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推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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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解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理解、支持、配合和监督征地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有序实施,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城乡建委作出政策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自2013年8月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65号)以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已经过两年时间的实施,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改造工作初见成效。2015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并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自身实际,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后,于2015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

二、《意见》的内容要点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强化政策落实,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意见》切实围绕城市棚户区改

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工作方式、支持政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货币化安置的概念和意义

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在改造过程中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改造群众签订补偿协议,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屋。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施货币化安置,可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也可减轻各区政府所承担的安置压力、缩短安置周期。

(二)货币化安置的方式

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筹备富余的危改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城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是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指导主城各区政府搜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并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再由主城各区政府引导城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三)货币化安置的支持政策及享受主体

一是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并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屋,交易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减免涉及个人的相关税款。

二是主城各区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屋,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安排给有关区政府。主城各区政府在扣除相关政策性减免费用后,确定居民购买安

置房源的价格,由被改造群众选择购买。

(四)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兑现流程

主城各区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的用于城市棚户区安置的房屋,由区政府负责审查安置情况,符合安置条件的报市城乡建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按规定将政策性减免资金安排给相关区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根据所在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按规定办理涉及个人部分的税费减免。

三、《意见》的咨询和解释

(一)按照职能职责,市城乡建委具体负责本《通知》涉及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咨询电话:63671762。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具体事宜,原则由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咨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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