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55024

新工厂厂房工程要求1、总则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确保质量,并符合节约能源、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空气洁净度等级生产车间SMT房洁净度参照1000000级要求,其他地方参作洁净电子厂房要求。
3、总体设计3。
1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远离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周围无明显振源。
满足消防、14001要求。
3。
2 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设备布局符合加工流;二、主要生产设备有:AI、SMT、汽车电子自动化生产线体,PVC皮带线,波峰焊接机;试验设备主要有:高温室、振动台、高低温箱、测试网房、跌落冲击台等。
三、生产车间需求温、湿度较稳定,洁净度较好,采光通风方便。
四、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最大设备为a*b*h\:2*5*1。
8M五、设备工艺平面布置参照《主厂房二楼平面不知图》、《主厂房一楼平面布置图》.3。
3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厂房在一楼上楼梯处设置人员换鞋处,SMT车间入室处需设置更衣室和饮水区,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 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在二期装修设计中设置。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器。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
三、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
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四、洁净区不得设厕所。
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五、可考虑设置空气空气吹淋室锡.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
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规范篇一:医药洁净厂房机械防排烟设计的探讨医药洁净厂房机械防排烟设计的探讨本文作者对于《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关于防排烟的设计条文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看法和探讨意见,欢迎大家进一步讨论。
据悉,有关部门对可适用于洁净厂房防排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现正在制订中。
医药洁净厂房机械防排烟设计的探讨.rar(337.75 KB) <============================================= ==================================为了方便大家使用本文档,特赠送以下技巧Word常用编辑技巧大全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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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如何合并两个WORD 文档,不同的页眉需要先写两个文件,然后合并,如何做?答:页眉设置中,选择奇偶页不同/与前不同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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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是设计建造

所有进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建造的单位和相关科 技人员都应认真执行、实施规范中的强制条文、推荐 性条文的各项规定使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建造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GB50472的实施,将有效地避免因设计时洁净技术措 施、安全消防设施等的设置要求不明确、不一致造成 工期延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的产品质量下降或安全隐 患;有效的避免因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时各专业技 术的不协调、不完善,引发的工程设计的差错以至设 计事故,严重时使建成的洁净厂房运行效果差,影响 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差。
我们希望通过认真执行、实施国家标准 《电子工业洁净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计规范》,使我 国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建造达到更 高的水平,也希望在实施中得到各有关 单位、科技人员的修改、补充意见,使 之不断完善。
谢谢!
设施:净化空调系统、专用净化设备,洁净建筑及装饰,噪声控 制、防微振,防静电、防电磁干扰,电气、照明,高纯物质—— 高纯水、高纯气、高纯化学品供应,安全、报警系统,节能设施, 通信设施……等 ; ④以微电子产品生产为代表的大面积、大空间、大体量的洁净厂房相 继建成,并日渐增多。
现有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中有关规 定已不能满足需要,尤其是涉及化学分子污染物的控 制,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如洁净建筑防火与疏 散、易燃易爆气体和化学品的贮存输送、安全消防报 警设施等。
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是设计建造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重要依据
陈霖新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2009年10月
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与国 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医药工业洁 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条文说明制定说明《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4月2日以第968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出了解释。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 总则1.0.1 近年我国食品质量屡受质疑,影响经济发展及国家声誉。
目前在主要发达国家不仅传统的、产业化的食品工业已采用了洁净室技术,订有洁净级别,而且快餐、正餐的餐饮业,也在走向产业化。
产业化生产的质量保证核心是生产环境,必须营造空气洁净微环境,否则产业化、大规模则无可能。
但是目前国外也没有完整的像本规范拟定的内容这样的标准,一般是参考美国航天局于1971年正式提出的“HACCP”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和ISO 2200“国际食品安全论证”。
我国虽有20个强制性国标食品GMP,但只有少数标准对车间洁净度级别提出具体要求,如《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规定,该厂清洗车间的空气洁净度要求10万级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局部100级背景万级的生产线。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规定,该厂灌装车间要求洁净度级别达1000级。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片剂、胶囊、丸剂及不能最终灭菌的口服液,生产厂房要求10万级。
但是除了洁净级别外,对整个洁净环境缺少综合性的要求和措施。
所以订立涉及整个生产环境并突出空气洁净措施为保障条件的建筑技术规范实为必要。
(医疗药品管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疗药品管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57—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3.2.6、4.2.4、5.1.2(1、2、3)、5.1.6、5.1.7、5.1.8、5.1.14(1、2)、5.2.1(2)、5.2.2(1、2、5、7、8)、5.3.1、5.3.2、5.4.3(1、2、4)、6.1.2、6.1.4、6.1.9、6.4.1、6.4.2、6.4.3、6.4.5、7.1.1、7.1.8、7.2.2、7.2.3、7.2.5、7.2.12(1、2)、8.14.6、8.2.1、8.2.3、8.2.4、8.2.5、8.2.6、8.2.8、8.2.9、8.3.8(1、4)、9.1.3、9.1.4、9.2.5、9.2.7、9.2.8、9.2.10(3、4、5)、9.2.14、9.2.15、9.2.19、9.3.4、9.4.3、9.5.4、9.6.1、9.6.2、9.6.3、9.6.4、10.3.1、10.3.2、10.3.3、10.3.4(1)、10.4.1、10.4.2、10.4.3(2、3、4)、10.4.4、10.4.5、10.4.6(1)、11.2.7、11.2.8、11.3.3、11.3.4、11.3.5、11.3.6、11.4.3、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壹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是报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工程XX公司会同中国医药集团武汉医药设计院和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于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国内外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洁净技术的发展以及工程建没的实践,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化妆品生产车间净化级别要求标准

化妆品生产车间净化级别要求标准
化妆品生产车间的净化级别要求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来执行。
该标准规定,化妆品生产车间的空气洁净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00、1000、10000、100000和300000个微米级别的颗粒物(每立方米),其中100级车间的洁净度最高,300000级车间的洁净度最低。
此外,GMP标准对无菌环境的要求也包括空气洁净度级别应达到100级或1000级;温度应在18\~24°C范围内波动;湿度应为30\~75%;噪声应低于50分贝;照明强度不应超过300勒克斯;微生物数≤个/ml;细菌数≤个/ml。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化妆品生产良好规范》(GMP)或《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洁净室(无菌室)分级
洁净室(无菌室)洁净室(无菌室)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和最基本的设施,是微生物检测质量的重要保证.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并按JGJ71-1990 《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原JGJ7190废止,更新GB50591-2010 (2011。
2.1实施)的方法和标准方法执行。
分级要求见表我国GMP实施指南提出的级别。
实验室总体布局和各部位的安排应有利于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应有效控制进入无菌或洁净等特定区域的人员.应按定期消毒洁净室(无菌室),按洁净室标准监测。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区间的静压差大于5Pa,洁净室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10 Pa。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部分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
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
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信的。
2.0。
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2~16294-1996,已更新为2010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网上资料洁净室是一个超级洁净的环境,它不但要控制通风、过滤、温度、湿度、气压以及离子化等,还要同时对环境内的材料和其他参数进行控制。
洁净室的洁净度决定于空气中的悬浮微粒数量,微粒的首要计量单位是微米,即10—6米,大致相当于0。
000039英寸。
洁净室级别划分最为通行使用的方法来自ISO14644标准。
该标准以每立方米空气中0.1微米的微粒来划分洁净室级别,它取代了过去的美国国家标准209-1992(详见表1),而后者是以每立方英尺空气中0.5微米的微粒数来划分洁净级别的。
按照这两个标准规定,209标准中的100级洁净室中每立方英尺空气中大于等于的0.5微粒数不能超过100个,此级别相当于ISO14644标准中的5级洁净室。
标准《电子工厂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1、电子工厂洁净厂房特点
表 25 集成电路芯片(64M)生产过程部分化学品的质量要求
化学品种类
H3PO4 HCl H2SO4 H2O2 NH4OH
HNO3 49%HF 5%HF 1%HF
微粒(PC/CC)
0.1μ m
0.2μ m
<40
<20
<30
<20
<20
<10
<20
<10
<20
<10
<30
<20
2、章节内容安排
附录A 各类电子产品生产对洁净度等级的要求 附录B 电子产品生产间/工序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C 一些精密设备、仪器仪表的允许振动值 附录D 洁净室(区)性能测试和认证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3、强制性条文等介绍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子工 业洁净厂房设计。
位置
上海 上海 成都 上海 苏州 重庆 浙江
北京 上海 昆山 深圳 台湾 上海 北京 日本
状况
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 建设中 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
试生产 正在建设 生产运行 正筹建 正筹建 生产运行
规格 (㎜) 300(12") 300(12") 200(8") 200(8") 200(8") 200(8") 150(6")
12、电气设计 12.1 配电 12.2 照明 12.3 通信及安全保护装置 12.4 自动控制 12.5 接地
13、防静电与接地设计 13.1 一般规定 13.2 防静电措施 13.3 防静电接地
14、噪声控制 14.1 一般规定 14.2 噪声控制设计
洁净室设计规范标准
洁净室设计规范标准一、洁净室是工业制造的重要空间,洁净厂房的建筑设计有其特殊的要求,但总的原则是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1、一般规定(1)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2)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
(3)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
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4)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5)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2、洁净室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布置应根据产品发展及生产工艺更新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来确定。
(1)洁净厂房宜采用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的结构体系,这样便于适应工艺的变化和进行改造。
(2)洁净厂房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的材料。
(3)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域不应穿越变形缝、沉降缝。
(4)洁净厂房上、下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竖向)应满足生产工艺、空调管道、动力、电、水专业的管道的要求。
(5)洁净厂房内的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物料运输,设备安装和检修。
3、建筑消防和疏散(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火灾危害性,防火分区划分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丙类的电子厂房洁净室当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3)洁净厂房顶棚、墙板、技术井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4)洁净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疏散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若装有高灵敏度的火灾报警探测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是规定的1.5倍《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仅限于丙类厂房。
gb50073-2023 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23 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
概述
本文档是关于gb-2023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
目标
本规范旨在为卫生管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提供指导,确保卫生管理厂房的功能性、卫生安全性和工作环境的合理性。
重要内容
以下为本规范中的几个重要内容:
1. 建筑布局与设计要求:包括厂房布局、功能区划和空间要求等。
2. 卫生设施与设备要求:涵盖洗手间、更衣室、消毒设备等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设计要求。
3. 空气净化与通风要求:规定了空气净化设备的配置、通风要求和除尘标准等。
4. 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包括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害虫防治等环境卫生控制的要求。
5. 建筑材料与装饰要求:规范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以及装饰材料的卫生安全要求。
使用建议
在设计和建设卫生管理厂房时,建议按照本规范提供的要求进行操作。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始终确保卫生管理厂房满足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结论
gb50073-2023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为卫生管理厂房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遵循规范要求,可确保卫生管理厂房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性。
设计与建设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范,以保障卫生管理厂房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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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0.1
等 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100 级 ≤35×100 1000 级 ≤35×1000(35) ≤250 10000 级 ≤35×10000(350) ≤2500
100000 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1.7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3.2.1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 、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3.2.5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3.3.1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3.4.1条 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 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条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四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4.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4.1.3条 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洁净室温度为20~26度,温度70度。 第4.1.4条 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4.1.5条 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4.1.6条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4.2.1条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
第4.2.2条 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 Q=q1·Σ(q·L) (4.2.2) 式中 Q––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米3/时); a––根据围扩结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可取~; q––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米3/时·米);
L––围扩结构的缝隙长度(米)。 第5.2.3条 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可按表5.2.3采用。`
压差(Pa) 门 窗 形 式 非密闭门 密闭门 单层固定密闭木窗 单层固定密闭钢窗
单层开启
式密闭钢窗 传递窗 壁板
漏风量(米3/时·米) ` 17 4 24 6 30 8 36 9 40 10 44 11 48 12 52 13 55 15 60 16
第4.2.4条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系统开启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
第4.2.5条 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
第三节 气流组组织和送风量 第4.3.1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
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 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 第4.3.2条 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5.3.2选用。 第4.3.3条 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 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 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第4.3.4条 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