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0]84号
江苏车辆报废补贴标准

江苏车辆报废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车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随着车辆的使用年限不断增长,一些老旧车辆开始出现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为了引导市民更新车辆,江苏省出台了车辆报废补贴政策,以提高车辆更新率,促进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
根据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文件,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将给予一定的报废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首先,对于报废的小型汽车,包括乘用车和轿车,其补贴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具体补贴金额将根据车辆排放标准、车龄和报废时的残值进行评定。
一般来说,排放标准越高、车龄越长的车辆将获得更高的补贴金额。
而残值较高的车辆将获得更低的补贴金额。
其次,对于报废的大型汽车,包括客车、货车等,其补贴标准将根据车辆的类型和排放标准进行评定。
一般来说,大型汽车的补贴金额将高于小型汽车,因为这类车辆通常具有更高的残值和使用价值。
此外,对于电动车和新能源车辆,江苏省还将给予更高的补贴标准,以鼓励市民购买更环保、更节能的车辆。
电动车和新能源车辆的补贴标准将根据车辆类型、续航里程和电池性能等因素进行评定,一般来说,这类车辆将获得更高的补贴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报废回收单位进行报废处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补贴。
同时,车主还需提供相关的车辆证件和报废手续,确保车辆的合法报废和补贴申领。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车辆报废补贴标准是为了引导市民更新车辆,促进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
通过对不同类型车辆的补贴差异化设计,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同时也能有效地提高车辆更新率,减少老旧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参与报废补贴政策,共同为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贡献力量。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中成新率和折价折扣系数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中成新率和折价折扣系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16•【字号】鲁价信发[2001]75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中成新率和折价折扣系数的通知(鲁价信发[2001]75号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对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中成新率和折价折扣系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新率计算公式成新率R=1-实际已使用年限Y1/规定报废年限Y0其中Y0为新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
二、加速折价折扣系数设重置全新状态下的折价折扣系数为K0=100%,结合年辆实际运行损耗情况,各年份的折价折扣系数为:第n年的折价折扣系数Kn=Kn-1-(n+1)%。
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折价折扣系数如下:第一年的折扣系数为K1=K0-(1+1)%=100%-2%=98%第二年的折扣系数为K2=K1-(2+1)%=98%-3%=95%第三年的折扣系数为K3=K2-(3+1)%=95%-4%=91%第四年的折扣系数为K4=K3-(4+1)%=91%-5%=86%第五年的折扣系数为K5=K4-(5+1)%=86%-6%=80%第六年的折扣系数为K6=K5-(6+1)%=80%-7%=73%第七年的折扣系数为K7=K6-(7+1)%=73%-8%=65%第八年的折扣系数为K8=K7-(8+1)%=65%-9%=56%第九年的折扣系数为K9=K8-(9+1)%=56%-10%=46%第十年的折扣系数为K10=K9-(10+1)%=46%-11%=35%第十至十五年的折扣系数全部采用第十年的折扣系数35%。
三、车辆认证价格公式车辆认证价格P=现行新车重置成本C×R×Kn。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一、绪言(鉴定评估机构)接受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
本机构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年月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了公允反映。
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一)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口交易口转籍口拍卖口置换口抵押口担保口咨询口司法裁决四、评估对象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年月日;公路规费交至年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车船使用税(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鉴定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六、评估原则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号(二)法律、法规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贸源[2001]234号)等;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技术标准资料: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二手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二手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第一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制度一、学习目的学习掌握评估报告书的作用,编制过程及确认、复议、档案管理。
二、相关知识:(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作用1、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概念与作用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鉴定人员决定出了评估对象的评估额后,应将评估结论成果写成评估报告书(appraisal report)。
2、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是记述评估成果的文件,也可以看成评估人员提供给委托评估者的“产品”。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质量高低,除取决于评估结论的准确性、评估方法是准确性、参数确定的合理性等之外,还取决于报告的格式、文字表述水平及印刷质量等。
前者可以说是评估报告书的内在质量,后者可以说是评估报告书的外在质量,两者不可偏废。
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作用。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书对管理部门及各类交易的市场主体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书,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资料,不仅是一份评估工作的总结、其价格的公证性文件和资产交易双方认定资产价格的依据。
由于目的的不同,其作用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委托方(客户)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书作用的理解:(1)作为产权变动交易作价的基础材料,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结论可以作为车辆买卖交易的谈判底价的参考依据。
或作为投资比例出资价格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旧机动车的客观公证的作价。
可以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价格的客观、公正、真实。
(2)作为各类企业进行会计记录的依据,按评估值对会计帐目的调整必须由有权机关的批准。
(3)作为法庭辩论和裁决时确认财产价格的举证材料。
一般是指发生纠纷案时的资产评估,其评估是结果可作为法庭做出裁决的证明材料。
(4)作为支付评估费用的依据。
当委托方(客户)收到评估资料及报告后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说评估的资料及结果符合委托书的条款,委托方应以此为前提和依据向受托方的评估机构付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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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江苏大学旧机动车辆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2014年)第112号一、绪言江苏大学旧机动车辆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陈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苏E26863(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2014年11月29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一)委托方陈强,委托方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陈强。
三、评估目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交易□转籍□拍卖□置换□抵押□担保□咨询□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SGM6510);号牌号码(苏E26863);发动机号(CPJ12312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2A11K173071234);登记日期(2012年8月);年审检验合格至2015年8月;公路规费交至2015年8月;购置附加税(费)证件(齐全);车船使用税(已交)。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鉴定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29日六、评估原则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2014第112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手车鉴定评估

1.汽车电源系统故障诊断。 2.起动系统的故障诊断 。 3.点火系统的故障诊断 。 4.照明与信号系统的故障诊断。 5.仪表与报警系统的原理与故障检 修。 6.空调系统检修。 7.安全气囊原理及检修 。 8.中控门锁与防盗系统故障诊断 。 9.常用辅助电气系统构造。 10。典型车型整车电路分析原理与 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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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启动
按表九进行作业,共检查10项。选择A不扣分,第63、64项选择C扣2分;第 六十五项选择C扣1分;第66~71项,选择C扣0.5分;第70、71项选择C扣10 分。共计20分,扣完为止。
表九
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六点 十八分。
6.5路试
按表十进行作业,共检查10项。选择A不扣分,选择C扣2分。共计15分,扣完为止 。
7.3评估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手车鉴定 评估机构技术规范》等法律了法规文件
7.4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
7.5定评估人员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7.6委托方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于收到《二手车评估鉴定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受托方提出重新评估。
7.7鉴定评估基准日即为本委托书鉴定之日。
商务部办公厅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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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7、二手车鉴定评 估机构经营管理
6、二手车技术状况 鉴定的相关要求
1、适用范围
二手车鉴定
评估规范
2、标准的依据及原则 3、术语和定义
5、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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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六点 十八分。
3.2二手车鉴定评估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
服务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3.15
•【字号】晋价服字[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
费的批复
(晋价服字[2010]49号)
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晋旧办发[2009]第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以收抵支,合理盈利”的原则,对进入你公司交易的二手车,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服务费。
三、你公司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四、本批复从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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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0]84号2000年3月7日)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
目前,我省各地已逐步建立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活动实施了统一的管理,但在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上,存在多头评估,标准不一,重复收费等问题,影响了交易市场的信誉和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的评估工作,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和集体财产损失,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价格评估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二、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费,按车辆评估价值的1-2%收费标准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可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当地车辆交易量的大小、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不得多头评估,重复收费。
各交易市场要对收费实行扎口管理,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00年3月10日起执行,原省批复南京市、南通市苏价服(1999)124号、苏价服(1999)442号同时废止,以前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