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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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在哪1 分类方法不同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3、功能区定义不同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

4、执行标准不同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Ⅳ类标准;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0]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省环保局 2000年1月25日制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正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强化环境目标管理的体现。

为了贯彻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结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划定了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1、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地表水水域。

1.2没有跨行政区域,河长小于50km的河流,容积小于1000万m3以下的湖泊、容积小于5000万m3的水库,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2、引用法律及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2.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2.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2.6《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

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

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一、引言在地表水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水质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为了对水体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且可行的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不同水体功能要求而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对不同水体功能的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文旨在简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

二、背景五类水体功能是针对不同水域的特点和用途来划分的。

根据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所规定的,五类水体功能分别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功能区、近岸海域水体功能区、河口及沿海滩涂水体功能区、水产养殖区水体功能区和农田灌溉区水体功能区。

三、五类水体功能及评价指标1.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功能区用于供应人类饮用水,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

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重金属、细菌总数、亚硝酸盐氮等。

2. 近岸海域水体功能区近岸海域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海洋旅游、海洋娱乐等活动,对水体质量的要求相对较高。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重金属、浊度等。

3. 河口及沿海滩涂水体功能区河口及沿海滩涂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航运、排放污水和海洋渔业等活动,对水体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重金属、油类、浊度等。

4. 水产养殖区水体功能区水产养殖区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养殖水产品,对水质的要求较高。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重金属、叶绿素a、氨氮等。

5. 农田灌溉区水体功能区农田灌溉区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灌溉农田,对水质的要求较低。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重金属、PH值、溶解性硅酸盐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根据以上对五类水体功能及其评价指标的简述,可以了解到不同水体功能对水质的要求是不同的,这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而设立的。

武汉概况气候

武汉概况气候

武汉概况气候武汉气候背景湖北武汉武汉-武汉市年内的气候变化较大。

武汉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与长江.汉水交汇处,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

初夏从每年的五月中旬开始,7月进入盛夏,气温最高气温大部分时候在37-39 度,但最低气温比较高,一般在29-30度,加上湿度往往较大,常令人感到闷热难受。

十月之后进入初秋,气温逐渐下降,平均气温在20-25度,天气干燥,有时候气温也会异常达到接近30度或超过。

从秋天步入冬天往往很快,只要有冷空气南下,气温迅速下降。

12月底到次年2月是冬季,冬季的平均气温在一般在1-3度,天气好时可以有7-8度,但是有寒潮或雨雪时常常在0度以下,比较阴冷。

武汉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与长江、汉水交汇处,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

武汉概况武汉位于中国中部,是湖北省省会和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

世界第三大河长江及其最大的支流汉水在此相汇,市区由隔江鼎立的武昌.汉口、汉阳三部分组成,通称武汉三镇。

唐代大诗人李白的一句“黄鹤楼中吹玉笛,江城五月落梅花S使这座中国腹地的特大中心城市自古有着“江城”的美誉。

全市现辖13个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总面积849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58万人。

武汉是一座典型的山水园林城市。

上百座大小山峦遍布三镇,近两百个湖泊座落其间,水域面积占到全市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居全国大城市之首。

其中东湖水域面积33平方公里,是中国最大的城中湖。

历史文化名城武汉的城市文明历史可追溯到3500年前的盘龙城。

这是长江流域发掘出的最古老的城池,被学者认为是长江流域文明和黄河流域文明融合的突破口。

3500年间,因水运发达,物产丰富,这里从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并由军事中心进而发展为区域性政治商贸中心,武汉也因此拥有融汇多元文化的优势和特质。

辛亥革命的首义文化铸就了武汉人敢为天下先的人文精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武政办[2006]203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武政办〔2006〕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三、名词术语(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2004-12-20(武汉市水务局二OO四年十二月)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武汉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

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江河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流域面积大于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远城区水面面积大于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全水库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三、技术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四、水功能区分类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个,二级水功能区 62个。

其中3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6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

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1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

已划定保留区131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45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武政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武政办[2005]9号)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编制的《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一、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保护湖泊,改善水环境,促进人水和谐,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1.强化湖泊形态控制,截除污染源。

2.湖泊周边环境治理与水体生态修复并重。

3.湖泊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并举。

4.湖泊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6.《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7.《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2年;8.《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1号);10.《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3年;1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1995年;12.《武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13.《湖北省水功能区划》(鄂政函〔2003〕101号);1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武汉水都

武汉水都

绪言武汉是千年“江城”,更有“水都”之称,水是武汉城市的依托,水也是武汉的文化特征。

武汉不仅是首义之城、黄鹤之乡、知音故里,更应是水资源、水化之都。

江水造就了三镇,江水孕育了武汉……(从汉名称的由来、水孕武汉等内容说起,概括水与武汉的关系,为后面各篇的论述奠定基础。

)水资源篇一、水资源总论(一)水资源概况武汉市江河纵横,河港沟渠交织,湖泊库塘星罗棋布。

现有水面总面积2117.6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约25.0%。

武汉市5km以上的河流有165条;境内共有大小湖泊166个,水面面积779.6km2,湖泊总容积为19.5亿m3;全市有大、中、小型水库272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

2008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151.0mm,折合降水总量97.77亿m3,年降水量为1956年以来第29位,属于平水年份。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36.89亿m3,地下水资源量10.43亿m3,水资源总量40.46亿m3。

全市过境水量6812亿m3,其中长江、汉江过境水量6730亿m3。

全市总用水量36.05亿m3,按工业、农业、生活统计,其中工业用水量17.27亿m3,农业灌溉用水量10.70亿m3,城镇生活用水量4.60亿m3,农村生活用水量1.61亿m3,林牧渔用水量1.87亿m3。

按生产、生活、生态统计,其中生产用水量29.84亿m3,生活用水量6.07亿m3,生态用水量0.14亿m3。

长江、汉江、举水、沙河、倒水、滠水、金水、通顺河及东荆河武汉段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大中型水库水质较好,湖泊水质相对稳定。

(二)水资源量1、降水量2008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151.0mm,折合降水总量97.77亿m3,比07年偏多8.7%,比多年平均偏少6.5%。

全市年内降水量分布极不均匀。

丰水期4~9月平均降水量843.5mm,占全年降水量的73.3%;枯水期1~3月和10~12月降水量307.5mm,占全年降水量的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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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

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4.1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实状况和现实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城市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需要。

4.2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5.1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按附录A、附录B执行。

5.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5.3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管理。

5.4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用水标准》(GB5084-92)进行管理。

6 监督与管理
6.1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2本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保护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7 水质监测
7.1监测项目和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7.2监测项目中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执行。

8 附加说明
8.1本功能区类别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功能区类别生效后,《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部分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区和部分地区环境噪声区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146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蔡甸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面水功能等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21号)和《市环保局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环保局关于划分武汉市部分区县地面水域功能、大气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声学区类别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武环[1995]161号)文中有关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内容同时废禁。

附录A----武汉市地表水(江、河)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附录B----武汉市地表水(湖泊、水库)环境功能区类别表[2]
注:[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还包括江、河取水口上游100米至其下游100米和湖泊、水库取水口300米半径范围,执行II类标准。

[2]小型湖泊如:鲩子湖、机器荡子、西湖、北湖(汉口)、后襄河、小南湖、菱角湖、塔子湖、竹叶海、张毕湖、紫阳湖、四美塘、晒湖、杨春湖、野芷湖等,按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执行IV类标准。

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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