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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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抓好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

浅谈如何抓好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

浅谈如何抓好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摘要:文章通过对目前的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处置情况的分析,就下一步如何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闲置建设用地;集体控制;农用地中图分类号:tu9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0-11 当前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管理状况当前农村集体建设闲置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农用地。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用地、废弃的村办企业及老村委用地等。

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基本是谁占有谁控制,多以种树、圈院等方式个人占用。

停止使用的学校及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与村委协商后,承包租赁使用,向村里交纳承包费;也有的以拍卖方式转到个人或企业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费用。

有的闲置学校尚待处理。

农村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包括: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这些土地的管理和发包越来越规范,绝大部分村能够履行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发包。

逐步加强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及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把这些土地的承包、租赁和处置纳入了镇级招投标规范管理。

通过招投标,一方面使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增加了集体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发包处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减少了干群矛盾。

2 存在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和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2.1 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传统观念影响,村内空闲地存在谁占有谁控制的现象,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贯彻落实,面上存在“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占用老宅基地的问题。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一、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海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政府机构部分土地管理职能作了修改调整,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工作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多部门管理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进行相应修订。

一、遵循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外一律不准新建住房。

(二)节约集约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

(三)“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四)分级管理原则。

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部门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严格管理。

二、强化规划空间编制管理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推进村民建房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公寓式住宅。

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村庄布点规划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规划,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编制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和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

农房建设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实施,严禁违反规划设计安排农房建设。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

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

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对于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对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必须在建设区域先行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要求实施。

(二)全面落实农房设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
地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加强和规范留用地管理,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总页数】8页(P1-8)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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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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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甬政办发[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以下简称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原则。

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鼓励村民放弃宅基地申请或退宅还耕,原则上不再采取单一、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式,促进农村居住点相对集中,村民向城镇集聚,改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状况,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结合“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为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保障两改用地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按照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则要求,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和村镇建设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预留必要的村庄建设空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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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农民的获得感
和幸福感,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落实责任。

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集体经济”的理念,切实保护和发展农村生态,积极推进集体经
济的发展和壮大。

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做好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广
大农民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二、完善制度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要建
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用地审批制度、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制度等制度,规
范土地流转、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要强化用地监管,加强执法检查和考核
评估,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行为。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要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推进集体经济和农村产业转型升级。

要加强农村土地流
转市场的建设,完善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制定合理的流转价格标准,落实好土地流转税费优惠政策。

要加强流转土地的质量管理,
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不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农民的利益。

四、发展集体经济
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要实施现代农业产
业化,加强农村电商和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特色农产品销售。

要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经济,推进农业观光和农业体验游活动。

要加强集体企业和合作社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特色农业品牌。

五、提高农民收益
要全面提升农民收益,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要通过政策扶持和产业带动,帮助农民增
加收入来源。

要鼓励多种经营形式,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其经营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

要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公正性、公
平性和民主性,维护农民机会平等和利益共享。

六、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知识,推进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工作。

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理念,学习农业科学知识,增强农民意识和环保意识。

要积极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行业素养,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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