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7.13”责任较大死亡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2.2车辆伤害2.3机械伤害2.4起重伤害2.5触电2.6淹溺2.7灼烫2.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11冒顶片帮2.12透水2.13放炮2.14火药爆炸2.15瓦斯爆炸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18其它爆炸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鉴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协议甲方:乙方: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铁路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工地》、《标准化作业》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劳务基本情况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内容:拌和站设备安装工程2、工期工程项目施工期限:年月日至本项目竣工。
第二条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99《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3.1杜绝责任安全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
3.2杜绝职工因工责任死亡事故。
杜绝职工因工重伤,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
3.3杜绝责任火灾爆炸事故。
3.4 杜绝责任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
3.5杜绝因我方责任引起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3.6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100%。
第四条主要控制指标4.1无重伤及以上事故;年度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
4.2工序施工安全风险受控。
4.3无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4无因我方责任引起的交通亡人事故。
4.5无火灾事故。
第五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条款5.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湖北省有关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5.2甲乙双方均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的义务,有责任制止任何不安全作业行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3甲乙双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为出发点,当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一切问题的解决均应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安全个人剖析材料(精选多篇)

安全个人剖析材料(精选多篇)第一篇:部队安全整顿教育个人剖析材料作为一名基层带兵干部,通过此次安全教育管理整顿动员和学习有关的辅导材料以后,深受启发,感触很深。
进一步认识和体会到了安全教育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白了基层带兵干部在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管控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对照自己在政治信仰、精神状态、思想道德、处事原则、遵规守纪等方面的情况,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彻查了问题,认真剖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对今后的努力方向进行了明确。
一、存在的问题(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理论水平不高,认知能力偏低。
在政治理论学习上,我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但是还存在探究不深、钻研不透的问题,离上级的要求和自身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理论学习没有上升到“我要学”的思想境界,而是停留在“要我学”的被动局面。
二是学习有懒惰的思想。
在学习上,仓库党委指定学什么就学什么,平时很少主动去学习。
在学习中缺乏钻研的精神,虽然在学习上能针对学习内容撰写一些心得体会,但仍停留在对事物一般的认识上,思想认识水平不高,存在一定的偏差,调查研究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弱。
(二)工作标准不高,工作作风飘浮。
应该说,任现职以来,能向身边的同志虚心请教,以使自己可以胜任本职工作。
在态度上是认真的,钻研业务是比较刻苦的,但是用工作的高标准来衡量,还是做得很有欠缺的。
工作中满足于一般标准,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满足于现状,没有很好地去思考如何高标准的把连队的建设抓得更好。
在日常工作和受领承办上级任务时,还存在应付、拖拉和抱怨的思想,不能积极迅速地高标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三)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创新意识不强。
平时满足于事务性工作,不注重学习一些新知识、新技能,还存在“吃老本”的思想。
文字水平提高不快,距上级领导的要求差距较远,材料写作存在粗俗不精的问题,特别是自己作为一名政工干部在文字材料的撰写上离领导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处理问题停留在老办法、老经验上,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认识不够,方法不多,不灵活,不能根据形势变化和问题的发展特点研究新办法新对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1。
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
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
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2.2车辆伤害2。
3机械伤害2。
4起重伤害2。
5触电2.6淹溺2.7灼烫2。
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
11冒顶片帮2.12透水2。
13放炮2。
14火药爆炸2.15瓦斯爆炸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
18其它爆炸2。
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3。
伤害分析3。
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
1)。
3。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鉴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
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
详见附录A。
7)。
4。
伤害程度分类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
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精)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1. 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 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 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 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 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2.2车辆伤害2.3机械伤害2.4起重伤害2.5触电2.6淹溺2.7灼烫2.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11冒顶片帮2.12透水2.13放炮2.14火药爆炸2.15瓦斯爆炸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18其它爆炸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3. 伤害分析3. 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 1)。
3.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 2)。
3. 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 3)。
3. 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 4)。
3.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 5)。
3.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 6)。
3.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 详见附录A. 7)。
4. 伤害程度分类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 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 3死亡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与分类标准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续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冰雪覆盖 6.04 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动机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续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用手清除切屑 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顾放不当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
4.06.梯 4.07.空气 4.08.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矿石 4.10.粘土、砂、石 4.11.锅炉、压力容器 4.11.1.锅炉 4.11.2.压力容器 4.11.3.压力管道 4.11.4.安全阀 4.11.5.其它 4.12.大气压力 4.12.1.高压(指潜水作业) 4.12.2.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6.02.2.强度不够 6.02.2.1.机械强度不够 6.02.2.2.绝缘强度不够 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 不合安全要求 6.02.2.4.其它 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设备带“病”运转 6.02.3.2.超负荷运转 6.02.3.3.其它 6.02.4.维修、调整不良 6.02.4.1.设备失修 6.02.4.2.地面不平 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其它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序号事故类别名称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和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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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7.13”责任较大死亡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7年7月13日下午,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工务段哈南线路车间长寿工区6名职工,在哈尔滨南站四场上行峰下三道第二缓行器和第三缓行器之间,进行更换配件、螺栓涂油、复紧整修、利用电镐对线路吊板进行整治的线路维修作业。
15时52分,上行驼峰解体CZ06次作业至第11项3道-4辆时,溜放车辆将正在作业的5人撞轧,其中带班班长头部被轧断,当场死亡,一名线路工右腿膝盖以上轧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外3名线路工被刮碰,构成轻伤。
现场防护员惊慌失措,沿场内平过道跑向车间报信,横越14道时被第14项解体溜放的9辆车组撞倒并拦腰轧断,当场死亡。
(二)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哈尔滨工务段长寿工区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在溜放作业频繁、防护距离明显不够的驼峰咽喉区进行整修作业;现场防护员中断瞭望,没有发现溜放车组到来并及时报警,导致安全防护失效;驻站联络员严重失职,当与现场防护员联络中断时,没有及时通知身边的调车区长采取应急措施,最终导致6名施工人员被车辆撞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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