司在交货后 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 寻找买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 980 D ?经济合理原则 3 天之内,运 1 万块砖到 1 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

合同法总论期末模拟试题(1—2)

合同法模拟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A.行纪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培训合同 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A.电报或信件的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4.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自B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收到时成立 5.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正式)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合同法课程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课程类别:课堂理论教学课程编号: 课程归属单位:法学院 制定时间:2010年6月25日 一、课程的说明 1、课程属性:《合同法》是贵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 修课。 2、教学任务:本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 心,在授课过程中注重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做到在系统、全面地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给学生详细分析合同法各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 3、教学基本要求:通过合同法的理论和案例教学,使学生理解合 同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结构。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使学生能熟练地运用合同法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务中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实务操作能力; 另一方面,拓宽学生关于合同法的知识面和理论视野,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 4、适用专业及学时数:本课程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专科。本课 程课内学时40,学分2分,其中,案例分析讨论2学时。

5、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关系:合同法属于民法领域之一重要部门 法,因此,学生在学习本课程前应该具备民法总论的基础知识; 因合同法主要与债法相关联,所以,学生除掌握民法基本知识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债法基础知识。 6、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1)教材: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参考书: 陈小君:《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易军、宁红丽:《合同分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黄立主编:《债编分则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主要教学方法与媒体要求:本课程以教师理论授课方式为主, 采用ppt多媒体和板书结合教学;课中兼采诊所式案例教学法、学生试讲及专题讨论等方式,以期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所授知识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 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合同法讲座(4)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博士:) 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如我们的《合同法》第136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的第401条、第404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转交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从给付义务,也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此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比如甲购买乙所经营的一家企业,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购买的同时乙应当向甲提供其原来客户的名单。这就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另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而产生。比如买卖的标的物是一匹血统很好的名马,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得出出卖人除了交付马以外,还应当交付这匹马的血统证明书。这就是通过解释合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得出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作为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而出现。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而附随义务是在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这项义务的内容。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普遍地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将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主给付义务从合同关系一成立就是确定的。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成立,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交货就确定了。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下列行为中,属于从给付义务的是( )。 (A)甲将住宅卖给乙,同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 (B)甲去超市购物,售货员交付货物的同时交给甲购物发票 (C)甲受乙委托出卖几套家具,甲将家具售卖情况及卖货款交付给乙 (D)甲因违反合同约定赔偿乙的损失 2 不属于要约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商店橱窗展示的商品样品 (C)悬赏广告 (D)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3 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寄送的价目表 (C)拍卖人的拍定 (D)悬赏广告

4 就承诺所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必然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C)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D)承诺可以撤销 5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照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照相机无权处分,丙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B)乙的行为效力待定,丙无权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C)如果甲追认乙的行为无效,甲可以要求丙返还相机 (D)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乙无权处分该相机 6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还款,丙为保证人。2个月后,乙将1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除非丙同意,否则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D)丙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7 下列行为属于附随义务的是( )。 (A)甲与乙约定购买干果1吨,并要求乙对干果进行包装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1.102 - Freedom of contract 第1:102条:合同自由 (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新)

合同法模拟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a8142516.html,/)。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是XX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 是韩世远。 书名: 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 ISBN:750364756 作者: 韩世远 出版日期:XX-04-01 版次:1 开本:16 开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 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 前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有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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